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对策建议


  摘 要:为了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本文提出转变观念,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提高农村妇女政治参与度、畅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司法救济渠道五个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妇女 土地权益 途径 对策
  一、转变观念,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
  针对我国传统的封建思想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不良影响,转变传统观念事在必行,主要从提高村民法律素养,增强基层干部依法办事、执政、决策的能力等几方面着手。
  1.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广大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现代社会,应倡导男女平等的文明社会新风尚,不断提升农村妇女自我保护意识,深刻认识我国法律赋予男性和女性同等的土地权益,树立维护公平的社会氛围。为此,应采取多种形式,增加广大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首先,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重要的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其次,举办农村土地权益知识的培训班级或研讨会,农村妇女通过交流学习增加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的土地权益。
  2.增强执法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大力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性别意识,营造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首先,各级干部应充分认识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其次,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干部素质培训班,内容涉及意识形态及业务素养等方面的内容,促使干部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学会采用正确方面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干部的社会性别意识水平;第三,针对立法、司法机关开展社会性别方面的考核,并逐渐成为常态化。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较多漏洞,导致难以完全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现实问题,因此从立法上必须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为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提供重要依据。
  首先,对现有法律体系中的宪法、民法及一些专门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不断提高这些成文制度的执行效率。其次,要与时俱进,根据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一方面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可制定更为适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第三,不断总结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不同层次、身份、级别的群体征求意见和看法,开展政策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统一性。最后,虽然现有的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和政策文件不尽全面,但涉及的面还是较广。除了《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有像《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婚姻法》这样的单行法,也有一些不具有法律约束的村规民约,当然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文件。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各类法律法规条文及政策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使得法律的适用性和实际执行效果之间存在差异。为此,相关组织应在理论研究的基礎上,努力探索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避免制定冲突性的法律法规,真正实现各类法律法规的协调和统一。
  三、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
  我国地大物博,不同区域之间由于历史、地理、交通、观念、经济及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各地的村规民约中有关土地分配问题的规定也千差万别,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以约束,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各地的村规民约。
  首先,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制度。现有的村规民约中存在诸多不合理的条款,必须进行修正。在处理好“自治”与“法治”关系的基础上,建立村规民约的备案和审查制度,让村规民约成为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其次,应依法取缔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定期监督和审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及它们所产生的村规民约,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文予以清理,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条款予以取缔,特别是对村规民约中有关集体财产、土地安置与补偿费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进行监督。最后,启动监督村规民约的最后一道防线,即开展严格的司法审查,并且逐步成为成熟法治社会的常态机制,其内容主要涉及财产权、人身权、合同权及妇女权益侵害等方面。
  四、提高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度
  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完善民主选举制度,提高农村妇女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认可妇女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理念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妇女培训班提升农村妇女的文化水平及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农村妇女的政治素养和政治参与力,鼓励广大农村妇女主动投身政治,参与各类村级管理,做到自主决策,为切实维护妇女权益打好政治基础。
  五、畅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司法救济渠道
  为了保障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纠纷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及时受理和解决,必须建立畅通无阻的司法救济渠道。首先,应该建立一种以政府为主导,其他相关部门为补充的工作机制。政府应发挥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的主导作用,主动构建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共同配合的工作局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其次,拓宽农村妇女维护土地权益的合法途径,如可通过民主参与,可向“两会”提案等,总之应尽可能争取来自各个方面的支持,切实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妇女权益问题,并依法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中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最后,作为农村妇女维护土地权益最后一道防线的各级人民法院,应遵从法律的基本原则,开展侵权案件及纠纷的调查研究,积极化解矛盾,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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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金莲(1978—)女。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农村贫困与发展、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以及农村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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