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制度法律初探】 试述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

  [摘要]破产重整是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重整是防止企业破产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作用主要在于使债务人企业获得一个自我拯救、重新开始的机会。但这项制度的适用也会出现相关问题,本文对此提出了予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破产重整;法律;债权人;债务人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首次规定了重整制度。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对其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一、破产重整的主要法律内容
  
  (一)破产重整的原因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以及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是进行重整的原因。
  
  (二)破产重整的申请人
  债权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实施破产重整;如果是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实施破产清算,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三)重整期间及其行为限制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在此期间对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有一定的限制: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请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四)重整计划的制作和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制作,其包括以下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方案完成后由债权人会议分组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即行实施。
  
  (五)重整失败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期间出现法定事由、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重整计划未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为重整失败。人民法院应宣告债务人破产,对其实施破产清算。
  
  二、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债务人可能逃废债务
  重整程序启动使所有债权人诉讼和要求都将被自动冻结,而原企业经营管理层可能被法院选任为重整人,由于企业重整的公示信息有限、企业外部利害关系人的信息不对称,会出现剥离优良资产转移到法律上没有关系的暗公司,或者以获得重整资金的名义低价转让给关联企业;当重整失败转入清算程序时,还可能通过有限责任在清算程序中逃避债务。
  
  (二)对担保物权的限制影响交易安全
  在我国有担保的债权人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如果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而无相应的损失分担或消减机制,其直接后果是银行资产的风险加大,相应地必然会造成企业贷款难。债务秩序新的平衡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对交易安全秩序造成了冲击。
  
  (三)债权人承担较大风险
  重整制度中强制程序的中止、别除权的限制、重整债权清算的限制,已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重整程序的分组表达方式的规定,尤其是法院强制通过重整计划时,甚至可能排斥债权人的意志,使债权人缺乏债务清偿的心理预期,如果重整失败,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四)有可能损害股东利益
  目前股市虚假陈述和披露虚假信息的情形不断,而且股市退市机制不畅,信息不透明不完全,其后果是将风险转嫁给处于信息弱势的广大股民,缺乏对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
  
  (五)重整程序的有效实施难以保证
  由于重整程序的技术性较强,而且自由裁量权范围较大。其适用一般耗资巨大,牵连的利害关系人众多,因而有可能出现重整程序被滥用的问题。
  
  三、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
  
  (一)防止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逃债
  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通常在程序启动和重整计划的监督执行上,由于破产程序通常是一审终审,因此赋予债权人异议权和监督权制约债务人和法院是必要的。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撤销权制度撤销重整人的低价处分行为,通过责任制度排除有限责任的限制,追究大股东和企业管理层剥离资产的民事责任。
  
  (二)维护交易安全
  让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股东充分协商决定重整程序的选择,同时对各类债权人特别是对担保债权人的权益进行细致保护,才能降低交易的不可预测性和风险成本。政府应当通过社会保险机制或政府补贴等方式分散债权人承担的风险成本和损失,使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各自成为具有独立利益的运营实体,防止不良债务的转移和金融风险,保证信用交易的安全。
  
  (三)保护股东利益方面
  在赋予参与重整的公司依法发行新股筹集资金资格的同时,应当加强新股发行的审核与监督,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重整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及时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切实保护股东参与重整的程序权利及其重整利益,保证重整程序的公正性、透明性。
  
  (四)完善司法制度
  需要提高重整程序的审级,在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完善和加强法官责任制建设;建立司法协调机制和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协调各地诉讼监督程序,明确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维护司法独立,防止行政权力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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