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全面保障鲜活农产品流通]北京鲜活农产品流通中心

  2011年12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七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二是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作为涉农金融服务工作重点,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三是保障合理用地。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四是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市场进场费、摊位费等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公示,降低收费标准。严厉打击农产品投机炒作。五是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六是加快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建设。七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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