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


  摘 要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不断发展,离岸金融市场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逐渐成为现代金融市场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国已经建立并发展了离岸金融市场,离岸银行业务基本法律框架的建立,充分彰显出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的重视。但是由于我国离岸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在很多方面尚存在欠缺,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有待改进。本文主要分析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以期对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的完善提出一些有效对策。
  关键词 离岸金融 监管 法律规范
  作者简介:杨秀梅,重庆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93-02
  离岸金融,以其广泛的国际性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离岸金融自身的风险性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带来了威胁,因此完善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离岸金融市场的基本概述
  (一)离岸金融市场的内涵
  对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内涵,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含义。传统意义上的离岸金融市场是指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交易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该货币供给和需求市场。但是美国国际银行设施(IBF)的建立,打破了传统离岸金融市场中对货币离岸性的认识。美国本土银行可以从事离岸金融业务,这游离于货币发行国境外的货币也可以参加交易。因此,运行于IBF系统并且在美国境内,以美元为媒介进行的交易仍可被称之为离岸金融交易。因此,现如今离岸金融市场可以定义为:非居民在货币借贷、贸易结算、外汇黄金买卖、保险服务及证券交易等金融业务和服务等方面不受市场所在国税收、外汇管制及金融法规的管制,并且与国内金融市场以互不干涉的方式进行自由交易的市场。
  (二)离岸金融市场的特征
  离岸金融市场虽然是在传统国际金融市场上发展起来的,但是自身存在着不同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特许性。首先,离岸金融市场的主体为非居民之间的金融交易。资金的需求与供给者都是非居民,具有广泛的国际性。其次,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模式多样性。主要分为:内外一体型,内外分离型,避税型和内外渗透型。,目前,各国或地区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受到金融监管模式的影响呈现出差异性,这主要与不同类型的市场运作方式、要求的条件、运行的特点不同有关。因此,离岸金融市场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意义上监管部门和监管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金融自由化。再次,离岸金融市场使用离岸货币。它既以货币发行国的银行为媒介进行运作,同时借助于往来行机制和电子资金划拨机制以在货币发行国清算的方式实现离岸货币的调拨运行。在此层面上离岸金融市场突破了一国国内金融循环系统的限制,进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金融市场。
  二、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对于提高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具有推动作用。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都在考验着我国应对能力。因此,我国应加强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
  (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
  批准深圳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是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起点。我国首家获准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是招商银行。随后,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经批准相继开办了离岸金融业务,只是,后来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些银行开办的离岸金融业务被叫停。2002年6月,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又开始经营离岸金融业务。与此同时交通银行总行和浦东发展银行也开始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因此上海从此迈入了离岸金融市场的行列。2006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我国的金融改革的实验区,鼓励在滨海新区进行金融创新和改革。天津滨海新区以其区域、政策等优势成为最有潜力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地区。
  虽然,离岸金融市场在我国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离岸金融市场业务并不成熟。我国仍存在着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缺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离岸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的现状
  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业性质、服务的针对项目及服务的业务范围、申办办法等。1998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并实施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离岸金融业务不能由离岸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离岸金融业务办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职业素质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后来,由于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这些管理办法都对我国离岸金融市场中的银行业务做出了一些法律规定。
  通过对以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说明我国政府在离岸金融法律监管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并随着离岸金融市场的新情况、新形势的出现而不断调整和修改相关政策。但是,离岸金融市场的国际化与自由性决定了其在经济形势转变中的创新性与效率性。所以法律的修订必须要紧随形势的变化,否则法律调整的滞后性将会影响市场有效的优化资源配置。而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明显的滞后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形势。例如: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问题、离岸银行安全稳健性经营的维护问题、以及跨国监管的问题等等,我国现存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存在的法律方面的欠缺,将在下文详细展开。
  (三)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基本法律体系涵盖了市场准入、监管机关、离岸银行业务的范围、监管模式、检查和监督制度五个方面。尽管目前法律为我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框架,但是在许多方面还需要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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