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与现实之间:哈林顿共和主义自由观探析


  【摘 要】 本文分析了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哈林顿的代表作《大洋国》,认为哈林顿完成了对古典共和主义自由思想的继承与创新,探讨了哈林顿的共和主义自由观,共和主义的自由观首先是一种国家的自由,公民个人的自由只有置于国家的自由之下才能得到保障;其次,政治权力必须与经济权力相平衡;再次,共和国的法律目的在于保护每一个市民的自由。
  【关键词】 传统与现实;哈林顿;古典共和主义;自由观
  
  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哈林顿的代表作《大洋国》在西方政治思想发展史上的地位以及影响早被许多西方学者所肯定,其理论价值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更是在西方政治哲学论争中日益彰显。本文试图以西方古典共和主义中的自由观为参照系,扼要阐述哈林顿对古典共和主义自由理念的继承与创新,以及由此带给我们的启迪。
  一
  格莱认为:“在西方传统中,对于任何一个完备的政治理论而言,自由概念都是其核心内容。”[1]作为西方自由观念的两个重要源泉,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在现代早期却承受了迥然不同的两种命运。17世纪成为自由概念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随着现代自由主义观中“非干涉”理论的异军突起,共和主义自由观念命丧滑铁卢,逐渐消失在历史的荒漠之中。直到近几十年来,随着共和主义的复兴,覆盖在共和主义身上的厚厚灰尘最终得以拭去,而我们也得以在这个由消极自由观所独霸的年代里再次亲聆共和主义的召唤,从而对当下的自由理想和价值观念重新进行反思。
  《大洋国》让当代一些关注共和主义命运的政治思想家们找到了“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可以兼容的理论依据,为共和主义回应其他主义的批评提供了思想资源。哈林顿将“自由”、“共和”理论折衷调和,批判吸收,从而使《大洋国》呈现出近代共和主义的价值取向,而他所谈到的个人自由问题也已成为近现代政治思想家反复讨论的问题。
  二
  古典共和主义者认为:共和主义的自由首先是一种国家的自由,公民个人的自由只有置于国家的自由之下才能得到保障,即公民只有积极参与公共政治生活才能维护其个人所拥有的自由。作为古典共和主义的继承者,哈林顿的自由观充分彰显了古典自由主义的特质,具体体现在:
  首先,自由的国家先于自由的个人存在。离开自由的国家,个人的自由便无从谈起。在批驳霍布斯的时候,哈林顿指出:我们这个生而自由的民族并不是凭一个人的思想生活的。“我们每年都通过自己的手分配官职与荣誉,我们是自己的主人”。在这里,他把每个公民独立、自主、平等地参与共和国的事务看作人民的自由。没有平等,何谈人的独立、自主与自由?这两者必然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自由不可能不与一定的政治体制相对应,而不同的政治体制必然一定与自由密切相连。当然,“自由的国家是自由的个人之前提条件”并不意味着古典共和主义否认个人自由,只是他们更加强调保障个人自由的制度前提。个人自由不是天赐的,离开国家自由,个人自由便无从发生,离开具体的政治共同体,抽象的人的权利便不过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海市蜃楼。
  其次,哈林顿的自由观继承了西方古典共和主义中“制约与均衡”思想,而这是后者理念的核心。古典共和主义者认为,混合均衡政体是人类所能构建政体中最好的政体。早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开始,学者通过考察各种政体,认为好的政体可能的形式应是同时兼具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三者优点的混合均衡政体,即共和政体。哈林顿以其著名的分饼理论说明了其中的道理。“分者如果分得不均,自己是要吃亏的,因为另一位会把好的一块拿走。因此,她就会分得很平均,这样两个人都享受了权利……国家的奥秘就在于均分和选择”[2]。应用于制度设计之中,让故意分得不公平的人自作自受,便是一种权力的制衡,有了这种“分”者不得先“选”的制度设计,那些有多吃多占恶习的人们也自然只好收敛了。混合制和均衡制使共和国所辖的公民同政府直接而又牢固地结合在一起,通过彼此权力职能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调节,从而达到一种合乎理性和均衡状态。通过把选择和均分分开,从而使各阶层的利益皆能得到实际保障。
  古典共和主义者提倡过积极的政治生活,致力于“公共的善”。哈林顿也强调“公共的善”,并从物质和制度层面上作出保证,使公民除受法律约束外,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其一是“产权均势”原则。制定一部土地法以使共和国财产分配永久化制度化,通过控制土地的分配来控制大贵族以及上层新贵族的财产,扩大中产阶级的力量,以使有足够数量的独立土地拥有者能组成一个多数人的政府。其二是自由选举制和秘密投票制。在大洋国,无论各级执政官,还是元老院和人民大会的议员,都要由全体选民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自由选举产生,并且所选举出来的各级官吏都必须实行轮流执政制。哈贝马斯曾经说过,“人民主权的概念来自共和主义对近代早期的主权概念的袭取和评价。”[3]如果我们从宽泛意义上理解人民主权(也就是不限于把它理解为人民直接、始终且掌握绝对的权力)的话,那么,把哈林顿所提倡的人民参与政治概括为人民主权也未尝不可,虽然人民主权无疑是一个现代概念。
