公诉人如何把握与辩护律师的关系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中强调了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重要性,并且对公诉人在庭审前和庭审过程中应当怎么做给出了指导性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为公诉人提高其出庭公诉的水平指明了方向。但是,从现如今的实践可以了解到,公诉人在出庭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大挑战来自于律师。处理好与律师辩护的关系,不仅有利于推动案件的顺利进行,也是公诉人提升业务能力,展示其公正形象的良好平台。
  一、转变态度,加强对律师群体的重视
  刑事诉讼的三元结构,决定了分属于控辩双方的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处在天然对立的位置上,再加之传统的检律关系中公诉人和律师之间没有良好的沟通路径,使得公诉人和律师之间由于沟通不畅也导致彼此不甚了解。但需要认清的是,公诉人和律师只是由于其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能不同才处在不同阵营,这是由于分工的不同导致的,不应该因此而对某一律师个人产生敌对情绪,双方都是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展开公诉和辩护的,都是依法参与到刑事诉讼之中的。现实情况证明,律师在预防冤假错案、推动法治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公诉人和律师都是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走向成功的重要力量,应该推动新型的、良好的公诉人与律师关系的形成。以此为契机,公诉人应当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不论是庭前还是法庭审判进行的过程中,都要注意听取律师的意见,认真整理和记录,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观点积极准备,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能够针对辩护意见做出有效的应对。切不可无视律师的意见,低估律师的专业素养,这都会无形中加大公诉的风险,得不偿失。
  二、进一步深入对法律法规的解读
  受长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的影响,检察机关对于程序性问题的重视程度还存在着改进的空间。对与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相关联的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运用能力,较之与实体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比较而言,处于劣势。然而往往辩护律师就从这些问题作为切入口来提出辩护意见,抓住检察机关在这一过程中的疏忽,不断放大,进而步步为营,运用其辩护的策略改变最终的审判结果的走向。既然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那么在出庭公诉之前就应该做好准备,在长期的日常工作中,加强对于与程序性权利相关联的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可以罗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享有的程序性权利的清单,进一步深入对其解读,明确诉讼的不同阶段可能会出现的程序问题。正确合理的運用以往的案件,总结出不同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会提出怎样的质疑,总结出律师的切入点。一方面在遇到相应问题的时候要注意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在总结的过程中想出解决的办法,切实适用好法律法规。
  三、提升自身素质,提高应变能力
  当前新型案件频发,通常律师对于这类案件的准备时间较公诉人又充足,这就迫使公诉人要在十分有限的时间内做出良好的应对。首先,检察机关应当做出应对,加强对于公诉人职业能力的培养,对于新型案件的处理,应当分拨出专门的人手加以研究,形成合力,尽快形成有指导性的解决方案,并尽快通过多媒体等方式,对公诉人加以培训,使得公诉人不至于在对抗的初始就处在劣势。其次,公诉人的每个个体,也应当注重专业能力的提升,在不断法庭辩论的对抗之中,丰富经验,及时总结,找到在应对辩护律师时的短板,加以补足,提高自己的应变能力,使得在和辩护律师在不断对抗的过程之中能够提升公诉技巧,让案件不仅能办的成功,也办的漂亮。能够在这一过程中指出法官认可的事实,提出法庭能够予以采信的证据。这也是我们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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