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教育制度浅议


  摘要婚前教育制度在西方社会是一个相对成熟的制度。本文通过介绍国外的婚前教育制度,针对国内的情况,提出了在国内推广实施婚前教育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具体的措施,以期对中国的婚姻制度的完善有所贡献。
  关键词婚前教育制度 婚姻家庭法 离婚
  作者简介:吕小宝,郑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42-02
  
  2010年是《婚姻法》颁布60周年,60年来,中國的婚姻家庭关系和观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婚姻法是一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万千家庭生活幸福的基本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随着我国持续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婚姻状况不容乐观,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离婚率不断上升。据民政部2008年发布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8年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155.3万对(不含法院部门办理的调解和判决离婚),比上年同期增长10.6%。尽管这种趋势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有关,但是毫无疑问,对于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有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面对这一严峻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在《进一步完善婚姻法的几点思考——纪念婚姻法修改五周年》这篇文章中提出,要改变我国婚姻法这种“粗略型”立法为“细密型”立法,增设必要的婚姻家庭制度,其中就提到一点,有必要增加婚前教育制度。巫昌祯教授大力倡导婚姻教育制度,她说:“中国人在什么领域都有培训,唯独针对人生最重要的转折点——婚姻上,却缺少教育和培训机制。”那么什么是婚前教育制度,它的意义何在?这项制度如何在国内建立?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论述。
  一、什么是婚前教育制度
  婚前教育制度,这个概念是个舶来品。它是在对婚姻家庭本质进行再认识的背景下出现的,其宗旨就是通过适当的婚前教育,帮助结婚者认清婚姻与爱情的区别,认清婚姻的本质,掌握婚姻的规律及基本常识,懂得珍惜爱情、珍惜家庭、以及化解婚姻矛盾的应对方法。
  婚前教育制度是一种给未婚男女提供理解婚姻所必须的内容,去建立和发展稳固的婚姻关系的制度。这种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指导和基础性工作来帮助未婚男女清楚他们进入婚姻的必要准备。以美国为例,它主要通过三种途径进行。
  第一种是通过教会,清真寺,犹太教会堂等宗教组织来进行。婚姻在西方的教会中是相当被重视的,未婚男女必须接受婚前预备的咨询或课程,才能在教堂结婚,其意义代表着个体的成熟,并已有能力照顾他人,负起家庭赐予的重大责任。而进行婚前教育早就已成为某些国家采取的举措(如俄罗斯、美国等),并且在某些国家婚前教育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性的措施。
  第二种是通过私立或者官方机构来进行。未婚男女通过婚姻咨询机构、政府指定的机构、公益机构、福利机构、社区等地点与职业婚姻家庭指导师、职业心理师、社会工作者、专门的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私人谈话。
  第三种是通过在学校、社区设置课程来开展教育活动。例如,犹他州开展婚姻技巧课程作为高中课程。弗罗里达把婚姻教育课作为高等教育的必修课。佐治亚州当地的民政部门为当地居民提供教育课程。
  二、婚前教育制度的意义
  (一)婚前教育制度的重要性
  我国知名的婚姻家庭和青少年教育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陈一筠女士从事婚姻家庭研究已长达20年,她认为在当今复杂的社会中,几乎所有的职业都需要经过漫长的训练,才能胜任他的岗位。夫妻和父母,是世界上最精细、最复杂的职业,可大多数人却没有经过学习,没有获得相应的技巧就上岗了,怎么能够经营好管理好呢?因此,大量婚姻的解体,说明人们缺少维持美满婚姻内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很多的夫妻在毫无准备的心态下步入婚姻殿堂,心中仍存有不切实际的幻想,没有完全明白自己的责任,也没有决定和规划好目标,只是凭一时的感性走进了婚姻。而现代快节奏生活的压力也使得人们把工作当作重心,夫妻之间少了许多沟通与享受的时间,感情资源贫乏到只剩下最核心的部分,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当然容易出现问题。
  在现代人婚姻中,不愉快、不和谐的情况似乎越来越多。大多数人对婚姻生活感到既失望又迷惘,有时候对出现的矛盾处理不当,更使得婚姻关系身陷绝境,最后只能终结婚姻关系。推究婚姻失败的原因,关键在于没有对婚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把握,没有建立起一种和谐的生命共同体的关系。
  (二)婚前教育的目的
  关于稳定的婚姻家庭对于社会的重要意义,毋庸多言。这也正是国家需要对婚姻就行干涉的理论基础。
  随着近些年离婚率的急剧上升,对于夫妻双方来讲,通过婚前教育制度可以让双方通过一种冷静的、客观的态度看待自己在婚姻中的义务。通过婚前教育,夫妇双方学到更多关于自己如何在婚姻中扮演好丈夫或者妻子的角色。通过学习他们可以认识到对于彼此的期望、彼此的爱好、个性、脾气、性期待、对婚姻的期望、个人事业和财政计划,对家庭成员和朋友的关系和冲突解决办法等影响婚姻关系的关键因素以及交流和沟通的技巧。
  (三)婚前教育与离婚率之间的关系
  婚前教育是否能够促使离婚率的降低,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实施婚前教育制度,自然也无从谈起,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下来自美国的统计数据。据研究表明,将婚前教育制度纳入结婚制度之中的城市使离婚率降低到30%。在第一个实施婚前教育制度的城市加州,其离婚率比1986年下降了47.6%。同样,在堪萨斯州的城市和郊区,离婚率比2000年下降了32.5%。另外,丹佛大学心理学家霍华德·马克蒙,斯科特斯坦利研究表明,参加婚前教育的夫妇在婚姻生活的前5年仅有50%的可能性会离婚。除此之外,根据克莱顿大学的调查,80%的参加过婚前教育的夫妇在婚姻生活的前4年内,认为婚前教育对于加强和维护他们的婚姻具有很大的帮助。虽然国情不同,但是通过这些数据,还是可以看出,婚前教育制度对于降低离婚率还是不无裨益的,这对于我国也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三、在我国实施婚前教育制度的建议
  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与实施都有着其特殊的社会环境,对于一项制度的移植更是如此,当我们在借鉴美国的相关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与美国的国情差异,这样才能使一项好的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具体而言,我认为我国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婚前教育在立法上应当体现
  首先,应当将婚前教育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一项配套制度写入婚姻家庭法中,明确地赋予婚前教育制度的法律地位,表明政府的态度和立场。但应当注意到几个问题:
  第一,婚前教育制度应当作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宜规定的过细。因为在实践中,婚前教育制度如何开展,怎样开展,我们尚无任何经验可言,并且各个地方的情况又大不相同,因此,应当由相关部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具体操作。
  第二,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还不适宜将婚前教育制度强制化,设计成强制性规范。而应当将这个制度设置为政府的一项义务,政府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婚前教育,鼓励公民参加婚前教育。原因在于一项新的制度的推广,应尽量从正面加以引导,而尽量少从反面进行惩罚,尤其避免行政权力的粗暴干涉。在这一点上,国外的立法经验可以借鉴,例如:美国俄克拉何马州立法规定,“如果新婚夫妇参加教会的婚前教育,将减免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所付的费用”。无独有偶,1999年明尼苏达州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如果新婚夫妇参加12个小时的婚前教育,他们办理结婚证的费用将从75美元降低至50美元。

推荐访问:婚前 制度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