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及利亚税收 [尼日利亚几项税收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的思考]

  【摘要】 根据尼日利亚联邦政府的规定,政府项目在支付合同价款时由业主代扣两项税款,既5%增值税V.A.T和5%所得税Withholding。这种有别于他国由付款人扣税的方法叫源头扣税。这种方法虽然有利于保证政府的税收,防止税款的流失,但对于经营者来说则是强制执行的,而且往往有失公允。如何使我们的经营活动适应尼国代扣税款的实际,如何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是我们每个经营环节都应深入研讨的课题。本文仅就当地税款计算和代扣的几个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我们的经营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 税收规定 代扣税款 税款计算
  根据尼日利亚联邦政府的规定,政府项目在支付合同价款时由业主代扣两项税款,既5%增值税V.A.T和5%所得税Withholding。这种有别于他国由付款人扣税的方法叫源头扣税。这种方法虽然有利于保证政府的税收,防止税款的流失,但对于经营者来说则是强制执行的,而且往往有失公允。比如所得税的代扣,并不象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那样进行年终汇算清缴,而是只上缴不清算,或者不能取得扣税收据,不能抵减应纳税数。其结果可能有二:其一,相对于公司财务成果而言造成税款的多缴;其二,造成税款的提前入库。这两种结果对承包商都是不利的。前者是一种损失,后者影响经营者的资金运用,最少也会损失部分利息。按这种强制性的做法,如果税款代扣太多,几年以后有可能争取一个缓扣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但我们应考虑的问题是:若干年以后时过境迁,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变化,造成的损失很有可能无法挽回。从另一方面看,如果抛开“时过境迁”不谈,我们目前所承揽的项目确实利润颇丰,实际利润率达到或超过临界比率23.81%,那么争取几年后的缓扣税是有利的。如果项目实际利润率大大低于临界比率或仅仅是微利,则应考虑最大可能地合理避税。所以,如何使我们的经营活动适应尼国的实际,如何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是我们每个经营环节都应深入研讨的课题。本文仅就当地税款计算和代扣的几个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我们的经营工作有所裨益。
  一、已签合同代扣税款的计算
  承包商承揽政府项目所签定的合同,如果没有特殊注明,应视作含税价合同,即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了5%增值税V.A.T和5%所得税Withholding。如果是免税项目,也就不存在代扣税的问题了。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价款中所包含的税款,不是用合同总价直接乘以税率,按尼日利亚现行做法,是以扣除增值税一项税款后的不含税价乘以税率,来分别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5%的。其计算方法可用下列公式表示:含税合同总价=不含税价+5%V.A.T税款;含税合同总价=不含税价+不含税价×5%;含税合同总价=不含税价×(1+5%)。不含税价=含税合同总价÷(1+5%)。应扣增值税款=不含税价×5%=含税合同总价×■=含税合同总价×■。应扣所得税款同上。
  例如某项目合同总价9000万奈拉,应扣两项税款各为:9000×■=428.57万奈拉,而不是9000×5%=450万奈拉。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熟悉和掌握这种计算方法。特别是直接与业主接触催要工程款的同志更要注意。因为尼方有关政府部门的经办人员可能并不全部明了以上计算,他们往往用合同总价直接乘5%计算,从而多计税款,使我们蒙受损失。另外,尼方在预付合同款时,有的项目扣缴税款,有的项目则没有扣税,我们应尽量争取第二种结果。因为即使税款的晚扣,对我们也是有利的。
  二、尼方代扣所得税款所形成的事实上的营业利润率
  尼政府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0%,应缴所得税额应当按此计算(应缴所得税=利润额×20%)。但是,如前所述,实际缴税并不是按此方法计算的,也不是按此方法清算的。而是不论项目盈亏与否按 ■的比率强行扣税的。这使假定的项目盈余变成了执行中的事实。按尼方扣税方法,假定的项目盈余为:所得税=利润额×20%。尼方实际扣:所得税=营业额× ■,代入上式得:营业额× ■=利润额×20%。移项得:利润额=营业额× ■÷20%=营业额×23.81%。营业利润率=■ =23.81%。或直接计算为:营业利润率=■=■=23.81%。
  由以上计算可知,尼方扣税所形成的事实上的营业利润率为23.81%,即营业额的23.81%。现假设某项目合同额50亿奈拉为例,按全部营业额50亿奈拉计算的代扣所得税款为2.381亿奈拉,在对外报表中,应有11.905亿会计利润(2.381÷20%),计算应缴所得税才能与实际扣税额相符,这实际上已达到全部营业额的23.81%(7.936亿÷50亿)。故此项比率为临界比率。若实际利润率小于该比率,说明政府多扣了税款,承包商蒙受了税款损失。实际利润率等于该比率,则扣税平衡。在实际工作中,该数据可以明了税款多扣与否。另外,如果剔除政策性考虑,可以从税收角度为投标报价提供报价中利润提取的参考数据,也应当作为项目实施所追求的最低目标利润。
  三、投标报价中代扣税款的计算
  公司承揽项目,在按BQ单计算出报价金额后,应将尼方代扣的两项税款加进报价之中。如果用不含税的报价额直接乘以5%或10%,则少计了税款。假定某工程项目的报价资料为:A,按BQ单计算的直接费;B,各种取费(含利润);C,小计;X,代扣两项税款10%;M,报价总金额。
  其中,M=C+X。已知X=M?鄢■+M?鄢■,M=C+M?鄢■+M?鄢■。化简得:
  M=C?鄢■ (1)
  从式(1)得:M?鄢■=C?鄢■。
  X= M?鄢■?鄢2= C?鄢■?鄢2 (2)
  用式(1)可以直接计算报价总金额,用式(2)可以计算代扣的两项税款。两种方法计算结果相同。如:依上述某工程项目报价计算的C=23亿奈拉,则:
  报价总金额M=23×■=25.42105亿奈拉
  所代扣的两项税款X=23×■=2.42105亿奈拉
  从理论上讲,所得税款是从利润中支付的,故不能将所得税款作为支出直接列入报价单,但报价总额中又必须计入所得税。所以在实际报价中,可将计算出的所得税款并入单价,或并入取费价值之中。所得税款=C×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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