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


  摘 要:随着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科技与法治的结合也必将成为一种趋势。电子诉讼的潮流正是这一时代趋势发展的体现,这种诉讼形式来为社会解决各类纠纷,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本文通过发现国内电子诉讼存在的问题,从而进行及时地应对与完善国内电子诉讼。
  关键词:电子诉讼 存在问题 应对
  一、电子诉讼的概述
  1.1电子诉讼的定义
  电子诉讼,即是诉讼程序以电子信息为媒介阶段性或全程性的展开。作为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电子诉讼行为与之前传统的民事诉讼机制相区别,其特别之处在于以信息技术为媒介而进行的。
  1.2电子诉讼的特点
  电子诉讼有三个显著特点:首先是虚拟性,在传统机制下,当事人发起、参与诉讼程序须亲临。在电子诉讼中,无论是阶段性或全局性的电子诉讼,都会使原本在法庭内各诉讼参加人间传递的信息转换为电子信号进行传输。二是便捷性,诉讼参加人可以在实际未曾谋面的情况下完成阶段或全程诉讼。电子诉讼下诉讼参加人依靠电子信息传输终端,如电脑、手机,可以自由便捷的选择诉讼工具。第三是材料统一性,由于使用信息技术来推进程序,各种形式的案件材料则均需转换为适合电子传输的数字化形式,为了案件审理的公平与便利,传统诉路下使用的实物证据、文书都需要进行转换。
  二、电子诉讼实行在民事诉讼法上的问题
  2.1电子诉讼和司法公开冲突
  互联网的匿名性导致互联网活动难以进行有效的规制管理。电子诉讼,当事人或者证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来诉讼和作证,取代以往的到庭诉讼和作证,法官很难通过审查当事人和其他提起诉讼的人的表情、行动来做出判断。在电子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视频工具进行陈述,公民大众即使来到法院旁听,也观察不到当事人和证人,只能依靠法院提供的视频。这给传统民事诉讼法里所要求的司法公开原则造成了一定的颠覆。
  2.2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和效力存在争议
  在电子诉讼中,提供视听资料也成为了一种作证方式。与传统的种类相比,视听资料是通过技术手段制造的,人们容易利用它的特性来伪造或篡改视听资料。由于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数量逐渐增加的当事人采取私自偷拍,私自跟踪录像等方法获取的证据被运用到民事诉讼的里来。通过这种手段获取的视听资料存在着冒犯他人正当权利的漏洞,从而导致视听资料的正当性和效用给人们造成了质疑。
  2.3确定电子数据原件难度较大
  电子证据本质上是一组数字化的信息,记录于磁性介质中,原始信息是二进制编码,人们无法对其直接的感知,只能凭借信息设备,经过多媒体屏幕或者电子打印机才可以让人们读出来。电子数据最后展现方式均不是以往的数据的最初的样子,所以可信度,证明力均不及原始数据。电子数据因其特性具有的脆弱性,隐蔽性等特点,容易被删除,篡改且难以被轻易发现,所以实践中法院认定电子数据原件时存在难确定、不统一的情况。
  三、民事诉讼法的应对措施
  在法院系统内,我国目前正在努力建设“智慧法院”,將网络的快捷便利运用到法院系统中,全方位地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通过这种方式让人民群众监督法院,树立法院阳光、透明的形象。不过我国目前只有实践的探索,缺乏法律依据,合法性不足。所以,电子诉讼立法已成为当下刻不容缓的任务。
  民事诉讼信息化目前在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民诉法和相关制度也须做相应的改进,才能适应民事诉讼信息化带来的种种问题。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诉讼有一些相关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有下列原因的:(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允许不出庭作证。第87条也规定了可以采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除法定的几种文书以外的其他文书。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当事人需求的增多,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远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这些需求。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所以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是参与到诉讼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做到的。因此,如不将电子诉讼这一特殊形式通过民事诉讼法予以认可,当事人的很多诉讼行为将没有合法性,反而会阻碍当事人维权之路,那就与我们建立电子诉讼的初衷背道而驰了。本文总结了学者的一些观点,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第一,在提交诉讼文书上规定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其代理人都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提交相应的文书。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
  第二,现有的民诉法只规定了在某些情形下可以适用视频会议的方式,很多案件视频会议和当事人到庭的效果是一样的,但硬性规定必须到庭参加,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利。这种方式如果不加以解释和规范就会违反我国的“直接言辞”原则,因此,如果要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就要对“直接言辞”原则进行重新定义,否则很有可能涉嫌违反法定程序。
  第三,在作证方式上,做出更便利鉴定人的作证方式的规定,鉴定人也应和证人一样,在某些情形下可以不到庭作证,而是通过视频的方式。
  第四,在送达方式上,也可以全面推行电子送达的方式。现阶段实践中,大部分情况还是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寄给当事人,但显然这种方式增加了物质成本不说,还增加了时间成本。而且文书的范围应做相应的扩大,不能仅限于以前的那几种。并且一审、二审、再审都可以使用。
  第五,在文档的保存上,允许采用电子案卷。将电子文档转化为纸质文档在如今是可行的,并且并不难。同时,采用电子技术归档,也可以避免纸质档案易破损和腐烂等缺陷,可以更好地保存档案。
  结语
  电子诉讼作为当今科技与法治密切结合的产物,由于其本身具有便捷迅速的优点,所有它必将成为一种时代潮流与必然趋势。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已经渐渐开始完善发展这种诉讼形式,我国紧跟时代的潮流,国内电子诉讼实践已经取得初步的成效,电子诉讼在一线城市已经得到应用。但是由于电子诉讼本身存在一些弊端,我们亟需从法律层面和科技层面来克服目前存在的种种难题,唯有这样才能将电子诉讼全面的推行至全国。
  参考文献:
  [1] 刘敏.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J].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
  [2] 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J].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3] 侯学宾.我国电子诉讼的实践发展与立法应对[J].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
  [4] 史宇航.网络实名制的条件与实现[J].技术研究,201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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