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东风推保险机构融资助实体经济发展


  【摘要】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中国保监会发布实施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简称《通知》),系统整合现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比例政策。笔者从《通知》出台的背景、原则与思路,《通知》的核心内容与涵义,《通知》对保险资金运用工作的政策影响和2008年以来云南省保险机构融资情况以及对我省保险资金运用的启示等五个方面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力争使我省保险机构融资工作借助市场化改革的东风,推动保险资金高效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帮助带动云南省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获得保险机构直接融资的支持,让云南金融保险努力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全省小微企业、“三农”、产业园区县域等实体经济之树。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 比例监管 政策影响 服务实体经济
  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在去年10月间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于2014年2月下旬发布实施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系统整合了现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比例政策,可以认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至此已经形成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比例监管为手段、差异化监管为补充、动态调整机制为保障的比例监管新体系。正如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曾于瑾主任所言,“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坚持市场化改革导向,把投资权和风险责任更多地交给市场主体。”
  省金融办对《通知》进行认真的研究分析,力争使我省保险机构融资工作借助市场化改革的东风,推动保险资金高效有效地服务我省实体经济的发展,从而帮助我省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获得保险机构直接融资的支持。让云南金融努力成为一池活水,来更好地浇灌我省小微企业、“三农”、产业园区县域等实体经济之树。
  保险资金运用是一项市场化融资行为,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体量大,追求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特点。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开始实施和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在总体上呈现“两条主线、互动演进”的路径特征,即确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体制和构建多元化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体系这两条路径相互推动、循序推进。2003年,保监会开始推动以集中化为前提、专业化为目标的保险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一是建立保险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将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资金集中于公司总部统一运用。二是建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体制,通过专业化委托运作来提高运用收益水平。三是推进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能力建设,通过制定投资能力标准和风险控制指引等方式,实施投资能力与投资渠道准入关联,推进保险机构的投资能力建设。2006年以后,保监会先后放开了保险资金对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和境外的投资渠道。这些政策不仅有效拓展了保险机构资金的运用空间,提升了资产管理产品的开发能力,同时也实现了投资渠道的国际化对接。2012年下半年至今,保监会陆续发布金融产品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境外投资、衍生工具和保险资产管理等一系列保险资金投资新规,积极推进险资运用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操作空间,旨在促进保险市场健康运行,改善保险公司资产结构,完善保险资金投资政策体系,进一步推动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原则与思路
  保监会指出,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要坚持市场化改革导向,把投资权和风险责任更多地交给市场主体,增强市场活力。此前施行的比例监管政策在约束机制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相关政策由于出台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困难,影响保险资金运用效率。一是监管比例“散、多、杂”,缺少系统性整合,易造成监管导向不够明确,市场认识不易统一。二是列举式的监管比例不适应市场形势。新增投资品种需制定新的投资比例,监管比例日趋复杂。同时,比例监管政策制定往往滞后于市场发展。三是部分监管比例可操作性不强,与市场实际脱节。部分比例限制涉及交易对手方,信息获取难度大、成本高、作用弱。
  保监会此次发布实施的《通知》,调整与改革的总体考虑是,兼顾监管需要与市场实际,系统整合现行监管比例规定,明确监管与市场的权责范围,建立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比例监管为手段,差异化监管为补充,动态调整机制为保障的比例监管体系。据了解,制定《通知》的具体原则与思路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系统整合。监管比例大幅减少,由原50余项减少至10余项,并基本做到“一个文件管比例”。二是抓大放小。“抓大”是通过大类资产监管比例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放小”是取消具体品种投资总量的比例限制,实现投资自主、风险自担。三是分层监管。“分层”是指建立监管比例、监测比例及内控比例“三位一体”的比例监管体系,各类比例实行差异化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四是动态调整。建立比例监管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相关政策可以视市场发展情况灵活调整,满足市场合理需求。
  二、《通知》的核心内容与涵义
  通过对《通知》的研析,保监会根据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将保险资金各种运用形式整合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个大类资产。
  《通知》表明,保监会明确规定了三类比例,并对不同比例实行差异化监管。一是监管比例,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分别不高于30%、30%、25%、15%,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无监管比例限制。投资单一上述资产的监管比例均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单一法人主体余额的监管比例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突破比例的,保监会将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二是监测比例,针对流动性状况、融资规模和各类别资产等制定风险预警比例。达到或超出监测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规定履行相关报告或披露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列入保监会的重点监管对象。三是内控比例,制定投资内部风险控制比例,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定后向保监会报告。

推荐访问:东风 市场化 实体 保险资金 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