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肥少女毁容案”看新闻报道的专业性】合肥京东方医院新闻报道

  【摘 要】近年来公共舆论事件频发,“合肥少女毁容”案,又是一起“官二代”引发的舆论风暴,传统媒体在其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引导舆论,回归新闻事实,还是随波逐流?在新媒体环境下,网络舆论发达的今天,该如何看待新闻专业主义,值得思考。
  【关键词】“官二代” 标签 媒介审判
  2012年2月24日,一条曝光帖在合肥本土热门网站“合肥论坛”上引发震动,博主“泣血求助”在曝光台上发帖称:2011年9月17日,17岁的受害人周岩因拒绝高干子女陶某的求爱,被其自带的燃油烧成重伤,整个人已经面目全非;陶某父母为救其子要求周岩父母签署与事件不符的材料,被拒后停止支付周岩治疗费用,周岩被迫出院;陶某父母因身居高官,周旋于各机关,阻碍司法公正,并称要将其子“强制取保候审”。
  一、“官二代”的符号指向性和新闻报道的客观性
  在“少女毁容案”事件中,媒体报道频繁出现“官二代”一词,给新闻贴标签是否合适成为业界和学界讨论的焦点。
  1、权力符号“官二代”
  和“80后”、“90后”一样,“穷二代”、“富二代”等“二代”标签被社会广泛使用,其中“官二代”的符号指向性最为强烈。①这是当下社会阶层分化,社会转型过程中公众对公平、平等、正义价值观的追求与拥有特权阶层的非公平、非平等、非正义现象产生矛盾对立的激化产物。“父权”成为“官二代”标榜的筹码,“官二代”频繁触碰社会伦理道德底线,引发公众质疑,使得“官二代”一词被贴上“纨绔子弟、滥用公权、无责任感、无公德心等”标签。
  心理符号学的创始人洛克认为:事物与观念间的关系就是意指作用,观念是事物的符号,而词是观念的符号,因为词所指示的不是事物而是观念。具体来说,“官二代”一词不是单纯的停留在“有一个当官的爹”这样一个单纯事实上;更深一层的观念,意指为“官二代”具有的享受特权待遇、出事儿有爹顶着的外在属性。所以“官二代”一词在产生之初它的意指就已存在贬义,“官二代”与负面、消极挂上了钩。
  2、“合肥少女惨遭官二代毁容”新闻报道的标签化
  “合肥少女惨遭毁容”事件,从一个小小爆料贴,一夜之间席卷各大媒体头版。事件本身的触目惊心、对社会的影响和反思是此条新闻备受关注的原因,未成年人恋爱、恶意伤害他人身体等问题又一次拷问社会的教育和关爱。但此类事件引发众怒,要求对施暴者处以极刑的呼声却源于刺激了民众的敏感神经——网曝施暴者的“官二代”身份撩拨起了民众的情绪。媒体对“官二代”一词的频繁使用切合了快餐时代的新闻夺人眼球的需要,但误导民众舆论导向,加深“仇官”情绪,却有违新闻的专业主义精神——客观、真实与独立。
  以下是部分媒体关于此案的新闻报道标题:
  《合肥17岁少女戴面具讲述被官二代浇油毁容始末》(新华网)、《美女中学生拒求爱遭官二代毁容》(人民网)、《少女遭官二代毁容续:家人否认索赔千万元》(华商网)、《少女遭官二代毁容 律师称应定故意杀人》(重庆晨报)、《花季少女遭官二代毁容究竟为什么? 》(青年导报网)、《陶汝坤:“官二代”将少女毁容》(南方网)、《合肥90后“官二代”求爱不成毁容17岁少女》(长江商报)。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陈昌凤认为:符号化的概念、标签是简单而有效的吸引注意法,但专业传播者要慎用。在市场化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掌握独家新闻已经很难实现,拼思路,拼角度,拼策划成为制胜的关键,但有效的议程设置和博人眼球的内容却是许多媒体在实际操作中选择的捷径。给新闻人物贴标签,符号化的意指,“官二代”犯案理所应当的和为非作歹、利用私权、破坏司法公正联系在一起,但有时却偏离了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
  “少女毁容”事件在短短三天迅速升温,媒体的推波助澜起到放大作用,官民冲突的报道框架,刺激了早已在公众头脑中形成的对“官二代”的成见;先入为主的同情弱者,杀伐强者,省略关键信息源,掩盖事实全貌,强化施暴者对受害者的罪行都与新闻的客观真实渐行渐远。而专业的新闻报道应该要求新闻工作者站在中立的立场,不带有感情色彩,不偏不倚,客观反映事实的真相,留给大众一个思考的空间;陈述事实,而不刻意煽动,不用自己的好恶来选择事实依据。
  二、新闻报道的独立与“媒介审判”
  1、新闻报道的独立判断
  新闻报道要客观真实,但在现阶段越发需要独立之判断。在新媒体昌盛的时代,网络传播给传统媒体带来巨大冲击,不仅表现在网络民意对舆论导向的影响上,甚至开始对传统媒体的判断产生影响。
