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方沉默权制度的补弊机制分析引进沉默权的现实性


  作者简介:邹珺(1991-),女,汉族,辽宁瓦房店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法学方向。
  【摘要】关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否应该引进沉默权的问题的争议,可谓由来已久。中国于1998年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更是引起了国内关于是否应引进沉默权的第二次学界探讨。但无论是肯定说、限制说,还是否定说,都没有在长期的争论中真正地说服他方。究其原因,除了价值观念的不同,更是因为各方学说并未在观点上形成足够深度的真正交锋,各说各理,难以达成一致。本文将简要分析现有学说难成共识的原因,并从西方沉默权制度本身得以存在的补弊机制来对中国引进沉默权的现实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沉默权;补弊机制;司法制度;社会管理;国情现状
  一、引言
  沉默权,又在学理上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询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拒不回答的权利。沉默权,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最先被美国移植,随后波及欧洲诸国及我国港、台地区的诉讼制度。随着联合国在1966年12月26日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更是为沉默权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奠定基础。目前,该公约已有149个成员国,其中大部分国家先后确认了沉默权。沉默权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推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体现着一种世界性的立法趋势。我国学界关于沉默权问题的探讨,尽管看起来轰轰烈烈,但由于视野的局限和理论工具的缺乏,使得对沉默权问题的把握仍停留在一个较为浅表的层面。[1]肯定说主要关注在沉默权符合了公约的要求,也是我国民主化法治建设的要求,且我国现有条件比英国确立沉默权时的条件优越很多。然而却忽视了现今的社会环境照比300年前的英国也大不相同,犯罪方式与技术也在不断进步,只看到一项制度的积极意义却不注重其弊端的消除,很难让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限制说认为从原则上应当承认沉默权,但对某些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危害的严重犯罪案件,不适用沉默权。[2]任何一项权利都不能毫无限制,也不能全盘照搬移植,其作用的合理发挥也取决于基于国情、时情对适用范围的合理限制。笔者认为肯定说和限制说可以划归肯定说一类分析。否定说则多以我国司法水平有限、犯罪率居高为由反对。这些理由看似是基于国情,但用这些对表面现象的描述来反对,对比可见,肯定说侧重应然层面的分析,否定说侧重实然性的论证,二者在不同层面上没有形成真正交锋,固然出现谁也说服不了谁的局面。其实,对于沉默权可以保障人权的积极意义本不存在太大争议,沉默权可能带来的弊端也可以被认知,是否引进就在于一个利弊权衡的问题。据此,笔者试图追本溯源,从西方国家是通过何种机制对沉默权制度带来的弊端予以消除,来分析我国引进沉默权是否具有现实性。
  二、西方沉默权制度的补弊机制
  任何制度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任何制度也不可能设计到毫无缺憾,一项制度得以良好施行,除了制度本身要适应善法的要求,也要求相关配套的制度可以协调运作、纠偏补弊。有观点认为引进沉默权的弊端主要有三:一是犯罪嫌疑人援引沉默权会减少口供证据的获得,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打击犯罪的能力;二是沉默权的行使助长了犯罪分子同司法机关较量的心理,不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3];第三是沉默权很难落实到实处,影响法律的威慑性。西方沉默权制度之所以可以保留至今并成为一种国际的立法趋势,就在于其运用配套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沉默权的痼疾,让犯罪分子不能滥用这项权利,从而让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做到相对的平衡。
  (一)司法制度的补弊机制
  英美法系国家沉默权的形成与实行,离不开自由心证制度、辩诉交易程序、审讯录音录像制度、证人制度、律师制度等配套制度的支持。自由心证制度下,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法律不预先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4]行使沉默权未必是犯罪嫌疑人的有利对抗措施。从英国1994年通过《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对沉默权的限制,到美国米兰达规则施行上的松动放宽,都可以看出沉默权的援引在一定情况下要承担不利的推论后果。而另一方面,辩诉交易又积极促使了犯罪嫌疑人的主动配合,以换得对定罪量刑的从轻处理。有数据显示,英国行使沉默权的人大约只占被询问者的4.5%,美国也只有4.7%。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辩诉交易制度还未普及,但允许法官对被追诉人的沉默进行不利推断。被追诉人放弃沉默权不能获得法律上的积极利益,但可以使自己免于不利境地。例如在德国,被告人并没有行使沉默权的积极性,据统计,有近一半的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供认罪行。[5]良好的引导机制下,沉默权也就不必然导致口供证据的消失,犯罪分子也不会冒然走上对抗式的审判程序。此外,西方国家审讯时严格的录音录像制度,例如英国从1994年开始,要求警察在对嫌疑人进行询问时,必须同时录制两盘录音,可以很好的遏制刑讯逼供,保证沉默权制度的落实,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二)社会管理的补弊机制
  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良好的社会管理机制促进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进而与社会法制化形成良性的互动,西方社会管理机制对沉默权的补弊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司法机关可获得更多客观证据
  在现代治理化社会中,人们的生活绝大多数均能收到或多或少的持续性监控,从学校、医院、工作单位等日常生活场所将人们划归到一定的编制,到火车、飞机实名购票等对临时性活动的规范限制,个人的私人活动总处于一种可被记录的状态,且对其日后的生活也有着广泛影响。例如,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中,有一位女候选陪审员曾经有被丈夫虐打的经历,由于辛普森曾经打过他的前妻,所以这名候选人的资格立即被法官取消了,以免她在做判断时触景生情。[6]正式这种把生活变成文字和痕迹的做法,同样也会使得一个人一旦涉嫌犯罪就会有许多他们人难以“篡改”的实物证据呈现在国家追溯机关的面前,[1]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活动也就不必然以口供为唯一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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