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需要更多制度支持:公益诉讼制度

  日前,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一个重大的亮点是,草案拟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专家表示,尽管民诉法草案规定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从长远来看,后期如何把这条规定落到实处,仍需要相应的制度来予以规定完善。(据《京华时报》)
  没有资格,就上不了台面。没有公益诉讼资格,就进不了法院。所以,给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是好事。只不过,在中国,公益诉讼到现在为止,仅仅进展到诉讼人的“资格认证”层面,就显得太过悲哀了。
  早在古罗马时代,公益诉讼就存在了。到了近现代,西方国家更是将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加以完善发展。尽管在中国,近年来公益诉讼也越来越为人们所认知。比如,因火车票涨价把铁道部告上法庭的郝劲松,就是很有名的“公益诉讼人”。但公益诉讼在中国,很多时候起的只是传播理念的功能,很难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收到实效,原因很简单,缺乏制度支撑,公益诉讼多变成公益败诉。
  让社会团体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会成为制度建设的里程碑。毕竟,过去因为“与案件没有利益关系”,很多公益诉讼人被法院拒之门外。这种对“利益关系”的制度认知,太狭隘了。以为人家只乘飞机,不坐火车,就与火车票涨价无关了,可是,他不坐火车,他爸你妈要坐呀。再说,火车票价涨,坐飞机人多了,飞机票也涨了,这不是还是与他有关吗?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原本就有着天然的联系,赋予更广泛的社会群体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才能体现法律正义。对公益诉讼资格的界定,更为普适的观点是,不仅是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还有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均可提起公益诉讼。其实,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很多时候需与强大的公权力进行博弈,赋予社会团体与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比一些公权力机关更有价值。
  以最为普遍的环境污染与食品安全事故为例,这类事件背后多有公权力失范现象,比如,紫金矿业污染就是明证。当然,还有一些地方出现无良资本严重掠夺民生的行为,也都因为有权力保护伞。这意味着,公益诉讼不只是需要资格,更需要保障公益诉讼人的权利,让他们拥有更大的与损害公共利益行为进行博弈的力量。
  与那些损害公共利益强大的资本或权力进行博弈,公益诉讼人力量太单薄了。公益诉讼不仅要面对既得利益集团以及资本背后强大的权力靠山阻击,一些地方政府还以“考虑经济发展”为由,把一些公益诉讼行为当作损害地方“形象”的行为异端,对公益诉讼行为进行围堵。面对资本与权力的强大话语权,面对司法缺乏足够独立性的尴尬现状,公益诉讼人很多时候都不得不一脸灰暗,无奈败下阵来。
  因此,仅仅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资格是远远不够的,如何真正发展社会团体组织的数量,壮大这些团体的力量,让更多具有公民精神与公共意识的个体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需要更多的制度来激励。在此次民诉法草案中,这些仍然处于一片空白。既然公益诉讼维护对象是公共利益,与很多公民的权利、利益、尊严息息相关,那么,通过完善的制度配套,来真正为公益诉讼人撑腰,让他们拥有足够的话语权,来与既得利益者以及相关权力进行平等博弈,才能让公益诉讼不再是听上去很美好的法律概念,从而成为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的有力武器。

推荐访问:诉讼 公益 制度 公益诉讼需要更多制度支持 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 公益诉讼制度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