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雷山县三村苗族习惯法研究


  雷山县是全国最集中的苗族聚居县之一,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背景,当地较好地保留了苗族习惯法文化。从三个典型苗族村寨的田野调查资料看,其习惯法主要表现为榔规、禁忌和村规民约等形式,其中榔规、禁忌是传统习惯法的表现形式,由于国家现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因此很多苗族习惯法又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表现出来。
  关键词:苗族 习惯法 榔规 禁忌 村规民约
  作者周相卿,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教授。地址:贵阳市,邮编550025。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是中国苗族最主要的聚居地,而该州的雷山县因地理环境闭塞,历史上又是属于“生苗”“生苗”是与“熟苗”相对而言的,二者均为汉文史籍上的用法。“生苗”是指基本没有受到汉文化影响的苗族,而“熟苗”则是指已受到汉文化深刻影响的苗族。】之地,因此可以说是苗族习惯法文化保留得较好的地区。雷山县位于雷公山地区的核心地带,其人口为14.64万人,有苗、汉、侗、水、布依、瑶等多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以上,其中苗族就占全县人口的83.6%,是全国最集中的苗族聚居县之一。
  笔者在2003年3月至2004年2月间,曾在雷山县担任副县长的职务,分管民族、宗教、公安、司法和政府法制等工作。其间,笔者曾从国家和民间这两个角度对当地苗族的习惯法进行调查。笔者在雷山县选了三个典型的苗族村寨进行深入的田野调查,这三个村寨分别是格头村、脚猛村和掌批村,也就是本文所说的“三村”。
  任何一种法律都是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笔者以为,苗族的习惯法有三种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即榔规、禁忌和村规民约。了解苗族习惯法的表现形式,是研究苗族习惯法内容及其实施情况的基础。
  
  一、三村概况
  
  格头村隶属于雷山县方祥乡,位于雷公山腹地,尚未通公路。苗语“格头”意即“住在树洞里的人家”。从村寨到乡里约有5公里,要走一个多小时。村寨位于谷底,四周都是高山。根据雷山县国土局提供的资料,格头村位于海拔1020米至1050米之间,山谷两边的坡度都在50度以上,晴天时可以看到雷公山的主峰。这个行政村由一个自然寨组成,有124户,548人,全部是苗族,说苗语,而且村中找不到熟练掌握汉语的人,如果不借助翻译,该村村民与外界很难进行深度的交流。村中有杨、罗、李、阚四姓。由于阴雨天多,日照时间短,农作物产量很低,粮食不能自给自足。
  脚猛村是雷山县县城所在地丹江镇的一个行政村,由一个自然寨组成。该村到县城的直线距离约4.25公里,但实际路程是7.5公里。村级公路是2000年修通的,坐车从县城出发,15分钟即可到达。该村附近有一条省级公路,虽然距该村的直线距离只有1公里,但要越过一座山,实际路程约有3公里。全村所辖范围内,85%以上的土地都是森林,很多树已经长大成材,主要是杉树,还有少量松树。笔者曾在山上走了四个多小时,没有看见任何盗伐滥伐的痕迹。全村218户,862人,都是苗族,且男性都姓文,由一个男性祖先繁衍下来。
  掌批村是雷山县大塘乡的一个行政村,位于县城以南25公里。全村有303户,约1300人。该村又分为上寨和下寨,相距约500米。上寨地势相对平缓一些,寨中有几户汉族;下寨建于半山腰上,地势很陡,居民全是苗族。全村平均每人约有9分水田、1亩旱地,粮食可以自给自足。70岁以上的男性老年人不能说汉语,没有读过书的年龄大一些的女子也不会说汉语。全村有200多人外出打工。2000年修通村里至凯(里市)榕(江县)公路的村级公路。1958年国家组织民族调查时,曾有调查人员进驻此村,并留下有关该村的资料。【参见贵州省编辑组编:《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二),贵州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该书第三编为《雷山县掌披苗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这里所说的“掌披”即现在的“掌批”。】
  
