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的异化及对策研究_驰名商标异化

  摘 要: 驰名商标在我国起步较晚,其本意是防止商标侵权。但随着保护的加强,驰名商标的异化现象越演越烈。作者介绍了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模式,提出了其异化的根源及表现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制异化现象的三点建议。
  关键词: 驰名商标 异化 认定模式 对等研究
  
  一、驰名商标及其异化
  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883年11国缔结的《巴黎公约》第六条第2款,其订立的直接动因是商标的跨国保护。对于什么是驰名商标,国际的通说是,驰名商标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1]我国驰名商标的发展可以说是命途多舛。1982年,我国第一部保护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颁布,但是没有规定驰名商标。1985年,我国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后,为了履行公约的义务,国家商标局于1987年8月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为了保护我国商标在他国的合法利益,1989年,我国通过了第一例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案例,确定了“同仁堂”为中国驰名商标。1996年8月14日,《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驰名商标制度。《规定》第二条指出:“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随着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加强,社会上出现了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误解和滥用。学者们于是借哲学上的异化概念来解释这种现象。驰名商标的异化指的是: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与驰名商标的立法宗旨、目标和结果偏离或相背离的各种反常现象。
  二、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模式及异化的根源
  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采取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相结合的模式。同时,严格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的原则。个案认定指的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只对该案件中的当事人有效,认定结果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被动认定指的是,驰名商标在遭受侵权时才有认定的必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机构。[2]
  《规定》除了规定了驰名商标需要具有较高声誉,还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唯一的认定机构。“较高声誉”加上“权威认定”无疑给企业和消费者传达着这样一个错误的信息: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规定》的第四条还明确了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主动认定。这样,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性质被进一步强化了。有国家规章的指引,再加上舆论宣传和广告作用,“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认识不断深入人心。驰名商标在我国的保护已与其本质――商标的保护方法――渐行渐远。[3]
  2001年10月加入世贸组织前,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以与世界接轨。修订后的《商标法》明确了“驰名商标”是对商标予以法律保护的一种方法。在具体案件中,商标所有人可以提出商标“驰名”的事实,以此获得法律的“跨类别”保护。2002年10月,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在商标纠纷案件中,对商标进行“个案有效,被动认定”的原则。从此,商标保护不再是荣誉称号的评定,而被还原为商标保护过程的事实认定。
  即便如此,我国驰名商标的异化在近几年却有增无减,其原因何在?我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在社会意识领域。目前,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理论与社会大众的认识之间存在着严重的错位:一方面,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都已明确驰名商标只是一种保护方法。另一方面,受早期制度的影响,广大企业和消费者仍然认为驰名商标意味着荣誉和资格。因此,将社会大众的驰名商标意识引入正途是关键。
  三、我国驰名商标异化的表现形式及对策研究
  驰名商标的异化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政府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将驰名商标拥有量当成政绩标准之一,并对获得认定的企业发放高额奖金,这实际上鼓励了企业的不当逐利,有违驰名商标认定的“被动认定”原则。企业方面,一些企业看到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后,无视“个案有效”的原则,对驰名商标扩大范围地、长时间地做广告,从而误导消费者,扩大消费;有些企业为得到驰名商标的认定,制造“虚假诉讼”,有违司法公正,同时也是对其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而消费者方面,长期以来,消费者一直将驰名商标看成是一种品牌,是质量的保证,因此在选购的时候总会盲目地选择标有驰名商标的产品,对真正物美价廉的商品却很少问津。
  如何将公众的意识引入正轨,如何规制驰名商标的异化现象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禁止驰名商标用于商业性广告。驰名商标的本意是防止商标侵权,它并不是一种荣誉称号。为消除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误解,首先就要禁止其用于商业宣传。
  (二)修正驰名商标认定制度。行政认定方面,强调“个案有效,被动认定”的原则。取消集体公布驰名商标名单这一环节,以防止相关企业用来广告宣传。司法认定方面,提高认定驰名商标的法院级别,以提高认定的门槛。
  (三)严厉惩罚乱用驰名商标的企业。在整个异化过程中,企业为寻求利益而滥用驰名商标是异化的核心环节。因此,严格控制好企业这一环节,对滥用现象严惩不贷,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收到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闫挥峥.规范驰名商标异化之泛滥现象[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4).
  [3]何鹏.驰名商标“异化”之治理[J].中华商标,2008,(12).
  (本文系宁波大学外语学院蔡玳燕讲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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