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CISG的风险转移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且我国又在2001年加入了世贸组织,国际贸易也日益的磅礴发展。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因为距离远,耗时长,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而且风险承担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风险转移也就是是贸易双方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风险在什么情况下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呢?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在CISG中风险转移是如何规定的以及我们应当如何运用。
  【关键词】风险;风险转移;国际贸易;货物运输
  一、CISG中的基本概况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文全称是《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写CISG)是在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是国际贸易销售的一个重要的公约。
  (一)风险
  什么是风险?在陈安先生《国际经济法》中风险是这样定义的:“风险是指足以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如盗窃、火灾、破碎、渗漏、扣押、征用、船舶沉没、飞机的失事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在马骏驹、徐延满先生《民法原论》中风险是这样定义的“风险亦称危险,是指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可能遭受的毁损、灭失而导致的价金风险”。
  (二)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使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具体是指原有卖方承担的货物的风险在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
  二、风险转移的界定
  (一)内容上的界定
  在CISG的第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我们可以看出风险移转到买方后,无论货物是否遗失或者是损坏,买方都有付款的义务,但是这种损失或遗失不是在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为前提。同时这条种也体现了价金风险。所以我们要很好的从内容上区别风险与风险转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更准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与更好的履行自己义务。
  (二)时间上的界定
  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是分析货物风险转移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在CISG中有关风险转移时间界限的规定是公约在第66~69条。为了提高国际贸易的经济效率,通常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的是以货物风险与货物交付相联系的模式。但是在货物交付中又有不同的理解。其中基本主要是涉及到:一是涉及运输时,在运输途中风险是怎样划分的;二是在不涉及运输时,货物的风险是怎么划定。
  三、CISG中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
  在CISG中对于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是在是第67~69条。其中第67条是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第68条是有关路货货物的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第69条是不涉及运输货物和目的地交货的风险转移。下面我们就分别从这三个方面来说说CISG中的风险转移。
  (一)涉及运输货物的风险转移
  通过CISG第67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在第一款第一句中适用的风险转移的模式是“以第一承运人为模式”,就是只要在卖方在合同签订下(合同中没有有关合同风险转移的特殊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时候货物的风险就转移到了由买方负责了。
  在第二句中能发现卖方要把货物交给某一特定地点的承运人学术上把这种模式叫做为“特定地点承运人模式”,这个模式与“第一承运人模式”有什么不同呢?其实他们的主要的区别就是:风险仅仅在卖方是否将货物于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方才转移。“第一承运人模式”是不需要把货物交由特定地点的承运人的,这一规则只需要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就行,也就是卖方只需在工厂或者是在储存货物的仓库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就行。而“特定地点承运人模式”是指要卖方把货物运到特定的地点,在这个运输中没有要求卖方是找承运人还是自己去运输。所以这就明显的与“第一承运人模式”区别开了。
  但是风险转移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
  (二)路货货物的风险转移
  在CISG第68条规定中我们很容易就能知道在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的转移是,是在合同签订的时候,风险就转移到了买方承担,但是这种情况是有一个前提的,那就是卖方没有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是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的情况出现,否则货物的遗失或损坏就应该是卖方负责,卖方在路货买卖中承担风险损失条件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订立买卖合同时,在途货物已经发生的遗失或损坏;2.卖方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在途的货物已经发生了遗失或损坏;3.卖方在跟买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告诉买方货物已经发生了遗失或损坏的。
  (三)不涉及运输货物和目的地交货的风险转移
  在CISG中第69条是对于不属于第67、68条这两种情况的适用比如买方可以依合同有关义务自备运输工具或委托公共承运人到卖方所在地收取货物的情形,或者依合同约定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的,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卖方应怎么办?风险是否已经转移到买方了?在运用上面的67、68条是无法解答的。但是在CISG第69条中就有有关的规定。
  在69条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69条是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的。而且第一款是只适用于买方在卖方营业地接受货物的情况,而第二款是适用于在卖方营业地接受货物的其他地点接受货物的情况,但是在适用第二款的时候,卖方要及时的充分的通知买方货物已经到达了合同约定的地点,让买方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去约定的地点接收货物。
  四、结论
  风险转移制度直接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风险与谁来承担的问题。这是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问题,所以我们要很好的掌握在贸易中风险的转移的正确时间点,这样就可以在发生货物损害时就能很好的分辨出谁来对这次风险来负责有,利于风险发生时责任的分担。
  参考文献:
  [1]李彬.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路货风险转移制度研究[D].暨南大学,2009年
  [2]陈安.国际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3]柴丽芳.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3)
  作者简介:
  魏岳彬(1989-),男,江西吉安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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