  二、榔规
  
  (一)议榔和榔规
  议榔是苗族传统社会中的一种社会组织,平时没有常设的办事机构,有事时临时召集。议榔最基本、最主要的职能就是制定适用于当地的规范。通过议榔议定并固定下来的规范就称为“榔规”,它是苗族传统习惯法的重要表现形式。
  制定榔规的形式各个地方有所不同,但都要举行带有宗教含义的庄重仪式。参加议榔的人要喝血酒盟誓,表示将榔规交由神鬼或其他的超自然力,以保证其实施。在议决重大的问题时,要举行大型的议榔,届时还要杀掉一头牛,把肉分给每户一块。小型议榔议定的内容只是些琐碎的小事,一般只是杀一只公鸡或一头猪。苗族历史上没有形成文字,议榔制定的榔规口头相传。
  议榔组织制定榔规,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既有的社会规范无法解决新出现的社会问题,于是通过议榔制定新的规范。据1958年的民族调查资料,台江县(位于雷山县东北,也是原“生苗”地区)反排寨的苗族自迁来后,至寨老养猫应(人名,生活于距今250多年前)在世时,人口已有较大的发展,当地的平地和有水源的地方,都已被修成田了。但各户占有的土地有所不同,由此产生了贫富不均的现象。养猫应便联络补瓦(今剑河县摆尾寨)的寨老嘎咀丢,共同倡议举行议榔,协商解决土地等问题,最后重新平均分配了土地。【参见贵州省编辑组编:《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一),贵州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160页。】二是原有的一些规范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于是通过议榔重新予以强调,赋予其超自然的权威。关于这方面的情况,下文将有详述。
  
  (二)三村通过议榔制定榔规的情况
  榔规在历史上曾经是苗族习惯法的重要表现形式,但目前,在三村中只有格头村的榔规还在发挥作用。【脚猛村和掌批村原有的榔规已被村规民约所取代,这主要是因为榔规需要有原始宗教的基础,脚猛村和掌批村已不具备这种条件。此外,通过议榔制定榔规是要解决原有习惯法解决不了的新问题,而这两个村寨也不存在这种需要解决的问题。】
  据格头村一些70多岁的老人说,自他们记事儿以来,该村只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有过一次议榔。当时,村里的偷盗情况比较严重,主要是偷砍树木、偷鱼、偷稻子,但又找不到证据。比如,林地保护区虽有护林员,但却抓不到偷砍树木的人。此外,牛吃庄稼、踩庄稼的事也时有发生。于是寨老们决定搞议榔,地点就在学校的操场附近。
  当地的苗族认为石头有超自然的力量,而操场附近正好有一块石头,形状好像一个躺着的人。他们在祭石以后,就对石头发誓,谁要违反誓言,必将受到惩罚。举行议榔时,要由一个没有后代的人来主持仪式。当时,寨中没有合适的人选,于是就去请邻村的一个人来主持。仪式开始后,主持人说:“如果以后谁违犯誓言,就会像我一样绝后。”然后两手拿起公鸡,又说:“以后谁违犯几次,就让公鸡抓他几次”。说完,就把公鸡杀了,把鸡血滴进酒里,全体村民边喝血酒边发誓,表示如果偷摸,将如何如何。当时还杀了一头猪,每家分了一块肉,要家长教育子女不要做坏事,吃肉与喝血酒是同样的道理。发过誓以后,人们都非常害怕,偷盗的事也少多了。直到笔者调查时,寨中仍很少有偷盗的事发生。看来这次议榔还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脚猛村,1944年前后曾有过一次议榔,是由四个寨子共同发起的,所议的内容是不得互相侵犯,方法是杀一头牛,再找巫师念咒,谁违反议定的内容,就由鬼神惩罚他。
  在掌批村,很多人都说,从他们记事儿时起当地就没有搞过议榔,对以前是否搞过也不清楚。但是据1958年的调查资料,当时有一位60多岁的老人说,在1904或1905年(即清光绪三十年或三十一年),当地“曾举行过一次议榔……内容主要是不准为匪、不准作小偷、不准打架等”。【贵州省编辑组编:《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二),第222页。】掌批村属于大塘乡,据雷山县档案资料,20世纪40年代该乡也举行过全乡性的议榔,但主要是由保甲长和乡绅参加,【参见雷山县档案馆保存的《民国档案》,第101号。】一般民众可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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