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发展新的方向


  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对土地资源的现状及其制度现状的具体分析,然后提出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土地制度和经济角度分析其原因,并提出了解决方案,也即在中国实现土地流转。
  
  一、中国土地现状及其制度现状
  
  我国土地资源总量多,人均占有量少,尤其是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即“一多三少”)是我国土地的基本国情。我国用不到世界10%的耕地养育了占世界22%的人口。我国国土总面积为960万平方千米,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国土面积仅为11.65亩左右,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1/3。2004年我国耕地面积净减少1200.4万亩,截至2004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37亿亩,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仅为1.41亩,只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37%左右。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形势日趋严峻。一方面,我国耕地面积大量减少,土地退化、损毁严重,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60%以上的耕地分布在水源不足或者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严重的地区,通过开发补充耕地的潜力也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土地利用粗放,利用率和产出率低,浪费土地的情况十分严重。因此,我国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现行农村双重共经营体制的制度安排是在人民公社生产制度的基础上转变而来,其经济主体是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是一种“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分散经营”的经营制度和土地共有制度,是一种多元产权格局,由于这种所有权与承包权相分离的制度安排适应了当时农业生产的需要,因此这次制度变迁是一次典型的帕累托改进,从制度供给的每一变量分析,差不多都表现出正相关的绩效,该制度安排既坚持了土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又通过与生产资料的紧密结合赋予了农民生产经营的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是就目前来看这种制度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不论是在经营目标上还是在经营方法上,都已无法再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本身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要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继续推进市场取向的改革,从根本上消除生产力发展的体制障碍,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①随着时代的演进和改革的深入中国以前的土地政策已不再适应新的形势,本文分别以城市和农村土地利用状况为分析对象从经济角度分析其不合理性的表现,并试图从制度方面分析起不合理但存在的原因。笔者试图通过从制度创新的角度允许对土地资源市场化运作,并对城市和农村的土地提出具体的运作方案已达到在土地资源利用方面实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目的。
  
  二、现行土地制度已经出现制度约束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建国之后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之一,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绩效在80年代初就表露无遗。首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力的促进了农业的高速增长。据专家估算,1978~1984年农业总产值以不变价计算,增加了42.23%,其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直接促进了农户收入的提高。据研究,从1978~1984年农民收入的实际年增长率达到15.1%成为历史上农民增收最快的时期。再次,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还有力地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据统计,1952~1978年期间,中国国民收入年均递增5.98%,农村经济贡献率为37.28%。一种制度安排在一段时期内很可能是较优的、有效率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制度安排就是不可变的、是一劳永逸的,经常的情况应该是,制度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修补,不断的量变着。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1)集体土地所有制度的缺陷:所有权主体不清,不仅“农民集体”所指含混,而且这个“集体”无边界;所有权客体不清,特别是与国有五荒地、林地的边界不清,集体与集体社区之间的边界也常常发生纠纷;乡(镇)、村、小组三级主体的利益分享没有明确界定。(2)农户使用制度的缺陷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农户不具备法人的资格和地位,户主在法律上是自然人身份,事实上却充当了“家庭法人”的代表;使用权的起点和期限不明确,《土地法》中“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的法律条文与“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到后再延长30三十年不变”的政策语言是两个不同的含义;不同内别的土地使用权存在差异和不平等;(3)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缺陷:仅仅是停留在“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等原则规定上,诸如土地地力的评估和定价,土地市场的建立和运作,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则和程序等方面都无具体规定。(4)土地宏观管理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土地用途管制软弱无力。尽管法律法规有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及执行缺乏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等对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过程对农地的侵占的“合理性”显得软弱无力。这一系列的制度缺陷制约了我过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而我国推进城乡一体化造成阻碍。
  虽然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大提高了农业的劳动生产率,这是一个巨大的创所新。但是到今天土地制度已经构成农业生产发展中的最大瓶颈。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回是我国农地变迁的最终归宿。改革开放至今以有30年了,在建设新农村的今天我们需要探寻一种更加符合当前国情的制度。
  
  三、制度约束与经济发展
  
  对于制度,经济学家们给出了他们各自的定义。诺斯(1994)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认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康芒斯(1997)认为“一种制度是有关个人行动控制,自由和扩展方面的集体行动”。史密德(schmid,1972)从经济学的角度给出课制度的定义,指出制度是人们之间的有秩序的关系集,它确定了他们的权利的侵犯、特权和责任。据此分析得出制度两方面的意义:(1)制度降低了交易成本。(2)制度影响经济绩效。制度对农业经济更是具有决定性的约束。道格拉斯诺斯和罗伯特托马斯在分析近代之前法国经济衰退的时候,也分析了制度对农业发展的制约影响,并得出如下结论:“近代初期法国农业的日趋虚弱使收益递减及阻挠有效调整和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造成的。阻挠全国市场发展的限制主要归因于近代法国农业大量保留了中世纪的特征。”凡勃伦认为,“制度必须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如果现实中经济不断发展而使相关的制度环境发生了变化,制度却没有及时跟进行相关的制度变迁,则原有的制度很可能成为经济发展的束缚。因此,制度的创新显然很重要。
  
  四、实行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1.不排除有些土地投机者会进行投机活动因而损害农户的利益,因此土地流转应在宪法的规定下制定《国家土地法》、《农村土地使用、流转、买卖法》,《国家征地法》等法律法规来对其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对土地买卖、国家征地等农户极为关系的问题作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
  2.有学者认为农地私有化涉及社会制度问题,是对公有制的严重挑衅然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我们鼓励一切有力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形式。我认为,实行农地私有化会大力促进我国“三农”的发展,是惠及我国广大农民的好措施,它与公有制是可以并存并能相辅相成的。
  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农地私有化之后,那些失地农民流入城市,而在我国现有城市化发展还不充分的情况下,这些流民很可能会因因无法就业、无法享受医疗、教育等而诱发一系列犯罪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当然,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渐把我们的农民培养成为现代公民,并将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去。
  总之,土地流转要分阶段、分地区,有东部发达地区向中西部落后地区渐进式推行,同时还要加强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长期看来,土地流转时一个大的趋势,但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五、总结
  
  通过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先行制度对于农村经济的影响,并且也清晰地的看出了现行的农地制度的缺陷已逐渐暴露。因此,我认为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已是必然,如果是一种以创新为核心的的制度改革,就可以给农村经济注入活力。而实现土地流转,进行农地私有化则正是我们所需。同时我也坚信,它将是中国“三农”问题柳暗花明的又一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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