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权利演进之社会历史背景


  [摘 要] 法治和谐、法治行政的实现离不开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研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演进之社会历史背景进行考察更有助于把握其本质和发展规律。行政相对人权利随着近代宪政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扩大,随着现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而不断提升,又随着当代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而受到相应的国际保护,成为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界限。
  [关键词] 行政相对人 权利 演进 歷史背景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任何事物和现象均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都有其存在的社会历史背景。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产生、发展和演变亦是如此。它随着近代宪政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扩大。随着现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而不断提升,又随着当代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而受到相应的国际保护。因此,当前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研究已成为法治和谐之必需,同时也应成为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领域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近代宪政的发展:公民基本权利的扩大
  
  (一)近代宪政的发展及特征
  近现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中外学者对其含义的概括虽不尽相同,但在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的认识则基本一致。因此,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近代宪政的发展就客观地表现为近代宪法的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英国宪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宪法。英国宪政史上的五个宪法性文件,即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通过这些宪法性文件,逐步限制王权,争取和确认英国资产阶级的权力地位,最终使民主宪政制度在英国得以确立,标志着英国近代宪法的产生。法国宪法即1791年宪法,是欧洲大陆最早产生的宪法,宪法中国王的权力受到了严格限制,宪政确立独具特色。美国宪法即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其精确的规范和民主的内涵为世界各国立宪所效仿。它不但开启了以根本法形式集中规范民主政治制度的历史性时代,而且就其对民主宪政原则确认的准确性、全面性和科学性而言,至今仍具有典范意义。这三个国家宪法的产生,标志着世界范围内宪法和宪政制度的确立。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不是偶然产生的,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它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其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其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近代宪政的发展同近代宪法的发展一样亦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宪法的普及时期(18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第一次世界大战),这一阶段就世界范围内来讲,立宪呈现出的特点是,民主共和制的宪法只占少数,大部分都是君主立宪制宪法,这是由民主政治初创时期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的力量对比关系所决定的;二是宪法社会化时期(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共约30年时间),表现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制度的产生、人权政治实践的发展和进步;三是宪法民主化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至今),该时期宪法民主化建设日趋活跃,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后的民主进程主要表现为:①公民权范围更为扩大,权利种类更为细密、具体,权利保障制度更具可操作性;②国家政治制度建设上更重视权力之间的分立制约。以防止权力滥用对民主构成破坏;③更注重宪法实施等自身保障制度的建设,力求实现宪治。
  在理解和分析宪政问题时,必须把握三个主要特征:①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实施宪法的过程即建立宪政的过程;②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③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即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要真正实施宪政、实现宪治。其基本要求是确定政府的权力。控制政府权力可分为规范控制、权力控制和权利(社会)控制三个方面,具体表现为:第一,树立宪法的权威,对政府权力实行规范控制。宪法的基本问题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尤其是要以宪法为依据合理配置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科学划定政府机关之间的权限。第二,实行政府权力分立,实现权力制约。第三,实行国家与社会二元化,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其实质就是对社会资源的控制不单单是政府垄断的权利,社会个人对社会资源也享有自主权,或者说是政府、社会、个人分享社会资源的管理权。国家与社会二元化创造权利制约权力的基础。
  
  (二)宪政的演变:公民权利体系的不断完善
  近代宪政的产生、发展和具有的特征及基本要求,充分体现出了宪法的本质,即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对此,列宁曾形象地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的核心功能便是确定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构筑公民权利体系。宪法作为人权的保障书,它对人权的确认和保护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宪法产生的初期,它单纯地确认某些基本人权,把重点放在人身自由方面,如《权利法案》、《独立宣言》、《人权宜言》等;第二阶段是宪法全面确认基本人权并颁布部门法予以配合,对人权的实现采取法律保障的时期,也就是宪法社会化时期,如苏俄1918年宪法和魏玛宪法:第三阶段是二战后各国修改和重新制定宪法,进一步扩大人权范围阶段。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既保护个人人权,又保护集体人权,并由国内人权发展到国际人权。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对公民权利作出了广泛的规定,它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共18条38项内容,涉及公民的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以及获得国家赔偿权,劳动权,休息权,退休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进行科研、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的平等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等。可以说,“1982年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涵盖了当今世界各国人权保障的主要方面,完善了我国公民的权利体系。为我国公民权利立法奠定了根本法的基础”。这充分表明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会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而不断充实和完善。尽管从应有权利到宪定权利再到现实权利的实现要受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但是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套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体,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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