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过渡期”金融服务业安全开放的“制度调整”战略


  摘要:中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大势在入世后过渡期不可逆转,为实现这一基本目标,需要我们谨慎设计开放的战略规划,构建一个有利的生存、发展、壮大的金融生态环境,最为根本则是市场制度与企业治理的创新与完善。
  关键词:入世后过渡期;金融业开放;保障例外
  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894(2006)03-0012-08
  
  “入世后过渡期”的服务业开放有两层涵义,一是指中国入世过渡期2/3已完成,在主要领域所做的开放承诺基本履行的阶段;二是指在过渡期全部结束,即2006年12月以后的对外开放阶段。本文旨在说明,入世后过渡期出现的不可逆转的快速开放趋势,如果长期缺少国内金融体制改革(宏观、中观与微观)的配套支撑,造成内外制度安排错配、相互融合对接错位、开放改革步伐失调、内外资金融机构竞争力悬殊,势将可能引发资金跨境流动的脆弱性、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引发国内资金市场流动性中断,形成环节性恐慌,积累系统性风险,危及金融安全。
  在入世后过渡期,金融服务业(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开放的目标应该是在推动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充分享受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分工益处的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为此,需在政策、制度层面进行一系列转变、调整和创新。这主要涉及几个方面,一是从思维方式入手,转变观念,客观认识开放趋势,把握金融开放主动权,既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开展业务,也要努力推动中资金融机构的跨国经营。二是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构建金融法治化体系。包括明确且量化界定“外资金融机构”、逐步赋予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修改现行金融法律制度中不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部分、对国内现有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给予法律保护以及清理、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的组织和程序等。三是研究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寻求合理化保障。主要包括积极运用WTO及《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的“审慎例外”规则。四是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政策的透明度。既要求监管当局尽可能向公众通告吹风,也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直接对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五是加快推动政府、市场和企业制度改革与创新,构建优良的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生态环境”。在加快行政体制、宏观调控体制改革完善的同时,大力推进自主经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灵活适应的企业微观群体的形成,是关系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服务业安全开放成果的基础。
  中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大势特别是在入世后过渡期似不可逆转。因此,现在的问题早已不是要不要开放,而是如何把握好火候和进度,有效安全地扩大开放。为实现这一基本目标,需要我们谨慎设计开放的战略规划。这一战略规划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善金融服务业基础设施“软件”,包括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提高金融政策的透明度等;二是应从全局看局部,从局部看全局,站高一步,看远一步,想深一步,科学性、前瞩性、开拓性和现实性地谨慎设计金融服务业开放策略和具体步骤,包括主体、市场、交易、产品和制度等方面的创新与深化问题。
  
  一、客观认识开放趋势,把握金融双向开放的进程与主动权
  
  入世承诺规定了我国金融服务业开放的速度和深度,WTO主导下的多哈服务贸易谈判也在加速向前推进,生产、贸易全球化的纵深发展必然推动金融服务业的进一步全球化。这是我们必须从思维观念转变入手,客观认识到的开放发展趋势,同时还要认真履行并积极参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开放进程方面就别无选择。除了下文分析的合理化保障外,更关键的是要按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和金融产业政策的具体步骤,正确引导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对象和许可等经营内容,为我所用,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开放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
  在经济政策上,政府在遵循入世承诺项下非歧视原则的同时,可在鼓励措施方面区别对待或同等优先。如现在西部大开发急需金融机构介入,就可在政策上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进入西部地区。降低资本金要求、放松市场准入标准、给以更多的业务发展权限、降低税率等,都是可选择的鼓励措施。在产业政策上,对于积极投资于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及基础产业的外资金融机构,还可以给予更多的鼓励。此外,还可以将外资银行准入与来源地在华投资贸易量挂钩,且其全球贷款规模大的给予更大的激励。在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形式上,对于中外合资的方式应给予更多的优惠,而对于那些主要从事短期贷款、中间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则应采取比较审慎的政策措施。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开展业务,一方面应鼓励同中资银行进行合作,如在中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用于调拨外汇头寸、转汇款或委托付款,以及从中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等。另一方面,随着外资银行逐渐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资银行也须与它们开展业务合作。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当长时间内必然遇到人民币资金匮乏问题以及衍生的人民币流动性问题。现在,外资银行主要是通过市场拆借和同业借款来融通人民币资金。在目前资金相对宽裕的情况下,许多中资商业银行已通过同业拆借或同业借款向外资银行融出大量资金。将来这一渠道还可拓展,诸如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之间的货币互换,外资银行针对中资银行发行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外资银行为客户开出外币备用信用证或直接出具人民币担保用于客户向中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等等,都是最有可能的合作形式。
  入世为中资金融机构的跨国经营和走出去带来了更多的商机。目前,中资银行境外营业性机构已达近70家,资产总额约1 600亿美元。国泰、光大、中信、海通等证券公司也已跨出国门。中保集团则在国外已经营了50余年。中资银行跨国经营的战略目标可定为:在竞争战略上,以国内竞争和人民币业务为基础,从国内跨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和贸易往来以及在华外资企业切入,逐步对外扩张,在全球布点,最终成为综合型、全能型的世界一流全球银行。在地域选择上,中资银行扩展海外业务,首先应以欧美市场为主攻地区。欧美市场规模庞大,结构完善,金融技术发达,是极好的学习之地。进入这个市场,可以使中资银行获得良好的人才培训基地,还可获得最多的关于国际金融业务和管理方面的信息。当然,亚太地区在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管制放松,中资银行也可抓住时机进入主要亚太国家的市场。在业务定位上,必须要发展自己的拳头产品,在某个业务上获得全球或地区优势,从而在构建核心竞争优势的基础上提升国际竞争力。
  
  二、清理和完善金融服务业法律法规,构建金融法治化体系
  
  从本质上说,WTO是一整套规范国际经贸运行的制度和规则系统框架,其中,以游戏规则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显然居于核心地位。因此,入世之后,为了使我国金融机构迅速适应国际规则,必须清理和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规范我国金融业运行的规章体系由3个层次构成:一档是由立法当局制定的金融法律;二档是由国家行政当局颁行的金融行政法规;三档是由金融监管当局颁布的金融规章。在中国,真正的金融立法是从1995年开始的。此前,通行的主要是各种规章和暂行条例以及办法和通知等。由于制定者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经常出现不一致,而且具有浓厚的条块和行政部门色彩,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稳定性、连续性和透明性,均存在较大的缺陷。因此,进一步清理和完善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便成为面对入世后过渡期建章立制的首要工作。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的标准,使之符合WTO关于金融开放的基本规则和我国的具体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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