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摘 要 我国劳动法律对于劳动法适用范围方面,存在不足之处,使部分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本文首先分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范围,界定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其次,指出存在问题的原因是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部份劳动者无法适用劳动法;再次,出现问题的三个原因: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过高、出于解决就业问题的考虑、编制内人员优厚待遇带来的不平等;最后,提出完善劳动法适用范围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适用范围
  作者简介:肖泉仔,上海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11
  一、目前的劳动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劳动法》的规定及其理解
  《劳动法》第2条可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于劳动法”。这一规定实际上包括三个要素:即,雇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雇员(劳动者)和劳动关系。
  第一个要素是企业,主要指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为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组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个要素是劳动者。劳动法没有对“劳动者”下过定义。目前国内学术界的通说:劳动要符合以下要求:年龄的要求、劳动能力的要求,身份的要求。
  第三个要素是劳动关系。《劳动法》没有对劳动关系作出明确规定。2005年,劳动部下发了“關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劳动关系的含义作了清楚的界定,但该文件的法律位阶很低,在现实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关于劳动法适用范围的第二部分内容为:“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将这几类用工主体单独列出,是因为劳动法实施后,企业与员工需签订劳动合同,而国家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则不同。国家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的正式员工是有编制的,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没有国家编制,因而适用《劳动法》。
  (二)《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扩充和完善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以下三种:
  1.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务院1998年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主要包括利用民间力量出资办理的民办学校、民办医院、诊所、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2.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合伙组织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组织,在我国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一般为特殊的有限合伙组织。基金会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个人,法人捐资设立而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法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对事业单位的扩展适用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与员工的关系分为两种: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员工与事业单位的关系为人事关系,当产生工资福利方面的纠纷时,一般通过内部人事争议处理,对于处理结果不能诉诸法律。对于事业单位内部没有规定的内容,有限度地适用劳动法;事业单位会与部分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
  二、目前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进行概括式列举,超过这些范围,则不适用劳动法,将部分劳动法主体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之外。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法律的规定将部分劳动者排除劳动法律适用范围
  1.农村的农业劳动者
  目前,农村的经营活动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随着农业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出现雇佣农业劳动者进行农业生产的现象。从全国范围来看,这部分的用工总量较大。这些用工主体不符合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的规定,无法与所雇佣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2.外国雇主在华雇佣劳动者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许多外国公司、机构,国际组织在华设立驻华办事处或代表处。按照中国的法律,许多外国雇主在华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些机构在华的用工只能通过劳务派遣或与雇员签订民事合同解决。这将部分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保护范围内,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家政服务人员
  在社会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社会上对于家政服务人员的需求量日益增加。目前,除了极少部份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外,大部份从业人员都未签劳动合同。除雇主为降低用工成本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外,法律关于用人单位的规定,使得很多雇主不具有用人单位资格,不能与家政服务人员签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某些劳动者无法适用劳动法
  现实中,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减轻责任,对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不积极。除了现实原因外,法律上的原因也不容忽视。中国的劳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何为“劳动关系”,只有劳动部的通知中有过规定,不过该通知法律位阶较低,在现实中发挥的作用有限。确立劳动关系需要通过“用人单位”来界定,用人单位会以不具有用单位资格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法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对劳动法适用范围中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一)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过高
  目前,我国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我国社保基金的运作采用以支定收的原则,由于老一代职工没有缴纳社保费,现在这代人已经享受退休待遇,使得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营面临很大压力,现在的社保费很高。用人单位为了少交社保费,往往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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