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投资规则研究


  摘要:以美国为首的12个缔约国已于2016年2月4日正式签署《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文章通过研究TPP投资章节的核心规则,对比其在市场准入与投资者待遇、市场保护机制以及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与WTO框架下投资规则的主要差异,以把握国际投资规则的最新发展动态及其未来对各缔约国以至全球投资体系的影响。
  关键词:TPP协定;WTO;投资规则
  一、 引言
  WTO多哈谈判陷入僵局促使美国加紧构建以其为主导的亚太经贸体系,并试图构建全新的的全球经济贸易体系。2016年2月4日在美国主导下12个缔约国正式签署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占全球经济的比重达到40%,是WTO以来最具影响力的贸易协定。这一野心勃勃的综合性协议的缔结,极力主张经济与贸易的自由化、消除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加强和深化了缔约国在贸易与投资方面的联系。在投资领域,TPP与WTO相关规则有诸多不同,其引入负面清单机制,要求资金转移自由,创新投资争端解决机制。TPP与WTO在投资领域的差异意味国际投资规则的重大挑战与变革,投资保护或将是新一轮全球贸易规则制定的核心和重点。本文拟以TPP中的投资规则为研究对象,探讨TPP与WTO的投资规则异同,分析TPP对各缔约国及全球投资环境的影响。
  二、 TPP中投资规则的核心内容
  TPP第九章为投资专章,分为A、B两部分介绍了投资的具体内容和争端解决,并附有12个附录与两类负面清单。而在WTO框架下,有关投资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之中。本文选取投资有关核心规则进行解析,提出新规则之下的若干思考。
  1. 市场准入与投资者待遇。市场准入是东道国对外资的态度与立场的反映,而投资者待遇昭示了投资者与东道国权利与义务划分的博弈。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作为非歧视原则的主要内容在TPP中着重笔墨。TPP9.4条(国民待遇)、9.5条(最惠国待遇)要求“在投资的设立、获取、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处置方面”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这种待遇标准显然属于“准入前待遇”。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和全面保护和安全待遇是近期发展起来的绝对待遇标准,被TPP投资章节第9.6条(最低待遇标准)纳入。通常东道国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情形大致包括透明度不足、司法不公、损害外国投资者合法期待、非歧视以及未提供可预见的、稳定的法律与商务框架,显然其涵盖面广近乎于无边界,为此,TPP第9.6条第4款、第5款扩大了不违反最低待遇标准的规定。
  WTO框架下有关市场准入与投资者待遇的规定与TPP中差异较大。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第17条规定了服务业投资待遇采用渐进方式的国民待遇,即在给予国民待遇的承诺之下,WTO成员采用选择准入(opt-in)的方式逐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这意味着准入前国民待遇仅适用于该成员于承诺表中明确列举的服务贸易,将其解释为“准入后待遇”较为稳妥。TRIMs协议对于国民待遇的规定仅重申了GATT第3条国民待遇条款和第11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是概括性禁止的条款,是外资准入方面的自由化规则。
  在最惠国待遇方面,TPP并未将其定义为成员方的普遍义务,但GATS的最惠国待遇属于成员方的普遍义务。在国民待遇方面,TPP采用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而GATS和TRIMs协议中采用的“准入后国民待遇”模式。此外,对于在TPP中单独列出的最低待遇标准,GATS和TRIMs协议中均未予以涉及。
  2. 投资保护机制。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对国际投资进行有效保护显得愈加重要。TPP第9.7条(征收与补偿)与第9.8条(转移)属于投资保护机制的相关内容。第9.7条规定“缔约方不得对涵盖投资进行直接征收或国有化,或使用与征收、国有化等效的措施进行间接征收或国有化”。为了限制征收范围被扩大解释,在涉及补贴的补充规定中指出两种缔约方不构成征收的行为。第9.8条规定“每一缔约方需允许所有与涵盖投资相关的移转无延迟、自由地进行,并依据市场汇率移转”。可见TPP中涉及的转移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为了防止这种转移只有过分扩大,一些诸如丧失清偿能力、刑事犯罪、保护债权人利益等例外也被规定其中。
  GATS第11条对支付与转移进行了明确规定,仅对为确保国际收支平衡的限制情况例外,保护其他一切国际资金移转、支付、汇兑的自由。TRIMs协议主要通过重申GATT第3条和第11条约束投资措施。TRIMs协议的附件中对第2条的具体落实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在附件第2条第2款种包含了禁止进口用汇限制的相关条款。TRIMs协议第9条中提到“审议过程中,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当考虑是否需要补充有关竞争政策和投资政策的规定于本协议”,显然这一试图将投资保护纳入WTO框架之中的目标没有实现,因此TRIMs协议与GATS中尚无有关征收与补偿的规定。
  TPP的投资保护措施具有全面性与系统性,这是WTO框架下有关投资的规则所不具备的。征收与补贴的规定是投资者手中紧握的有力底牌,而针对转移的规定再一次呼应了TPP所强调的经贸自由精神。WTO迟迟未能达成一项包含投资保护措施在内的多边投资协议,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纠葛有莫大关系,而这一矛盾在美国主导的TPP协定制定中显然不足为道。
  3. 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皇冠上的明珠”,被视为最完善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一。GATS和TRIMs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则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体法内容依附于这一机制之下。GATS的争端解决规则由《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的一般程序和GATS第22与23条的特别规定组成。TRIMs协议争端解决涵盖了磋商、仲裁、申诉解决等多种方式,但是尽管TRIMs协议在其争端解决机制中已纳入GATT的争端解决方法,其争端解决机制仍存在其缺陷之处。TRIMs协议纳入的GATT争端解决方法仅在缔约国之间有效,且仅在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范围内有效,这对于作为WTO框架下唯一直接调整国际投资措施的国际协议而言显然有以指测河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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