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温州模式到温州法治模式


  内容摘要 作为“需求诱致的局部制度变革”典型的温州模式,从其内涵、特征和丰富的实践中都可以挖掘出深刻的法治论题。温州法治道路是以诱致型法治发展为动力,辅之以政府推进的法治道路模式;法律渊源具有多样性;现实主义法治观成主流理念。温州模式的未来发展也应该被看作是这样一个过程:从一个统制一切的经济发展观念转变为一种法治文明的发展观念。
  关键词 温州模式 区域法治 法治本土资源 温州法治模式
  作者 1方益权,温州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博士;2项一丛,温州大学法政学院讲师、博士。(浙江温州:325035)
  
  当今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并继续处于微妙的转型之中。“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正不断地影响着人民的生活。以“温州模式”作为基本的研究素材和分析框架,探究社会转型、制度变迁中的法治理论,并努力通过挖掘和分析温州模式中的法治道路、法治资源等基本要素,可以为区域法治理论建构初步的分析模型,从而勾勒从温州模式到温州法治模式的理想蓝图。
  温州模式中法治论题的提出
  在区域主义研究的视野中,“温州模式”已成为一个指称特定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固定语词,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学者们分别从经济、人文、历史等不同视角观察温州模式,丰富了温州模式理论的内涵。然而,这些丰厚的理论成果却缺失了法学的研究视角和法学家们的研究旨趣,可谓一个理论缺憾!诚然,“温州模式”首先是对温州经济制度变迁的概括性表述,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与经济的一般理论已经揭示,经济制度变迁伴生着法制的变革,法制的变革反作用于经济制度的变迁。我们认为,作为制度变迁模式的温州模式,从其内涵、特征和丰富的实践中都可以挖掘出深刻的法治论题。
  首先,“需求诱致型”体制改革模式与法治道路选择之关系。经济制度变迁有两种基本模式:诱致型制度变迁和强制型制度变迁。经过经济学家对温州经济体制改革模式的研究,其主流观点认为,温州模式是“需求诱致的局部制度变革”的典型。[1]诱致型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基于这一理论前提,在此变迁模式下,其法律制度层面、法治建设层面又发生哪些变化、如何发生变化呢?依据法理学研究成果,在法治道路选择上有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和社会演进型法治模式,那么温州的法治道路选择何种模式呢?对于法治道路的一般性研究成果在温州模式下有多少说明力和解释的可能性呢?这些问题都亟待我们经过深刻研究做出科学回答。
  其次,温州社会转型中内生的“守法”与“违法”的悖论。当社会中某些领域的制度或规则先于法律制度变革时,就将陷入“守法”与“违法”之争。温州模式所面临和经历的“违法转型”的质疑即集中呈现了“转型期法治理论”所要完成的现实课题。如何分析和评价这种因制度变迁而引致的“违法”?“变法”与“守法”的悖论是法学理论中的经典理论。历来,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对此聚讼纷争。对温州模式和温州区域法治文明的深入研究,可以为转型期区域法治理论提供丰富的实证经验和理论参照。
  再次,温州模式下法治发展的地方资源之挖掘。随着法治理论研究和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近年来区域法治理论逐渐兴起,其中已出现两种值得关注的研究进路:其一,以孙笑侠教授为代表的法理学者提出了“先发地区的先行法治化”理论;其二,在“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政策下对地方法制“先行先试权”的反思性研究。正如孙笑侠教授在研究中提出“法律地理学”的命题,[2]研究区域法治的优势资源和稀缺资源,有助于地方法治路径的选择。在区域法治理论研究中探索另一进路,即挖掘地方法治资源,对于温州乃至中国所有地区的区域法治化发展,都是极为重要的。
  最后,温州法治进程中的阶段性法治类型分析。法治的发展被认为具有一种内在的逻辑:变化不仅是旧对新的适应,而且也是一种变化类型的一部分。这种变化受到某种规律的支配,至少在今天可以认识到,这种变化和先行的实践过程反映了一种法治精神的内在需要。对温州法治进程中阶段性法治类型的分析,对于解读以温州为代表的中国先发地区的法治进程,进而科学定位其法治发展路径和前景,寻找区域法治的推动力,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和谐发展,是非常有价值的。
