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寿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保险乃至金融理财需求不断走向多元化,单一金融产品、单一金融产品销售方式已越来越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保险公司顺应市场发展潮流,积极拓展多元化保险产品、多元化保险产品销售方式,开展业务合作可以充分挖掘对方销售渠道的潜力,充分利用彼此庞大的客户资源,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需求,降低经营成本等。现如今保险公司将更多的目光投向银行、邮政等机构,忽视了同业之间开展业务合作——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的巨大优势和潜力。
  一、保险同业之间业务合作的优势分析
  (一)可以充分挖掘双方销售渠道的潜力
  由于我国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市场刚刚起步,保险公司在拓展多元化销售方式时主要着眼于与银行、邮政等机构的业务合作,但目前保险公司与银行、邮政等机构业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都还十分有限,合作环境不容乐观。
  (二)可以充分利用彼此庞大的客户资源
  保险市场上客户群根据其规模、保险金额、潜力可分为大、中、小型客户,以往财产保险业务以大型客户(企业客户)为主,随着企业改制、个人资产不断增加,我国财产保险个人及中小型客户市场正在迅速发展。面对标的分散的个人及中小型客户市场,财产保险公司无法象个人寿险那样通过建立庞大的业务员队伍对其进行开拓和维护,而可以借助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队伍对客户进行深度开发,为其拓展业务。由于目前财产保险公司以大型客户为主,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其客户资源开拓团险业务及个人寿险业务。
  (三)可以降低单位作业的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保险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最重要的效果之一就是能实现资源共享,降低经营成本。尤其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剧,费用支出不断攀升,保险公司利润水平被摊薄,此举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四)可以提高业务员的综合素质,增加业务员收入,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员队伍
  保险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对业务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了解财产保险业务和产品,还要熟悉人寿保险业务和产品;不仅要掌握财产保险产品销售技能,还要懂得人寿保险产品销售技能。他们不仅仅是以一个纯粹的产品推销员的形象出现在客户面前,而是以综合保障服务顾问的专业形象帮助客户管理风险和规划未来。
  二、保险同业之间业务合作的模式设计
  保险同业之间业务合作就是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签定业务合作协议,依据一定的组织方式和操作流程,财产(或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向有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的客户推销本公司产品的同时,自行展业或与合作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联合展业,推销人寿(或财产)保险产品,最终促成多元化保险产品的销售。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通过制定合理可行、符合监管规定的业务代理方案,使双方在销售队伍、客户群、销售渠道及人际关系等方面充分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作,从而极大地促进双方业务的发展。
  三、保险同业之间业务合作可能产生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制度安排与流程设计问题
  保险同业之间开展业务合作需要有与之配套的组织架构、协调双方关系的制度安排和高效畅通的操作流程。
  保险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牵扯到代理业务的计划预算制定、业务培训、日常作业配合、IT系统支持、经营分析等众多管理环节,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对代理业务进行管理,并明确该组织机构的职能定位,为代理业务的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业务培训与IT平台支持问题
  在保险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中,组织、制度和流程是保证,培训是关键。首先是代理产品特点的培训,其次是产品组合能力的培训。此外,还要对业务员进行销售技能、核保核赔规定、业务流程、管理制度的培训。为此被代理公司需要建立专门的培训队伍和体系,代理公司也应有相应的培训队伍和体系。
  (三)利益分配与激励考核问题
  尽管保险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可以形成保险公司、业务员、客户等“多赢”的局面,但由于直销业务的考核压力、业务员的认同需要一个过程等因素的影响,合作代理业务真正要成为一个“自觉”的行动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此利益分配和考核激励方案的设计就尤为重要。方案的设计既要起到促进代理业务发展的导向作用,充分调动业务员做代理业务的积极性;又要平衡代理业务与直销业务之间的利益,不至于引起直销队伍和业务的波动。
  加强保险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是市场发展的需要,是保险公司应对竞争的需要,国际金融保险市场已有成功的范例,国内相关保险公司也已开始了有益的探索。只要兴利除弊,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一定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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