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下消费金融对经济增长拉动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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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在我国整体消费水平不断提升、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消费金融发展规模不断壮大,发展消费金融已是时之所向。众多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力量,如互联网公司、电商平台纷纷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抢滩消费金融市场。虽然许多理论与实证结果证明了消费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但是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消费金融”新型业态的相关法律与监管措施仍不完善,非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抵抗力不强,使得消费金融领域潜在金融风险仍然较高。
  关键词:消费金融   经济增长   运营模式   实证分析
  引言及文献综述
  长久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着过度依赖投资和外需、内部消费需求不足等问题。尤其是随着国际经济危机的爆发,海外市场萎靡不振,使得我国对外贸易和国内经济增速趋缓。同时,受到国际经济危机的影响,国内需求明显降低,依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正趋于顶峰,经济带动效果不明显,经济发展正面临从外需向内需、从投资向消费的转型阶段。2016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中确立了消费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提出将消费金融作为我国普惠金融的重要版块与拼图,消费金融逐渐得到政府重视与支持;在同年“兩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消费金融的重要性,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金融信贷产品,并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试图通过消费金融引导国内消费方向,推动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向高效率、高质量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对此,在“十三五”期间,围绕国内消费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不断涌现,在“互联网+”发展战略的影响下,以互联网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平台、小额贷款公司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发展迅速。与传统消费金融相比,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模式更加多样、优势更加明显。
  消费金融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学术界一直都处于争论状态。支持发展消费金融的学者认为,消费金融能够消除传统借贷的约束条件,缓解消费制约,利于经济发展;反对发展消费金融的学者认为,消费金融将压缩金融机构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的资金空间,降低资金利用率,不利于经济发展。国外学者Zeldes(1981)和Cochrane(1991)通过对无约束消费信贷的研究表明,消费信贷规模增大将提升家庭用于消费的支出,具有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同时消费金融信贷业务在监管部门监管范畴内,与传统金融借贷业务相比,无形中增加了保险功能,资金更加安全。而Pereira(2003)研究表明,消费金融信贷业务过度发展将不利于经济发展,因为市场资金有限,而过多的消费金融信贷业务毕竟挤兑社会生产企业的融资,资金也会由生产部门向消费部门流转,使资金用途发生改变,不利于社会经济生产与发展。国内学者杨艳鹏(2011)研究表明,发展消费金融有利于改变我国不愿意超前消费的传统消费观念。因此建议政府要大力宣传与促进消费金融发展,通过消费金融改变消费者的消费结构,提升国内消费需求。而李燕桥(2013)、李成友(2014)通过实证检验方法得出消费金融与理论研究并不相符,具体表现为:消费金融并没有促进城市消费,城市居民的储蓄压力并无削减;消费金融没有促进农村消费,反而由于消费信贷产品问题导致农村消费质量与规模有所下降。
  由此可见,消费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是具有条件的。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消费金融”新业态模式的金融产品更加多变、金融风险更加复杂。因此,探究互联网时代下消费金融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发展建议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互联网时代消费金融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消费金融发展现状
  首先,我国中产阶级规模迅速扩容,成为社会消费主力群体,消费结构也从生存型低端消费向品质型高端消费、物质消费向服务消费、传统消费向新型消费转变升级。根据瑞士银行瑞信所发布的《全球财富报告》研究表明,2016年中产阶级人数已达1.09亿人,超过此前排名第一的美国9200万人,跃居全球中产阶级人数第一位。与低收入家庭消费观念不同,中产阶级家庭消费能力更强、消费品质更高、消费需求更旺盛,十分利于消费金融市场发展。从消费结构来看,居民在食品和服装方面消费规模从1990年的1253.9元提升到2016年6978元,占总消费支出的比重由67.61%下降到38%,而在交通运输、医疗保险、教育文化和娱乐等方面支出占比在2016年已经超过50%,并仍具有上升趋势。
  其次,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促成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新型业态模式,为消费金融发展提供了新引擎与新动力。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力量,众多互联网企业纷纷踏入金融领域,对传统消费金融产品进行升级,创新了消费金融模式(如互联网电商平台)。据银监会数据显示,传统金融机构、P2P平台、互联网电商平台三大消费金融运营主体在业务规模方面相比,互联网电商平台市场份额最高,典型代表企业为蚂蚁金服、京东金融,其消费金融市场成交量分别突破5000亿元和1000亿元。
  再次,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浪潮的带动下,消费金融领域的融资数量与规模也在不断增长,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根据零壹财经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互联网消费金融融资35例,融资总额共计190.68亿元,占据全年金融科技领域融资数量12%和融资金额21%。近年来,政府高度重视消费金融领域发展问题,政府的政策方针主要以温和刺激方式鼓励居民消费,通过局部建立消费金融企业试点的方式将消费金融创新模式向全国推广,以模式创新带动产品创新,进而达到促进消费,最终实现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
  (二)消费金融发展问题
  首先,消费金融法律仍不完善,对从事消费金融业务主体监管力度不足,市场中存在大量监管套利现象。目前,有关消费金融领域的监管措施大部分以规章制度形式出台,在监管效力方面明显不足。虽然在2015年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为我国消费金融发展方式与监管方法指明了道路,但是市场中从事消费金融的公司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商业企业而不是金融企业,因此金融法律监管对其并不适用,那些没有金融牌照而从事消费金融的公司不会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由于监管口径不一致,致使许多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都加快向金融科技公司转型,存在监管套利行为,极不利于我国消费金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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