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专车市场竞争行为的经济法问题分析


  摘 要 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各产业利用互联网先进的技术优势和优化的资源配置能力,积极与互联网融合。互联网专车正式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优势,发展壮大。专车行业的兴起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出行方式,为乘客出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然而,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市场机制调节的滞后性、盲目性、逐利性,必然会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亦即从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角度,对互联网专车发展过程中市场竞争行为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出租车行业的改革和专车行业的发展提供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专车 市场竞争 市场规制 经济法
  作者简介:刘越,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181-02
  一、互联网专车行业的兴起
  出租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方式,不仅缓解了城市交通压力,而且极大方便市民出行。传统的出租车经营模式主要是承包租赁、挂靠和个体经营。传统招手即停的搭乘方式和电话预约方式是其他公共交通所不具备的,因此,出租车极大地方便了乘客出行,也成为了部分上班族短途出行的主要方式。出租车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供给,总体上是供过于求的。但是,由于高峰期乘客集聚以及出租车司机搭载偏好,使得乘客在特殊时段和地点一车难求。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急速发展,一批互联网专车公司顺势而生,乘客打车难、一车难求的现状得到改善。以滴滴、优步、易到和神州为主要平台的互联网专车公司,不仅极大解决了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乘客出行难问题,而且为乘客提供了更为人性化的出行方式。在特殊时段或地点,乘客不再需要花太长时间等待出租车。根据第三方机构发布2014年Q1打车软件市场报告,嘀嘀打车软件平台Q1市场占有率达到60.2%,日均订单超过500万单。然而,随着互联网专车公司的集聚发展和扩增,使得传统出租车与专车司机的矛盾不断激化,生活中不断发生针对专车司机的集体罢工、唯独袭扰、“钓鱼执法”等恶性事件。
  二、互联网专车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导致快车与传统出租车矛盾激化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专车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专车不用像出租车司机一样缴纳高额的经营权使用费。政府设定的营运权使用费以及数量管制,成为专车和出租车收入差距的原因之一。
  第二,各大互联网平台对专车的补贴高。各大互联网打车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不惜成本,大打补贴战,造成恶意竞争,对出租车的营运收入造成冲击。各大互联网专车公司在自由竞争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市场产生良好的示范作用,反而忽略了“秩序”、“公平”、“效率”价值,没有实现对资源有效配置。
  第三,专车服务中混入私家车非法营运。很多私家车挂靠汽车租赁公司,借助打车软件平台开展专车业务。《道路运输条例》第64 条规定,行为人如果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运输方向经营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对此行为进行处罚,责令其停止相关运输经营活动。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运输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10倍之间的罚款;如果行为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运输行为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10万之间的罚款。道路运输条例的该条规定是“破局”的障碍,在实践过程中通过“四方协议”方式规避该条规定。
  第四,消费者安全和合法权益缺少法律保障。乘客在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时候,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由于专车司机在上岗前并未经过专业的培训,遇到紧急情况和意外事故时候,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延误最佳的处理时机。实践中,乘客在乘坐专车的过程中频频发生法律纠纷。但专车服务的新模式,又能满足市场上高品质、多样化和差异化的出行需求。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互联网专车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需要依靠经济法来调整。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在调整方式上,经济法既要求调整主体的适度干预,又注重调整客体的相对自由。
  三、政府在专车竞争中的经济法分析
  面对互联网专车市场交易活动的负的外部性和恶意竞争等问题,在全面深化改革、政府简政放权以及“互联网+”浪潮的时代背景下,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形成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指导意见和办法主要从市场准入、经营管理、营运许可三个方面,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专车问题进行了规定。在研读交通部出台的指导意见和办法后,笔者运用经济法的基础原理对专车问题进行分析。指导意见和办法总体上坚持了平衡协调、公平竞争,权责利效相统一的经济法原则,但在专车的市场准入、经营管理、营运许可、服务安全上并未全面考虑到专车作为一个新兴互联网交通运输服务工具,在满足消费者承运需求时需要给予的政策扶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要素按照市场规律,自由流动,自由配置,由于经济利益主体追逐利益的盲目性,会导致资源浪费和利益的冲突,因此需要国家“看不见的手”对市场利益主体进行调整。专车平台的盲目和不公平竞争,正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
  第一,在市场准入方面。《指导意见》不仅规定了互联网专车平台的准入条件,还规定了专车司机的准入条件。该意见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者不仅应具备企业法人的资格,而且要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还应在通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同时,网络预约相关服务器应设在中国大陆,并且互联网专车平台服务所在地应当具备相应的机构、服务能力。通过互联网专车平台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车辆,其使用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同时取得服务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件。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驾驶员不仅应具有相应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应具备特定时间段的安全驾驶经历以及安全驾驶记录,经考核后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从规范内容上,可以看出《指导意见》不仅赋予专车合法身份,解决了专车长期以来的“黑车”身份,还给予专车司机与出租车司机正常竞争的法律身份,避免在实践中两者因法律身份不同引发的冲突。《指导意见》加大对专车的监管和调控,解决专车作为“互联网+”平台下新兴产物的负的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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