  传统媒体兴盛的过去,公众的需求和意见也只是通过碎片式的形态影响舆论;如今新媒体的蓬勃发展,使得公众的需求和意见呈现整合连续式的形态影响公众舆论,甚至这种舆论倾向也会被传递给传统媒体,一定程度上影响传统媒体的报道框架,传统媒体在舆论的主导权上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②传统媒体的舆论主导权被打破,公众的参与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和拓展,他们能够直接进入到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去,反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由此构建一种新型的意见生产机制。特别是类似“少女毁容案”等引发公众热议的公共事件,在舆论导向单一的情况下部分媒体的新闻报道越发缺乏判断力或是不敢逆流而行,越发随波逐流。
  在“少女毁容案”等类似公共事件中,传统媒体的介入往往会起到关键作用,是理性客观看待民意,还是盲从煽风点火,传统媒体面临选择。类似公共事件的发生到发展,传统媒体被持续发酵的网络舆论所裹挟,议程的设置也越来越被动,公众不仅仅是向传统媒体传输意见,甚至对整个事件的信息挖掘也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譬如“人肉搜索”,公众舆论成为了新闻信息的一部分,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或是讨论的热点成为媒体议程设置的核心内容。
  网络民意对传统媒体的影响不可避免,传统媒体如何理性对待事件,独立判断,坚守客观,真实和独立是新闻报道回归新闻本位的重要课题。
  2. “媒介审判”与新闻自由
  “媒介审判”这一概念最初是由西方的法学学者提出。西方法学界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trial by newspaper)。③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陈力丹教授认为:“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及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言语激起公众对于当事人的憎恨或者同情,诸多传媒联手单向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的意见”。
  再看“少女毁容案”,尽管对于一个青少年来说如此恶行的确骇人听闻,令人发指,但刻意给其带上“官二代”的帽子,激发舆论一片喊杀之声,我们何曾不是另一个“施暴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给陶某贴上“官二代”的标签,等于在舆论的审判中给其定下了原罪,同时用舆论影响司法,这是有失法律公允的。如果说法律是理性的冷酷的,那么舆论就是感性的有热血的,舆论影响司法的风险,在“药家鑫案”上就是教训,“媒介审判”有意无意的影响着法律的裁决。
  司法奉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是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但现实中确有权者动用权力影响司法,阻碍司法公正,司法的公正公平在现实的环境下面临挑战,是否能不向任何一方所倾斜,就需要政府的信息公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政府的信息公开是否及时、全面、准确是关键所在,让事实完全暴露在阳光下,接受监督,让公众有效及时的获取信息。
  结语
  新闻专业主义奉行的客观、真实、独立、自由的新闻理念是对新闻本位的回归,是新闻报道的现实标准。在“少女毁容案”等类似公共事件的报道中,媒体奉行新闻专业性原则是必要更是必须的,特别是在新媒体蓬勃兴起的今天,带来传播方式的变化,网络舆论成为信息的一部分,建构起了新型意见生产机制。新闻媒体在新的媒介环境下的“把关人”身份就显得尤为重要,不受网络舆论的左右,客观中立的把握新闻事实,全面的报道敏感议题,充分让大众享有知情权,远离媒介审判。□
  参考文献
  ①叶慧娟,《权力符号“官二代”现象的社会解读》,《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1)
  ②陈力丹、刘宁洁,《规范传媒的庭审报道》,《传媒观察》,2007(3)
  ③白红义,《汹涌的网络民意对新闻专业主义的挑战——以近期几起公共事件报道为例》,《新闻记者》,2011(6)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责编: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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