  温州模式下地方法治道路的特征分析
  对温州法治道路特征的描述与分析,不得不在温州模式的语境下、在改革开放的全国性背景下展开。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与法律的基本观点,以及市场和法治的关系理论,温州法治道路的特征恰与温州模式的基本特征具有某些共通性。
  学界对温州模式特征的研究著述颇丰,观点不一。笔者抽取其中可能影响温州法治道路特征形成的若干方面予以阐释。第一,自生自发的诱致型制度变迁,是温州体制改革模式的总体特征。第二,温州人民是温州模式的创造者。温州地方的“人力资源”是温州模式的生生不息的动力。第三,温州模式的运行中伴随着来自法律乃至意识形态的风险,为规避这些风险承受着持续的“摩擦成本”。在自生自发的诱致型变革中,相对于经济领域的变革,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滞后是各个社会中的共性。为规避这些风险所作出的种种对策性制度和措施却是具有温州模式特色的,笔者将其称之为“规避风险的技艺”。第四,市场经济是温州模式的推动力。市场引导机制是温州模式发展的内生力量,同时影响着其他社会体制的变迁。
  经过对温州模式本身特征的提炼与梳理,本文认为与之相生的温州法治道路具有如下特征:
  1. 以诱致型法治发展为动力,辅之以政府推进的法治道路模式
  有关法治发展道路理论,学界有不同的研究模式。蒋立山教授较早提出了“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与社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二分理论[3]。笔者认为,在温州模式的区域特点下,蒋教授的这一研究结论不具普适性。温州作为经济制度先发地区,在法治发展的路径上,更可能趋向诱致型、渐进型的,政府在这一法治过程中则是推动法治发展的辅助力量。理由有二:其一,诱致型、先发性的制度变迁,使其法治秩序的发生缺乏足够的可供参照、模仿的途径、方法等,理性建构的可能性不足。其二,由于经济的先发性,对法治(“规则之治”)产生了内在需求,法制往往通过渐进型方式回应这种需要。
  当然,在自发的制度安排、尤其是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中,往往也需要用政府的行动来促进变迁过程。政府推动主要有3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也是最主要的类型,社会自发的诱致性法制创新经过国家认可和接受,向国家的强制性法律制度转换与扩展。如温州农村民营经济的发生及其法律地位的确立即属这一类型。再如,温州金融改革即是由自发到自觉再到被承认和规范,以及最后被全国政策同化的全过程。第二种类型,在国家政策概括性授权下,进行社会自发的诱致性法制变革。如1986年国务院批示成立“温州试验区”,为温州经济体制变革提供政策性支撑。第三种类型,中央政府只是负责制定出制度和政策的大致框架,允许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从而实现制度创新。
  2. 法律渊源的多样性,政策成为法律渊源的重要形式,法律运行模式的双轨制
  在诱致型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国家主义的立法模式显得捉襟见肘,制度和规范为了回应社会变迁,必然出现多元化的法律秩序结构。法律渊源形式再度丰富,从国家立法到民间法;从人大法律到政府的“红头文件”,层级多数量大。甚至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国家政策充当了重要法律渊源。在1979~1997年期间,国家制定了大量的带有明显计划经济痕迹的法律,包括1982年修订的宪法。这些法律法规多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随着温州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加深,许多已形同虚设,不得不仰赖政策治理或行政治理来获得生产和交易秩序。学者张建伟将这种法律运行特征称之为“双轨制”的模式,并指出这一模式能减少制度变迁带来的风险和不稳定性,但也造成了“经济行政法规泛化”和“司法裁决困难”、“有法不依”等阶段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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