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长中的国际经济法新分支


  国际经济行政法是经济全球化时代下国际法与经济行政法交叉的产物。国际经济行政法是调整跨国经济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原则的总和。换言之,国际经济行政法是政府规制市场的国际协调法,其内容包括国家间关于经济行政规制的国际公法法律规则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行政法规则。作为一种探索,本文主要通过对国际经济行政法的涵义界定、特征描述,在中国尝试构建起一个较为完整的国际经济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以期为成长中的国际经济行政法的法学研究/实践运行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国际经济行政法;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0)03-0015-08
  朱淑娣(1958—),女,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耶鲁大学国际福克斯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行政法;蒋梦娴(1983—),女,复旦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复旦-耶鲁国际福克斯项目拓展性课题“国际经济行政法”研究组成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上海200438)
  
  国际经济行政法是基于经济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社会背景而提出的。
  “当代国际经济关系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日益加深的条件下越来越多样化、综合化的,以国际商业交易为基础的受到各种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条约调整和协调的国际经济关系。其中,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主要是私人(市场交易主体)间日趋复杂多样的国际商业交易或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主要是政府或单独关税区当局(市场管理主体)间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管理和协调。这两方面关系纵横交叉,无法分割。”[1]其中的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就属于值得单列出来研究的对象。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在经济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的过程中,改造并创设了比GATT更加健全有效的国际经济规制机制。[2]该机制不仅在国际层面具有重要作用,还深刻地影响着成员方政府的涉外经济行政活动[3]。从纵向角度来看,此类公权运作的社会机制已经自成体系,已经孕育出需要专门研究她的学科。
  理论的发展与实践的需求,也需要我们把国际经济法、国际行政法与国内经济行政法等学科的研究成果融汇起来,加以研究。这种研究的最终结果是形成具有独特研究对象的新学科——国际经济行政法。在这样的背景下,庶几可以说,国际经济行政法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深刻的意义。
  在实践上,研究表明,国际经济行政法的制度规范体系,业已初步形成。
  首先,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行政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国际贸易行政法律制度、国际金融行政法律和国际投资行政法律制度。第一,国际贸易行政法律制度是贸易规制法律制度的国际协调,是调整国际贸易管理关系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在国际层面是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主体的制度协调、在国内层面的是以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基本法律制度为主体的体系。第二,国际金融行政法律制度是国家或国际组织规制国际货币管理关系与资金融通规制活动的法律制度。国际层面的不仅包括以全球性国际货币管理制度为中心的重要规则体系,也包括区域性国际货币管理制度,而国内层面的一般指的是各国的涉外货币制度。第三,国际投资行政法律制度是规制和管理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FDI)及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该制度在国际层面是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等国际投资行政法为中心的,由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组成的有机体系。在国内层面一般包括东道国的商法典、公司法、企业法或外国投资法等法律。
  其次,国际经济行政行为与国际经济行政法的双重结构相一致,也分为两个层面。国际层面的国际经济行政行为,是国家或国际组织等国际经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做出的、影响国际经济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国内层面的国际经济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涉外经济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做出的、影响国家涉外经济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其中,国家涉外经济行政行为包括国家涉外经济行政立法、国家涉外经济行政许可、国家涉外经济行政补贴、国家涉外经济行政处罚、国家涉外经济行政裁决,以及其他国家涉外经济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调查、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指导以及行政合同行为等方式。
  最后,国际经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国际经济管理组织及其成员方建立或维持的,纠正、制裁妨害国际经济贸易自由权益的违法(或不当)国际经济行政救济行为,以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经济贸易自由利益的机构、规则和原则所构成的系统。与国际经济行政法的双重结构相一致,国际经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也由两个层面构成,主要是WTO体制内的国际经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与WTO体制下的国际经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WTO体制内的国际经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通常被称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根据《WTO协定》之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而建立起来的、一项专门致力于解决世贸组织争端的多边体制。WTO体制下的国际经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是WTO体制内的国际经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成员方范围内的延伸,是国际经济贸易纠纷在WTO成员方层面的法律解决,是对国际经济贸易自由权益的国内法律救济。从美国、欧盟及中国来看,此类主要包括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和审查标准三类制度。①
  在学理上,我们团队对国际经济行政法已进行了近十年的研究,初步成果体现在《运行中的国际经济行政法》一书中[4]。2008年的研究成果即拙著《国际经济行政法》已尝试从理论、规范、经验三层面,相对完整地勾勒出国际经济行政法的形貌[5]。本文仅尝试从本体论角度对其最为基本的问题,进行理论界定。
  
  一、国际经济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经济行政法的概念界定
  作为科研必备的3C(creation、 concept、construction)要素之一,概念的理论界定,对于一个新兴法学分支学科的探索,尤为重要。
  国际经济行政法是经济全球化时代下,国际法学科与经济行政法交叉的产物。经济全球化正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为各国提供更多的机遇,更要求各国通过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政策调整与改革,执行较开放的经济政策。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促使国际交往、交流、合作日益频繁,各个国家开始寻求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来协调各国的经济战略、经济政策、经济立法,以保障利于全球的经济交往。[6]
  “经济的全球化使各国陷入了(丧失)民族性的陷阱,并迫使各国采取跨越国界的行动。”[7]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日益成为法学学术界及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其作用也得以益彰。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8]。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既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横向的私法上的平等关系及纵向的公法上的管理关系,前者属于国际商法所调整的范围,适用平等主体之间交往的原则及规则;而后者则属于国际经济行政法的调整范畴,可以站在行政法的角度,透视与思考在跨国经济交往之下,国家经济主体如何通过国际协调来运用行政权力管理市场经济主体及其运作活动,即“国家间经济领域的行政法的国际协调及其国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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