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法治进程巡礼


  2012年,是中国法治建设全面推进、稳健发展的一年,也是法治亮点频频出现的一年,“全面推进”这个词比较准确地概括了2012年中国法治进程的主题。首先,党的十八大报告奏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旋律,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法治方针。其次,立法领域,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亮点颇多,开启了民事诉讼的新纪元;司法领域,司法改革白皮书的首次发布,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海内外介绍了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就;糯康案的正义宣判充分彰显了中国司法主权,也为今后涉外审判提供了好的范本。法院系统推出的司法透明指数让司法公开真正成为“看得见的正义”,而常态化的庭审网络直播也成为司法公开名副其实的网络推手。此外,备受关注的天价乌木事件折射了基层政府公权力的“傲慢与偏见”,网络反腐风生水起既彰显了反腐威力也暴露了非常态化非理性化反腐的缺憾,加快反腐败立法迫在眉睫。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012年金秋时节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浓墨重彩地勾勒出一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蓝图,奏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黄钟大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重要法治主题,是新形势下吹响的法治号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要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立法上,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形成的基础上,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突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强调人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在司法上,强调“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而不是将司法改革的侧重点拘泥于工作机制改革,更加突出对深层次的司法体制的纵深改革。在普法上,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意味着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依然是各级领导干部,关键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要统筹兼顾,切忌片面和表面,克服观念上的片面认识和实践中的表面文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要高度重视改革的顶层设计,并将顶层设计落实到法律层面,把改革的顶层设计与改革的法治保障有机结合起来。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十六字方针堪称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南针。新的十六字法治方针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一脉相传而又更加丰富和科学,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础上进入了一个成熟稳健的新阶段。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执政党报告中的首次出现,是我党对依法治国方略认识进入一个新高度的体现。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时代背景下,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就显得更为迫切。
  新民诉法开启民事诉讼的新纪元
  历时数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终于尘埃落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2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健全证据制度,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细化审判和执行程序,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等,对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82年试行以来,历经1991年、2007年以及本次2012年的三次修改,取得了跨越式的进步,一个基本适应中国新时期实际需要的民事诉讼法逐渐形成。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面较为广泛,涵盖了从基本原则到全部诉讼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方方面面。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还首次规定了小额诉讼、公益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等内容。
  公益诉讼入法堪称最大的修法亮点。颇为引人关注的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为公益诉讼撑开了法律的保护伞。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民诉法中明确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这无疑是一大立法进步,但同时将公民个人排斥在公益诉讼的原告之外,这也不能不说是一大立法缺憾。其实,如能将“公民”纳入公益诉讼主体,尊重公民个人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注,可以更好地体现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
  确立诚信诉讼的基本原则。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就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民事诉讼法一直没有规定诚信原则。民事诉讼中大量违反诚信原则的诉讼现象,如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浪费了稀缺的司法资源,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诉讼诚信原则,可谓审时度势的正义之举。在确立诉讼诚信原则的同时,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还对诚信原则的落实作出了具体化的制度安排。如:禁止恶意诉讼。当事人相互之间如果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且还要视其情节之轻重,为其课加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如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骗取了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甚至被实际执行的,则要移送其他司法机关作为刑事案件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小额诉讼制度提高司法效率。新修改的民诉法首次规定设立小额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新修改的民诉法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些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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