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婚前健康检查制度


  摘要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将婚前检查由“强制”改为“自愿”。这一举措实施后,全国普遍出现婚前检查率暴跌,有人担心,这会对下一代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从而要求恢复强制婚前检查。而考察国外一些国家,婚前检查已成为一条必不可少的法律条文。本文对婚前检查制度做相关归纳和探讨,并提出了相应见解。
  关键词婚检制度 强制 自愿 恢复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50-01
  
  2003年10月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前检查由“强制”改为“自愿”后,黑龙江省“全省婚检率下降至4.1%,个别地区降至0.43%”,与之相对应的是,黑龙江省全省新生儿缺陷出生率增高,患梅毒、淋病和尖锐湿疣等疾病的新生儿剧增,哈尔滨新生儿畸形率从2003年的0.7%攀升至0.78%。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一场应否恢复强制婚检的大讨论。
  一、 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的概念
  婚前检查一般是指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婚前检查的内容通常包括查询和体检两个方面。婚前检查对于男女双方和整个婚姻家庭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 关于婚检制度的争论
  (一) 支持自愿原则
  民政部门认为:(1)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不明确;(2)婚前医学检查没有针对性,且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3)取消强制婚检,是顺应民意;(4)取消强制婚前健康检查,体现了尊重人权、保护隐私的原则。还有部分人认为婚检流于形式,且自己健康状况良好没有必要。
  (二) 支持强制婚检原则
  首先,取消婚检违背《母婴保健法》精神。其次,婚检关系到对方健康和下一代先天素质,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和民族的未来。其三,婚检是婚姻的第一道保障线,一方因为害怕对方离去而隐瞒病情,这是对另一方的不尊重。其四,婚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是来自制度本身,而是执行过程中管理不严、执行水平不高所致。
  (三) 中立立场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人士、法学界也有学者持中立观点,认为“从大方向看,恢复强制婚检显然与国家努力多年的方向违背。但是,目前的确存在困境”、“需要把握平衡”。卫生部门有官员认为,“即使不婚检,也应该设有孕前咨询、检查、指导等服务,而恢复强制性婚检也是不现实的”。
  三、 国外有关婚检制度的考察
  (一)俄罗斯
  俄罗斯1995年制定的《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对婚前检查做了具体规定:第一,申请结婚者享有自愿接受免费婚检的权利,只需到户籍部门开一张介绍信。第二,婚前检查结果为医疗秘密,只有经被检查人同意才可以将结果告知打算与之结婚的另一方。第三,如有一方向另一方隐瞒性病或艾滋病,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婚姻无效。该法律同时还规定,即使被查出患有危险的传染病也无权阻止其进行结婚登记,但如果夫妻一方隐瞒艾滋病并传染给对方,当事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而在实施中,该制度备受冷落,俄罗斯联邦总防疫师奥尼先科透露,俄罗斯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逐年增多,其中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患病,导致新生儿感染艾滋病病毒。
  (二)法国
  婚前检查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供两个月内的“婚前健康证明”,否则不能缔结为合法夫妻。
  (三)美国
  婚前检查在大部分地区都是登记结婚的必需程序,全美50个州里,只有5个州在结婚登记时不需要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在日本,婚检虽非强制,但为了表示对对方负责,日本男女在婚前会主动交换健康诊断书。在经济不太发达的阿拉伯地区,许多国家也在努力推动婚前医学检查。
  四、 作者观点
  笔者认为,在我国有必要恢复婚前健康检查制度。
  (一)强制婚检有立法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不仅需要明确的立法说明,更离不开婚检制度,不然疾病认定从何而来。而为了贯彻《婚姻法》,我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也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该条文至今尚未修订,而《婚姻登记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属于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
  (二)婚检是对对方的尊重,有利于夫妻相互之间的了解,也是夫妻诚信的表现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笔者认为,如实告知对方自己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对对方的尊重,也是爱的表现。在此,笔者需要强调的是,婚前检查并不意味着就会侵犯个人隐私,在笔者看来,医院为受检者保密是医院的基本义务,只有在发现确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时医院才能告知。况且,当个人隐私涉及到他人和第三方的利益时,个人隐私有必要做出合理的让渡。
  (三)婚检有利于下一代
  实践证明,由于婚前有疾病或由此造成的下一代健康问题不仅影响了下一代的生存和发展,也给很多家庭增添了不幸,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婚检更有利于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郑焰.强制婚检模式会否推向全国.瞭望东方周刊.2005(7).
  [2]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科学出版社.2007.
  [3]黎伟华.反思婚检.民主与法制.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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