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不恰当信息的法律规制


  摘要:当今是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在虚拟网络中,非法有害信息泛滥、言论过度自由,我国必须大力健全网络法律及其监管体系,通过制定合理有效的相关的民法、行政法、刑法,治理好目前的中国网络现状,以广大网民为监督者,携手构建新时代中国网络治安宏图。
  关键词:网络直播   不恰当信息   言论自由   法律形式   法律监管体系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这其中各种不文明的现象屡有发生,2018年7月31日江苏网警接网友举报,某鱼直播平台主播陈某在早年直播过程中曾公然把东三省沦陷、南京大屠杀等民族惨痛历史,作为调侃的笑料。虽然事出之后,陈某立刻发表声明道歉,但其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却不尊重历史,扭曲价值观以及歧视工人阶级,这些行径违反了网络有害信息法律规制,并立刻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当今是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类似这样的事件并不少见。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言论过于自由、低俗?很多人把其归根于网络监管不到位,然而这只能算作表面现象,真正深层次的问题有待我们去挖掘。
  一、不恰当信息和有害信息的辨析
  这里所介绍的不恰当信息或有害信息,是针对网络方面的,单从字面上来看,这二者是没有具体差异的,但实际上有害信息和不恰当信息在规制上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有害信息的发现处理机制是以“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例如发生在2011年的“7.23動车事故”,网络推手秦火火第一时间捏造了赔款不均的言论,立即引起轩然大波。其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之恶劣,对中国公安执法、铁道部门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看法,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此举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多项有关法律条文,事后,作为当事人的 “秦火火”于2014年被判监禁,而其散播的所有恶劣言论也被归类为有害信息。而相对于有害信息,网络上的不恰当信息就不如有害信息所涉及的那么严重了,不少网友在使用QQ或微博时会被封号,其实就是涉及发表不恰当信息的问题。但由于当今网络社交方面(不恰当信息一般在社交软件上传播的最明显)对于不恰当信息的处置一般就是封号或者禁止用户加入当前的讨论,而这些处置也会在一定时间内得到解除。
   二、言论自由的界限与规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其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言论自由并不代表着可以不受限制、肆意发表言论,因此宪法同时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南京大屠杀啊!日本刀好快啊,东三省沦陷了……”陈某看似在行使她的言论自由权,把调侃民族惨痛历史作噱头,但实际上这种过分言论明显触犯了言论自由的界限与规制,不仅谩骂知名作家,还有更甚:公然对革命先烈做出人身攻击和人格污蔑,妄图赢得关注。事实说明:这不单单只是自己一时口快的问题,严重来讲是其对言论自由概念理解不足,价值观的扭曲,思想道德觉悟不高。由此也可以折射到当今社会层面,言论自由的边界,一直是难以界定的。随着互联网兴起,网民指数爆炸式增长,人们发表的观点、言论再也不容易受时空限制了,陈某事件便印证了这一点,当今已不再是过去信息化落后的年代,面对新(互联网)时代,我们不只是要简简单单的上网浏览,还要有一条明确的法律准绳,时刻辨清网络各种违法事件,遵纪守法,成为新时代的文明网络用户。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陷害,第51条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因此,如果重新对此事件进行一番思考,不难发现,除了陈某有散播不恰当信息等违法行为,同样的,广大网友也不乏有触犯了言论自由,提示规则等违法行为。
   三、民法方面的规制
   (一)提示规则
  在陈某评价南京大屠杀事件之中,部分网友采取了语言暴力等行为,譬如直接侮辱。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提示规则”,被侵权人一旦发现经网络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就有权通知第三方平台做出合法的维权行为。
  有关这一条款,专家学者们将其解释为:当被侵权人发现网络用户借用第三方平台实施侵权时,被侵权人有权利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出要求,采取删除等措施,但还需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14条中对权利主体及客体的有关规定,包括主体信息、作品信息、证明材料等。且权利人应当对此负责,如果从这一角度来判断一个人是否侵权,被侵权人能否举报成功,是非常复杂麻烦的,若这些法律条文僵化,往往会让“维权之路”变得愈发艰辛。
  在网络中,对陈某进行各种语言人身攻击、随意转发直播内容的网友不在少数,不管是讽刺,还是直接谩骂,陈某都可以要求第三方平台及时删除有关信息。事发的网络提供者(某鱼直播平台)对陈某事件第一时间采取了措施:封禁并且要求其整改直播内容,同时陈某也第一时间发表了道歉声明。如果我们把这三方的所作所为联系在一起的话,我们不难看出: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角度来考虑,陈某是属于被侵权人的,而这些网友们则属于实施了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作为第三方,某鱼直播平台是可以接受陈某被侵权相关文件,链接,达到法律条文要求后,便可以进行删除和屏蔽等,延伸到诸如微博等第三方平台,也同样可以进行对网友的恶意语言人身攻击、随意转发直播内容的删除和屏蔽等[1]。
   (二)被遗忘权
  侵权人服从被侵权主体的要求,把新闻或其他网站上侵权文章内容等从网络中移除或断开连接。陈某在其评价南京大屠杀事件当中,作为自然人,陈某具备被遗忘权所规定保护的自然人的人格独立、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即陈某为被遗忘权的主体。而广大网友们在面对该事件时,或深感痛恨,或无心理会,但也不乏一些网友(也就是前文所提的)肆意谩骂、收集、储存、转发陈某早年直播的信息。这些信息作为被遗忘权的客体,严格意义上来讲,陈某是可以提出回收这些信息,并且拥有删除的权利或退出该事件的。但如果面对未储存这些信息的网友,根据被遗忘权的规制,身为权利主体的陈某,是没有权利取回自己个人信息或者说行使退出权的机会。这也是这项权利的弊端:无法合法、准确且有效的要求那些因为未储存信息而仍存在的侵犯主体者,做出可以维护主体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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