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的法律探讨 工程建设招标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摘要:现在,作为建设工程中的招投标纠纷时有发生,究其根源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与招投标机制的不健全及有关法律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盲区有很大的关系。本文既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探讨了招标投标中所存在的几个问题,“分包”纠纷不断、“履约”中问题连连、工程投标保证金“变味”等,政府期待部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明确责任,彻底遏制这些问题的发生。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问题监管
  我们知道,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一种竞争性的承揽方式,其本质在于“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从以往的成功经验看,它确实能起到确保工程质量、有效减少投资成本的良好效果。但是,有关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纠纷却时有发生,究其根源不难发现,其中有招投标机制不健全的原因,更有相关法律存在盲区的客观原因。据统计,在我国处理的法律事务中,有不少是涉及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的案件。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建筑业已初具规模,如何加强管理和引导,使之走向法制化的轨道,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各地的地方法规根据地域情况规定自己的程序和方式,但都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决不能触碰法律这根高压线。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框架下,就建设工程招投标一起来探讨几个常见问题:
  1.“分包”纠纷不断
  资料显示,近几年来建设行业招标投标中出现的纠纷,有相当一大部分出现在分包问题上。为什么会这样呢?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对法律条文的规定不明确。例如:有些施工企业在制定投标文件的时候,并没有涉及工程分包,而作为招标人也无明确禁止。但在中标之后,施工企业才提出要求分包部分工程,招标人不同意,于是双方出现纠纷。
  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正确的途径当然是要求得法律的帮助的。《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这就是说,对于工程分包,法律已明确规定投标方必须要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也就是说必须要在文件中以文字形式出现“分包”或者“不分包”的字眼,否则,双方默认为不分包。一旦招标人接受了这个要约,这些内容就构成了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换个说法就是说,即使在签定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说分包与不分包的问题,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双方都已明确不能分包的事实,也就是心知肚明。
  2.“履约”中问题连连
  目前建筑业竞争激烈,每一个工程项目都是一块炙手可热的美味蛋糕。为了吃到这块蛋糕,有些投标人故意把工程报价压到最低,条件也降到最低。当打败所有的对手,抢到蛋糕中标后,再一改往日的面孔,找种种理由提高工程款。既然已经签定了合同,很多投标者为了不拖延工期,只能答应他们的要求,个中滋味只有他们心里明白,哑巴吃黄连吧——有苦说不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是投标施工企业的一种违约行为,因为工程报价是合同的重要部分,也是之所以中标的先决条件。不按照中标合同规定的内容去做,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对于违约行为该如何赔偿,《合同法》规定得非常明确,这里就不啰嗦了。我们想深入探讨的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若是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那么,另一方是有权解除合同的。合同被解除之后,招标人为了完成施工计划,必须重新找施工队伍进行施工,是不是还需要重新招标?
  从理论上说,重新招标是项目业主的一种权利,项目业主完全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来进行。但在现实中操做起来不是那么简单。业主要考虑的方面很多,诸如人力、财力,以及时间问题,浪费那么多的精力再搞一次招投标实在是不划算。所以大多数业主都采用的方法是,重新寻找一家施工队伍,解决前一家施工队遗留下来的问题,主要工作是修理、补充,把损失降到最低点。
  3.工程投标保证金“变味”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提交的担保金,是指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它的作用是防止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投标,中标后不签约,以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金的提出,本来是有它的积极意义的。但在现实操作中它完全变质了,甚至被滥用,不合理不合法之处比比皆是。不但亵渎了法律的尊严,还因此带来一些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探讨工程投标保证金问题,并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加以规制很有必要。
  下面我们就从法律角度,深入剖析保证金存在的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1)谁来收保证经的问题
  法律条文中,没有对这一问题的具体规定,现在的收取人是五花八门,有的由招标人收取、有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还有的由当地工程交易中心收取,也有政府监管机构收取的。这么多收取机构,如果考虑不周,就会出现问题。因为投标保证金不是笔小数目,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收受人设置应谨慎,如果出现问题,一定要确保收受人有能力进行赔付。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很多起案件,都是关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携巨额保证金外逃的。可见这方面的法律和制度还存在不少漏洞,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很多省市政府出台规定,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监管机构统一收取,这一规定值得借鉴,它确保了保证金的安全,提高了监管力度
  (2)提交多少保证金的问题
  条文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金额为投标总价的2%和最高不超过80万元,但近年来,很多省市在投标保证金额之外,还要求投标人提交“诚信担保金”,这就使保证金的数额远远超过了80万元这个数目,更有甚者,部分省市还出现了“天价”保证金的现象,造成网上网下舆论纷纷,褒贬不一。在笔者看来,保证金本身就是在约束投标人的不诚信行为,在此之外,再增加“诚信保证金”确实是画蛇添足之举。而且,“诚信保证金”不受法律保护,更没有数额的限制,如果不加制止,任其继续发展,会直接侵犯投标人的权益,引发社会的诸多不和谐。
  综上所述,要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一定要借助法律这根准绳,政府部门应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明确责任,彻底遏制这些问题的发生,还建筑业一个晴朗的天空,希望这一天不会久远。
  参考文献:
  [1]朱树英,建筑工程法律实物(M),法律出版社 2010,1
  [2]朱趣元、戴吕文,招标投标法律问答与案例(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5
  [3]谷学良、孙波,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M),黑龙剑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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