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中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召回管理制度标志性事件】

  ――2002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试点工作。   ――2004年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起草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召回的概念。
  ――2004年6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2006年8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事宜的公告》,初步明确了召回的定义,提出了召回等纠正措施的范围,包括在原地和异地选择修理、修改、调整、重新标签、修改说明书、销毁、检查、替换等方式消除其产品缺陷。
  ――2008年3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8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
  ――2008年12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5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9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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