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海峡两岸经贸争议处理方式探析


  [摘要]我国大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而我国台湾地区实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拥有所谓“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海峡两岸各自形成法域。海峡两岸对经济贸易领域内的事项都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关税区,适用各自不同的法律。虽然海峡两岸已先后加入WTO,但海峡两岸之间的贸易争端的解决有其特殊性,它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争议,不能随意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应通过内部协商来解决,以后也可以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解决,这是目前最可行也是最佳的争议处理方式。当海峡两岸统一后,应确立在中央政府主导下的争议处理方式。
  [关键词]海峡两岸;经贸争议;处理方式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2-0045-03
  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为ECFA)。这是海峡两岸在2001年底先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海峡两岸签署的最重要的一项经济合作协议,为海峡两岸的经济合作开创了新的里程碑。但是,海峡两岸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并没有改变海峡两岸分属于各自形成的法域的基本事实,因此,海峡两岸的法律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海峡两岸的经济贸易和投资领域的争议也将会大量发生。
  一、海峡两岸分属于各自形成的法域的基本事实没有改变
  法域是指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一个独立的法域表现为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制度,法域与法域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各法域间的法律互不相同又互相独立[1]。这三方面特征相互联系。通过独立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各地区才可以依本地区的利益和实际情况,制定独立的不依附于其他地区的法律和制度,形成本地区和其他地区不同的判例和独立的判决;各地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就不会产生一个地区的法律凌驾于其他地区法律之上,各地区的法律是平等的;各地区的法律互不相同并彼此独立,产生了法律冲突和争议,从而需要协调和解决[2]。但法域不同于国际法上的主权国家,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可能存在着若干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法域,这样的国家经常被称为“复合法域国家”或者“多法域国家”。一般而言,同一法域的法律调整该法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国家等各种主体的特定利益关系,如果这种利益关系超出一法域而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域有关,则会出现一个利益关系同时受多个法律管辖的状况,从而导致法律冲突。
  我国大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而我国台湾地区则实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拥有所谓“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海峡两岸各自形成法域。海峡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海峡两岸作为独立法域的基本事实及基本条件都没有改变。
  首先,海峡两岸现有的法律法规事实并没有改变,尽管两岸已先后加入WTO并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其次,WTO的缔约方为单独关税区,而不仅仅是主权国家,只要是拥有或获得处理其对外贸易关系和WTO协定中规定事项的完全自主权,就可以成为WTO的缔约成员方。我国大陆政府管辖的领土占全部中国领土的绝大部分,根据国际法的有效管理原则,中国大陆政府是作为中国唯一的合法代表并具有完全主权的国家身份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而我国台湾地区则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身份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但海峡两岸在WTO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比如,海峡两岸都有平等独立的代表权,可以各自向WTO的各机构选派代表;海峡两岸可以独立参与WTO规则的制定和多边贸易谈判,可以代表各自的经济利益,采取不同的立场等[2]。因此,两岸对经济贸易和投资领域内的事项都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关税区,适用各自不同的法律。在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两个单独关税区的法律性质仍然没有发生改变。
  最后,海峡两岸的法律制度互不相同。虽然《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提出的目标是两岸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提出的很多问题仅仅停留在磋商、协商的层面上,两地并没有施行完全一致的法律规范,因此,两地的法律制度之间仍然会存在许多差异和不同。
  二、适用区际私法是处理海峡两岸民间经贸争议的重要方式
  海峡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必然会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有利于海峡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由于海峡两岸人民的经济交往大量增加,必然会产生大量的经济纠纷,这仍然需要通过各自的区际私法来加以解决。
  由于海峡两岸对经济贸易和投资领域内的事项都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关税区,并且海峡两岸都拥有各自的法域,各法域实行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即使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大陆与台湾实现了统一,台湾仍将作为一个法域存在。就像回归后的香港和澳门,虽然它们只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受中央政府的领导,但是它们可以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成为与内地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两个独立法域。因此,海峡两岸的法律在很长时间内不可能完全相同。即使海峡两岸都加入了WTO,都有义务使自己的法律与WTO规则相一致,但WTO规则的宗旨在于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具体的贸易制度和手续仍是由各成员方自己确定。而且,2001年启动的多哈回合谈判至今尚未完成,很多议题各国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将其规定到WTO规则中去。即使是同一条款规定,双方还会根据自己的传统和习惯去理解WTO规则,由于理解的差异,也会有所不同,也会对有关规则的适用发生歧义。当海峡两岸人民在经济贸易领域或投资领域发生争议后,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商事仲裁程序来解决相关争议。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通过区际私法选择适用法律则是处理相关争议的较好方法,也是重要的方法。1992年9月,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了《台湾地区与大陆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民事、刑事、行政等三个方面的法律冲突都做出规定。而我国于2010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类推适用于涉港、澳、台案件。

推荐访问:探析 海峡两岸 争议 经贸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