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模式及措施探究


  摘 要:离岸金融市场(Offshore FinanceMarket)也称境外金融市场,是指为非居民提供境外的货币兑换、借贷、投资、贸易结算、黄金买卖以及证券交易等金融业务或服务的一种国际金融市场。由于该市场交易是以非居民为主,是自由独立的,因此基本不受所在国家法规及税制的限制,同时能够享受一定优惠待遇。目前在中国,尽管离岸金融中心的正式启动尚未完成,但是离岸金融服务的试点已经进行了十几年。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逐步构建离岸金融的法律监管体系变得尤为重要。从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及法律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入手,通过分析我国离岸金融的监管模式,试图找出改善我国离岸金融法律监管的方式及措施。
  关键词:离岸金融;运行模式;监管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3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4-0112-02
  收稿日期:2012-12-22
  作者简介:王亮(1983-),男,黑龙江哈尔滨人,法律硕士,为证券法及国际经济法研究。
  
  离岸金融产生于上个世纪70年代,经历了四十多年的发展变化,如今已成为国际金融领域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离岸金融是金融市场不断拓展的结果,也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岸金融无论对于整个国际货币金融体系,还是对于我国的金融投资领域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在中国,离岸金融的业务试点已经进行了十多年,尤其是天津滨海新区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都涉及并亟须离岸金融政策的进一步改革。中国要想在世界金融领域拥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建立自己的国际金融中心,而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因此,站在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如何进一步完善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离岸金融及其法律规制
  对于离岸金融的定义,理论界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如货币基金组织认为,离岸金融是银行或其他机构对非居民提供的金融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从非居民借入货币和向非居民提供贷款。此种观点侧重于界定离岸资金的来源和离岸资金的用途。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如我国著名国际金融法学者韩龙教授认为,离岸金融是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或该国在岸货币金融循环系统之外而形成的、主要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活动。
  离岸金融与在岸金融是一组相对的概念,离岸金融较之在岸金融有其独有的特征。首先,离岸金融具有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或该国在岸货币金融循环系统之外的性质。其次,离岸金融通常是非居民之间以离岸货币所从事的金融交易,资金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都是非居民,即所谓“两头在岸”。最后,离岸金融市场要想更多地吸引到大批的国际金融机构和大量地国际资金,就必须在存款准备金、利率、税收等方面对离岸金融业务给予优待。
  由于离岸金融市场具有广泛的国际性,因此对于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和规制也有其独有的特点。离岸市场所在国对离岸金融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准入制度的限制和对日常经营管理的监管。相对于在岸金融,虽然各国普遍对离岸金融的准入限制较少,但是各国也都制定了相关准入规则并授权有关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而对于离岸金融机构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制定符合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法律和政策的管理制度,所有该地区的离岸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循该项管理制度。除此之外,离岸金融市场还要受到其他方面如离岸货币发行国、投资者母国、行业自律组织以及离岸市场统一监管机构等的规制和监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离岸金融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性金融。
  二、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离岸金融业务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根据相关规定,离岸金融的试点业务包括吸收境外居民和非居民的外币存款;发放对境外居民和非居民的贷款;办理对境外居民和非居民的外汇买卖、汇兑和国际结算;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资金拆借;组织和参与境外国际银团贷款:代理境外居民和非居民的证券买卖等业务。
  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起始于特区深圳。1989年5月,招商银行率先获准在深圳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其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深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等都相继取得了相关牌照开展离岸银行业务。在1989年到1998年的首次试点阶段,离岸银行业务的相关管理规章及法律制度逐渐确立和健全。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的爆发对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产生了致命性的打击。由于盲目的扩张以及经营管理当中不当的操作,离岸金融业务的高度风险性暴露无遗,离岸资产质量也随之极度恶化。因此,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被监管部门全面叫停。进入新世纪,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在全球金融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潮流中,吸收国际资本发展本国经济成为一种趋势。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恢复离岸银行业务,同时允许交通银行上海总部和浦东发展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2006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天津滨海新区内的金融机构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至此离岸金融市场在我国重新开启,更为全面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也成了我国金融领域进一步发展和改革的目标。
  三、我国离岸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离岸金融在我国出现以来,离岸金融市场经历了从试点到停办再到重新开办的过程。在这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离岸金融给我国整个金融领域以及金融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视野,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的经验和教训。
  首先,离岸金融市场的国际性使得国家对离岸市场的监管变得更加复杂。离岸金融不同于在岸金融以及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所在地国、货币发行国和资金提供者的母国分别根据属地原则、货币主权原则以及属人原则对离岸金融交易主张管辖和监管。这便使得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问题变得错综复杂。
  其次,离岸金融的监管模式设计存在缺陷。我国刚刚开始进行离岸银行业务试点时采用的是有限渗透的内外业务分离性市场模式。这种模式下银行可以利用在岸资金在一定限额内弥补离岸金融账户的头寸不足。由此造成的结果便是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甚至反过来成为扩大金融风险的催化剂。
  再次,对离岸金融经营和风险的监管容易出现漏洞。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的利率和汇率制度都处于相对稳定的计划体制中。在这样的环境下,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缺乏对利率和汇率变动所带来的风险的清楚认识和有效的防范措施,使得我国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试点银行忽视风险,盲目追求账面利润,以致在国际金融海啸中难堪一击。
  最后,离岸金融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也使得我国离岸金融的发展承受一定的阻力。由于离岸金融业务在我国处于试点阶段,因此,一方面对于离岸金融的专门立法没有跟上其发展的步伐,另一方面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彻底落实,浮于表面。
  以上的种种问题都时刻提醒我们要发展和扩大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就必须在制度上和法律监管方面下工夫,将立法和对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到实处。
  四、我国离岸金融的运行模式和法律监管措施
  根据国际上的主流学说,离岸金融市场的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内外混合型模式、内外分离型模式和避税型模式。其中内外分离型是当今世界上离岸金融市场的主要运行模式。离岸金融市场的模式选择在某种程度上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实现法律监管的前提和基础。
  从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和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来看,内外业务分离型运行模式对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最为有益。首先,内外业务分离型模式对国内金融实力和经济水平的要求不是十分苛刻。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加之金融行业比发达国家起步晚,自身的实力不足以与金融强国抗衡,选择此种模式对我国有效地吸收国际资本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十分有利。其次,对于我国国际金融人才的匮乏和金融业务水平相对较低的现状,选择内外分离型运行模式也符合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最后,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还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法律体系还不足以面对内外混合型离岸市场所带来的挑战与冲击。所以现阶段选择内外分离型模式对于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法律监督较为适宜。
  建立和发展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还必须高度重视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建设。通过对内外分离型运行模式的选择和确立并与之相结合,做到立法先行,并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趋利避害、防患于未然。
  做好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監管,首先要明确其运行模式即内外分离型模式,为离岸金融的法律监管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其次,对于离岸金融的法律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管、对离岸金融经营管理的监管、对离岸金融风险的监管以及对离岸金融税收征管制度的监管上。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就是完善与离岸金融业务直接相关的专门立法以及对已有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在适当的时机考虑出台一部专门的离岸金融法也不失为一种有力促进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有效方式。
  伴随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立法和法律监管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我国一定会在不远的将来建立起属于自己的国际性离岸金融中心。并通过这些国际离岸金融中心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本支持和现代化金融服务,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取得新的辉煌和成就。
  
  参考文献:
  [1]李仁真.后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法[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2]韩龙.国际金融法前沿问题[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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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J.奥林.戈莱比.国际金融市场(第三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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