  三
  哈林顿的自由理念完全建立在对现代宪政理念设计的基础上,并不是对古代希腊罗马制度的简单回归。通过对马基雅维利、霍布斯等人观点的批判吸收,哈林顿已经实现了对古典共和主义自由观的超越,从而使他的共和主义自由观呈现出近代共和主义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取向。
  首先,哈林顿意识到,政治权力必须与经济权力相平衡,当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相一致的时候,政府的统治就可能稳固,一旦这种平衡被破坏,政府就只能靠武力维持。在财产不平等的地方,力量就不平衡;而力量不平衡的地方,就不可能有共和国的存在。他将财产均势学说应用到政府分类中,不仅使政府的分类方法比较客观,而且充分反应出他已经认识到了政治权利形成的原因,所以也能够由此对社会变革做出客观解释。在17世纪,几乎再没有比哈林顿更能深入洞察到英国社会经济变革原因的思想家了。对此,乔治霍兰·萨拜因评价道:“在同时代的政论作家中,哈林顿是唯一察觉到政府无论在其组织结构上还是在其工作上都取决于社会和经济的力量的人。”[4]正因为如此,他的理论更具有社会影响力。
  其次,比起以往的古典共和主义学者,哈林顿更加重视私域,强调维护公民的个人自由。哈林顿曾经说过:“除了法律之外,不受任何东西约束。法律是由全体平民制定的,目的只是在保护每一个平民的自由……通过这个办法,个人自由变成了共和国的自由。”他认为,个人财产支配权既是个人自由的基础,也是个人自由的重要体现,而对个人人身自由、政治自由自主性强调,足以让哈林顿在共和主义思想谱系中的地位得以彰显——共和国的自由虽不能代表个人自由,但共和国的法律必须而且能够使个人自由与共和国的自由相依相容,这也使哈林顿的共和主义思想具有更加合理的内涵,因而也更加具有生命力。
  作为共和派的代表人物,哈林顿强调“公共的善”,但他也很清楚人性中恶的一面。凡人都有自利的一面,所以与其他自由主义者一样,哈林顿也是“法律之治”的捍卫者。“如果一个人的自由存在于他的理智的王国中,那么缺乏理智便会使他成为情欲的奴隶。由此可见,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只有完备的法律才有可能使人善良,而要解决这个困难,就必须迫使个人放弃自身的特殊打算,转而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考虑。于是,在美德从何而来的问题上,哈林顿认为,仅仅通过教育和公民参政来提高公民美德,通过美德来保护自由不受无常命运的摆布是不够的。美德要依靠制度设计和力量的均势来促成,而不是由利他主义精神来促成。
  最后,与古典共和主义者相比,哈林顿的自由观更多地体现了资本主义扩张时代的要求。传统的古典共和主义学者多不赞成共和国的扩张,像马基雅维利就认为扩张会使战利品太多而不易分享,由此引起共和国的腐化,最终必将招致自我毁灭。而哈林顿则认为,大洋国是一个法治清明的共和国,它的基本法为土地法和选举法,土地法保证大洋国经济基础的平等,选举法确保大洋国上层建筑的平等,由此创造出来的大洋国必定是一个平等的共和国。在叙述大洋国殖民扩张时,哈林顿没有把它描绘成军国主义者和世界独裁者,恰恰相反,它充当了世界的拯救者、庇护者以及自由的传播者。由此可见,哈林顿的扩张学说是与英国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紧密相适应的。
  综上所述,在对古典共和主义自由观的批判吸收中,哈林顿完成了对近代自由观的建构,其革新精神在他所处的那个时代是弥足珍贵的。时至今日,哈林顿的近代共和主义自由思想依然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或许我们可以说,自由、共和的理想是天下人普遍的理想,它属于全人类,而不仅仅是西方。探讨哈林顿对西方传统古典共和主义自由思想的继承与创新,对于当代中国的政治理论与实践具有双重启迪意义。
  【参考文献】
  [1] Z.Pelczynski and J.Gray eds.,Conceptions of Liberty in Political Philosophy[M],London,1984,p1.
  [2] 詹姆斯·哈林顿.大洋国[M].何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23.20.
  [3]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373.
  [4] 萨拜因.政治学说史[M](下册).邓正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559.
  【作者简介】
  王慧君,南京大学历史系在读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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