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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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的我国,国家权力的扩张与越位成为了不争的事实,国家权力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了剧烈的摩擦,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各种问题的出现,2010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行全面系统地修改,这次修改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内,不仅保障人权,体现了人文精神,也标志着国家赔偿法新时代的到来。
  关键词 国家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保障人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31
  近年来,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的我国,国家权力的扩张与越位成为了不争的事实,国家权力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了剧烈的摩擦,“珠海徐辉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念斌投毒案”、“赵作海案”以及“杜培武案”,每个案件的背后都是国家权力与个人合法权益的激烈碰撞,这些具有代表性案件的出现,使得精神损害赔偿逐步成为国家赔偿工作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人文精神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所追求的内在的价值理念之一,随着人权保障思潮的兴起,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已成为各个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也顺应了这一潮流于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下文均简称《国家赔偿法》)时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内,这次的修订是对《国家赔偿法》全面系统地修改,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尺之一,标志着国家赔偿法新时代的到来。虽然2010年将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其还存在例如赔偿范围过窄、未明确“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等诸多问题。
  本文采用分析文献法和比较分析法,拟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对比分析域外的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以及梳理我国的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脉络,发现我国的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局限性,提出完善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议,为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献出绵薄之力。

一、精神損害赔偿概述


  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探讨之前,应该首先要了解国家赔偿制度。
  (一) 国家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责任简称为国家赔偿,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出现特定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后果而造成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国家赔偿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涉及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专门规定国家赔偿内容的法典。
  1.国家赔偿法的性质
  不同的法系国家具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同时其国家赔偿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所以对国家赔偿法性质的划分有不同的标准。理论界关于国家赔偿法的性质有私法说、公法说、折中说和国家法说四种观点。从立法和实践方面来看,我国国家赔偿法在本质上属于国家法,与一般法律的地位和效力相同,不仅涉及部分民法内容,也含有部分诉讼法和其特有的规则,虽然不同于宪法性法律,但其是宪法的实施法。
  2.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为了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需要监督和改进国家机关工作,发展民主,我国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这是健全法制的重要举措。虽然没有国家赔偿制度是万万不能的,但是,国家赔偿制度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所有问题,它只是众多监督形式的一种,只有和其他监督形式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在学术界,精神损害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精神损害仅指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是由于自然人身体遭受伤害和创伤而引发的心理上的损害,这些损害会使自然人有不安、焦虑、恐惧等消极的情绪;广义的精神损害不仅包括精神痛苦,还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失,所谓精神利益的损失主要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的荣誉权、名誉权等相关的权利在受到损害后而间接导致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由此可以看出,精神损害具有不可度量性、主观感受性、不可逆性和附属性等特征。
  我国在立法上还未明确给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定义,但结合《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其精神利益减损,根据不同的损害程度,给予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的精神补救或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救济方式。
  1.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国家机关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国家赔偿要满足三个要件:第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未按照法律规定;第二,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了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损失;第三,国家机关未按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与公民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型
  每个国家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都要平衡充分救济受害人与符合国家财力之间的关系。以此为标准,总结每个国家的赔偿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抚慰型赔偿。这种赔偿模式主要适合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抚慰,就是不论受害人的精神受到哪种程度的损害,只象征性地给予受害人一些赔偿金,此种救济明显不充分。但是这对于那些经济财力不富裕的国家来说,这种赔偿类型是最佳选择,同时兼顾到国家财力和国家公信力。
  (2)补偿型赔偿。这种赔偿模式运用了填平性规则,也就是说损害与救济相当即受害人因国家侵权而获得的赔偿金额大体与其所受精神损害程度相当,在这种模式中,国家将会尽最大努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救济弥补。该模式不仅可以起到预防职务侵权的作用,而且可以充分发挥补偿作用,最大程度的降低公民的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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