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少年司法的目标都是为了孩子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弱则国弱。”从某个角度讲,解决好少年司法问题,就解决了中国司法的未来。
  “我们的坚持。就是将每一个孩子当成自己的孩子看待,永不放弃保护与关怀。不管是探索创新还是完善,最终都是为了达到一个理念。就是以教育代替处罚。”
  9月1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2012年年会暨第二届少年审判论坛在河南省郑州市举行。
  包括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莫洪宪,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皮艺军,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姚建龙在内的各路名家汇聚中原。
  幽默的发言:“我就是打酱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军,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文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立勇,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领导和法官代表以及台湾、澳门少年审判法官共160余人参加了会议。
  刘桂明总编辑首先介绍了民主与法制报刊的发展历史及前景,并对民主与法制报刊的发行和读者定位以及阶段性的报道方向作了介绍,使与会者对民主与法制报刊有了更深的认识。
  刘桂明说:“所有点评的人中,只有我看起来像打酱油的。”他谦虚诙谐的开场白,点燃了会场的情绪。
  他先后从经济学、哲学、社会学等不同的角度,在众多的发言者中,专门对成都中院、滨州中院、新乡中院等人的发言作了点评。
  与会专家指出,在法庭审理环节,应重点考察涉案少年期待可能性、理性和可改造性,从而避免有限司法资源的耗费和二进宫、三进宫等“反向刺激犯罪”现象的发生。
  对待短期内无法预断其是否“没有再犯危险”的涉案少年,可借鉴英国的“判决暂不执行”或德国的“缓科”制度,确立适当的行为观察期,施与附条件且附期限的自我拯救机会,进而将外在的“犯罪标签”内化为涉案少年的负重感,进而升华为守法的自觉性。
  当代社会少年司法制度必须辐射社会各个层面,否则少年司法制度就无法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要解决目前的困境,必须引入联动司法的概念。
  不同角度的真正接地气的研究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周娟、审判员高国强,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伯勋,成都中院少年庭庭长史志君等人的发言引起了大家的共鸣。
  “应该评一等奖。”刘桂明说,3家法院的文章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意义,第一篇谈到少年司法改革的探索意义,第二篇谈到少年司法的完善意义,第三篇谈到少年司法的创新意义。
  诚然,3位发言人都来自司法一线,成都中院少年庭庭长史志君从社会学角度研究少年司法问题,运用实证分析、对比分析,阐述了少年司法研究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关系。
  高国强则将经济学概念植入少年司法研究领域,把少年司法问题作为供求关系去研究。
  高国强说,通过借鉴经济学中供需关系理论,分析不同时期的司法供需关系特点、分布格局,典型冲突、寻找更深层次的需求,确定更高层次的供给。让司法供给方向和供给量从简单回应需求到前瞻性引领需求,让契合少年司法正义的供给模式成为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坐标参照和进路导航。
  王伯勋运用哲学的视角研究少年司法。比如。我们经常提到一个哲学问题,我是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少年司法也一样,从哪里来?到哪里去?阐述了少年司法过去与未来之间的关系。
  30年少年司法我们只走了第一步
  少年司法的探索需要兼顾理想与现实,只要对未成年人有利、只要对社会有效、只要对稳定有益,我们就可以大胆先行先试,摸着石头过河。
  不管我们理想的目标有多远,现实中我们需要一步步去探索、去实践、去创新。所以在探索中可以先行先试。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完全可以作为探索里面的一个理念。无论是大城市的探索,还是中西部的探索,都是需要的、必要的、重要的。
  这就是我们少年司法所具有的视野和方法。
  正如滨州中院所谈,少年司法的完善,需要兼顾司法供给和司法需求。我们都知道,关于少年司法的完善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
  现在才开始了30年,30年是一个非常短暂的时间。对少年司法的完善来讲,我们还只是走了第一步。
  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不是法院的独角戏
  如高国强所讲,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不能靠坐而论道、纸上谈兵。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更不是法院或法官的“独角戏”。而是需要社会条件的同步生长。需要成熟后的社会协同联动。
  少年司法制度的创新需要照顾历史与未来。面对历史的得失,面对现实的取舍,这是我们在少年司法创新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我们一切的探索和创新,实际上就来自于我们历史文化的内涵。
  “让没有犯罪的少年不会犯罪”“让犯罪的少年悔恨犯罪”“让犯过罪的少年不再犯罪”“让所有少年都远离犯罪”。从而让安全的少年保障社会的安全,让中国之少年建设少年之中国。
  这就是少年司法的目标。上面这段出自台湾高雄法院同仁的话。完美诠释了少年司法的理念:以教育代替处罚。
  刑事法庭VS少年及家事法院
  我国的少年审判。到了该大胆尝试的时候。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姚建龙举例说,少年犯罪,不能将所有过错归咎于少年身上,也有家长的责任、社会的责任。
  比如周克华案的悲剧。当年。周克华就是少年犯罪,但没有挽救回来。
  再看台湾少年犯罪处理,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自1997年修改后。确立了“应别于成人系统设立少年专业法院”,于1999年正式成立了高雄少年法院。今年6月1日,更改制成为首座少年及家事法院,为专职调查审理少年事件的专业法院。
  “他们不称之为案件,而称之为事件,从名字的改变,就可以看出对少年的保护和以教代法的目的。”姚建龙说,台湾的少年审判已经经历了以刑为教、教刑并重、以教代法的3个环节。而我们的审判,依然停留在刑事审判的基础上,处在第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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