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农民工在我国经济与社会中的不平等问题_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论文

  对平等的追求是人与生俱来就有的,甚至连动物也是如此。据实验,在猴群前你如果给一些猴子喂食,又故意不给另几只猴子,那么有可能遭到不平等待遇的猴子的攻击。人更是如此,倘若不平等状况长期得不到解决,将会引起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2009年进行的第六次全国职工队伍调查结果显示,无论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民工都排在25种职业群体中的最后一位。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到目前为止,从农村涌向城市的流动人口已经达到上亿人的规模。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2010年度,我国农民工(简称民工,下同)总数达2.42亿人。所以,化解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在我国经济与社会中的不平等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
  进入城镇务工经商的民工是由经济和社会双重因素造就的一个底层群体。这些人,往往由于政策的错位,或法律的不健全,在就业、劳资、工作环境、生命健康、劳动保障、子女教育等许多方面权益受侵害较为严重,明显处不平等地位:
  (一)就业歧视。平等就业权是我国公民生存权平等保护在劳动权上的反映,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因身份而受歧视屡见不鲜。以户口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正式市场管理者要向本身处经济弱势状态的民工收取费用,迫使很多民工为省钱只能到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的工作。
  (二)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遭到侵害:一是同工不同酬。民工虽然从事的与城镇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同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三是拖欠甚至一年忙到头连工资都拿不到。中华全国总工会2009年进行的第六次全国职工队伍调查结果显示:产业工人主体的农民工(占比为69.7%),月工资低于本次调查的普通工人月平均工资。52.2%的农民工月工资低于一千元,并在国家统计局当年全国城镇职工月均工资水平的48%之下。
  (三)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不到保障。民工通常都承担着最累、最苦、最脏、最险的工作,有的甚至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极差。
  (四)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民工职业病发病率高,因工作中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不少企业推卸法律责任,甚至强迫民工签定“生死免责”条款。如2011年在浙江绍兴出现了锡箔加工企业中不少做工的民工发生重金属中毒事件。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没有保障。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民工不可能与城市职工同等的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
  (六)民工子女教育权益受到侵害严重。农民进城就业了,安了家,有了子女,但其子女的受教育权益仍然没有平等而言。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中小学教育,要额外付一笔经费。同是生活在一个城市里的孩子,农民工子女上学,只能进农民工子女学校,而不能平等地享受教育硬件优越,师资条件优秀的城市学校的教育,即使要进也得自己追加一笔经费。
  (七)社会歧视遭遇不断。我们的社会对民工歧视现象也时有发生,把进城打工的民工看作是城市或企业的“二等公民”,称他们为“乡里人”、“士巴子”、甚至歧视为乞丐,这折射出社会一种良知缺失的病态。
  民工的各种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很多,既有我国劳动力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又有法律、政策与制度方面不完善或执行不力的问题。也有民工自身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知识有关。所以,需要政府及各部门在法律、制度、政策方面的合理考量,需要社会的理解与帮扶、需要民工自身的素质的提高与努力。
  首先,要废除身份、户籍制度带来的歧视藩篱,使民工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由于身份的不同造成了很多政治、经济、社会地位的不同,从而我国的平等权的享受主体在法律中本身是不平等的,实质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因此要取消这些不同身份与户籍的划分。
  其次,劳资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协调机制是社会层面最具主导性的公平机制,它关系群体之间的公平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尽快建成富有成效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对于切实改善中国的收入分配状况,形成具有自我调节和平衡功能的社会,为可持续的、公平的增长奠定社会稳定的基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还有,我国的法律与政策或分配机制上,差别待遇方面条款有些欠缺,造成实质上的平等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社会、政治地位上,起点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一开始是处于不平等状态,这时候没有差别待遇,就不能更好地体现平等权。因此,要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具有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更应最大程度地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必须考虑这方面的条款。
  当然,我们为了保护象民工这样的社会弱势群体,还必须构建多层次的保护体系,既有宏观的国家政策、法律保护;又有中观层次的工会、妇联等团体维权机构来伸张正义、给民工以保障权益;还有微观层次的民工自己要提高法律意识懂得自我保护。
  
   作者单位:浙江省浦江县总工会(工人文化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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