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在灾难报道中的应用


  2015年初,媒体和媒体人的伦理行为数次成为公众讨论的话题。伦理问题,本质上是价值冲突与价值排序、价值衡量与选择以及回避选择的负面后果的问题。本文借用行政法学中的“比例原则”,分别从报道的宏观策略、中观思路和微观操作层面,试着谈一下笔者对于这些问题的看法。
  宏观层面:灾难报道的专业价值与终极价值的衡量
  1.比例原则与媒体灾难报道的终极价值
  比例原则起源于19世纪初的德国警察法,后来逐渐向行政法、宪法等公法领域扩展。比例原则也被称为“皇冠原则”,是目前许多国家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简单地概括一下,“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而比例原则中的“狭义比例性原则”,是指干预自由的国家措施对当事人来说是不过分的,对国家所追求的目标来说是适当的。
  “侵害最小、不过分、适当”三个词,是笔者在此借用比例原则的原因。在展开论述前,首先来明确一下我国法律中所提出的灾难或突发事件中,各行业都应以什么为最终目标。
  我国200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突发事件给予了明确界定。指的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其中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那么,从较宏观的角度来看,我们是否可以说“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是任何行业、任何职业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应当考虑的最重要的价值?如果是,那么新闻媒体也不例外。对于新闻报道而言,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也是媒体灾难传播行为的终极价值。
  2.新闻价值与终极价值
  新闻报道是一种价值选择,它是根据媒体和媒体人的理解对事实的选择性重述。“负责报道一切”认真说来仅是一种理想。因为,既然我们不需要、也无法制作出一张比例尺为1:1的地图,读者也就无法、也不需要获得全部的、所有的事实。新闻机构对事实的选择可以看做是一种有意无意的“比例管理”,是按照自己的专业标准对事实进行的拣选和重组。所有被新闻机构选择出来的事实以及由这些事实组合成的报道,必然带有选择者的价值判断。
  某种程度上,这也正是新闻专业价值在广义上的含义。即:新闻价值在微观层面上,是事实的时效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趣味性;中观层面包括媒体的编辑方针;在宏观层面上,还要包括新闻政策、政治标准、新闻宣传思想。这三个层面的内容是新闻理论的教科书中详细阐述、在媒体实践中又常常被分割的内容。
  那么,一般而言,新闻报道的终极价值是什么?美国学者甘斯(Gans.H.J.)将终极价值称为“恒久价值”。他确信的八个恒久价值是“民族优越感、利他的民主、负责任的资本主义、小城镇的田园主义、个人主义、温和主义、社会秩序以及国家领导权”。但是他同时认为:“最后两组价值比其他价值都更为重要。”
  “恒久价值是新闻判断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即便如此,严格地说,它们依然不是专业价值。它们并不包含任何技术性的专门知识;相反,它们是有关良好国家与社会的图景中的构成元素。在这个意义上,他们也是世俗价值,大概也有着世俗的起源。”并且,恒久价值本身都是政治价值。
  把甘斯的说法再翻译一下,就是:新闻行业作为一类组织化的有形单元,通过与其他行业(医药卫生、交通运输、服务等)分工合作,共同服务于国家发展、社会稳定、秩序的建立与维护的共同目标。这个目标是一个国家中,各个行业的职业人群所共享的“终极价值”。而新闻行业或其他行业的“专业价值”的位阶,应始终低于这个终极价值。同时,终极价值很象是专业价值的底色,在日常的新闻价值的判断中并不是一个明确和明显的考虑,但是任何一个媒体记者都会在需要做出判断时,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到它。甘斯甚至将它形容为:新闻人的一种“准意识形态”。
  3.传播效果:一棵合比例的报道效果树
  灾难报道涉及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媒体所做的工作就是依据广义的专业价值标准,将事实有选择、合比例地还原。如果把媒体对于某场灾难报道的社会效果预期比作一棵根系发达、主干清晰、枝叶繁茂、健康生长的树,那么,政府救灾、社会捐助、灾情本身、追问责任、悲情故事等等主题就可以分别与树干、枝桠、树冠的位置、作用和大小对应。传播者以终极目标和专业目标、按比例规划和搭建这棵树,传播效果的预期也可以大体实现。但如果悲情故事成为了灾难报道效果树的主干,局部大过了整体,那么这棵树就不再是通常的样子,传播效果也打了折扣。
  二、中观层面:强化失序还是重整秩序
  媒体和媒体人灾难报道中承担的角色是什么?是通过报道强化失序还是致力于重整秩序的内容?这是本部分希望讨论的内容。甘斯认为,所有的灾难新闻均属于“失序新闻”。他在《什么在决定新闻?》一书中提出:硬新闻可以姑且分为两类“失序新闻”与政府官员的常规活动。失序新闻是报道“对于种种秩序的威胁,以及用以重建秩序的措施。‘失序新闻’也是全世界各地新闻工作者的最爱。”
  甘斯在研究了美国国内媒体的灾难报道后发现,虽然很多新闻工作者因为“推崇失序”报道而遭致“强化失序”的批判,但是,整体来看,美国媒体行业对于“重整失序”却更为关注。
  “对电视网1967年骚乱报道的研究发现,只有大约3%的时段关注所谓的暴动行为;另外2%报道伤亡情况;而至少34%的时段用于报道秩序重建活动。在《新闻周刊》针对种族骚乱的新闻故事中,对警察和军队重建秩序的种种努力的报道所占篇幅,仍然四倍于对骚乱本身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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