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美控制权之争看公司股权结构问题】 控制权和股权结构的区别

  【摘 要】 国美好比一个舞台,现在主角们应经找到了自己的归宿,饱经磨砺的国美电器现在收获的更是一份成熟。但是这场战争虽然现在结束有一段时间了,但是这场战争在我们眼中也绝对不只是饱含精彩剧情的一个商业故事,法律人通过这场战争看到更多的是“陈黄之争”下所涉及到《公司法》中关于大股东的控制权的一系列的问题。
  【关键词】 股份公司;股东;股权结构;控股权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46-01
  2010年8月5日国美向法院对本公司间接持股股东及前任执行董事黄光裕提起了法律诉讼,其目的就是要求黄光裕对于其回购公司股份中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的行为进行赔偿。2011年3月9日,陈晓辞去公司主席、执行董事职务,国美的主席以及非执行董事现由大中电器创办人张大中来出任。自2010年9月以来,国美电器的股权之争倍受关注,充分体现出了一个公司中的控股权的实质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述
  (一)股份公司的简介
  股份公司是一种利用发行股票及其他证券去集中分散的资本,然后使用这些集中资本进行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公司是一种典型的资合公司,将资本划分为很多股份,然后多人认股或者出资而不是仅由一人出资;该公司的所有权也是属于所有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人,而不是只属于一人。
  (二)股东以及控股股东的概述
  1.股东的概念及特点
  股东是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或者对该公司出资的人,他是基于对公司的出资以及其他合法的原因,拥有一定份额的公司资本,并依法享有公司投资人的权力以及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对于股东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股东是持有公司资本或者公司资本的出资人;第二,股东是持有公司股权或者股份的人;第三,股东享有本公司成员享有的权力并且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2.控股股东的概念及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地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首先必须满足:本股东单独或者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一半以上的董事;或者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或者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也可以以其他的方式在事实上控制整个公司。
  二、股份公司关于股权结构的探讨
  在传统的理论中,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基本形态大体上有三种情况:1.一个公司中股东的数量太多,这种情况尤为在大型的股份公司中体现;2.单一股东对于本公司的股份的持有量有限,不能够独立的控制本公司;3.公司中的个体股东之间彼此分散,他们存在一个共同点就是持有的是同一个公司的股份,除此之外再也没有什么交集。由上可以总结出,股份控制权在股份公司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
  (一)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为什么会大量存在的原因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之所以大量存在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制度不够完善,这样就会使的大家因为自身的权力得不到保护而不敢投资于股份公司。还有就是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不愿意将自己的控制权力释放出来,他们担心因为别人取得了工资的控制权力之后自己便会沦为被盘剥的对象。
  (二)在股份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对其产生的影响
  控股股东的存在几乎全盘移植了封闭性公司内部治理的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在治理股份公司中控股股东的存在对其产生一些十分严重的影响。例如,控股股东的存在容易引起内部控制、使得公司不能有效地实现权力制衡,以及实现两权分离,还容易引起攫取高额的控制权私利的现象等等。其实它所产生的影响具有两面性。
  1.控股股东的存在可以减轻股份公司所有和控制的分离所产生的一些传统的代理问题。一直以来股份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就是两权分离情况下的代理成本与监控的问题。因此,为了实现“减少代理成本,实现公司有效监控”的目标,目前关于股份公司的各种制度的理念以及规定都是围绕着这个目标进行设计。控股股东可以作为股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因为他们持有公司大量的股份,更能积极的监管公司的管理层,从而更容易的了解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在这种股东积极主义已经作为改善公司治理的有效措施而大力倡导采用。
  2.作为全体股东的代表在监控管理层时,极大可能造成权力的滥用,大量攫取私权控制,从而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但是,他们也承担着因监控以及资本集中化带来的流动性较低,单一化等的风险,这样以来就能够补偿和激励控股股东。公司的大股东不能迷恋于资本的运作或玩资本游戏,而应该着重搞好实业或生产。
  综上所述,控股股东的存在是有众多原因共同作用下的客观存在,公司立法应该着重在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所造成的控制权私利损失至少不超过他的集中监控收益方面加强制度保障,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种方式。公司法也应该充分认识和遵循市场经济的多样化选择以及自身具有的调整和适应能力,并且应该加强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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