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教学改革的理性思考:大一宪法学笔记pdf

  宪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具有基础理论性质的法律专业课。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全民族的共识。而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这是中外各国长期管理国家经验的总结。而要依宪治国,必须提高全民族的宪政法律意识。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必须突出宪法学的地位,加快宪法学的教学改革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开始了一场广泛而深刻的思想解放运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是中国最大的政治”等理论概括推动了包括法学在内的整个社会科学的繁荣,促进了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中国宪法的每一个进步都与新时期理论创新不可分割。中共中央提出的“三个代表”理论:首先是针对中国共产党而言的,但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执政党,因此,“三个代表”的理论必然对我国政权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和我国宪法发展发生全方位的重要影响。坚持“三个代表”理论就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在宪法领域,就是要坚决贯彻“主权在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宪法原则。因此,“三个代表”理论同建设宪政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对于这一点并不是所有人都能认识到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中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教育。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宪法学教学改革。为此我们进行了如下工作:
  
  一、在宪法学理论教学中帮助学生深刻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宪政理论是有机统一体
  
  “三个代表”理论中最核心的是要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政治上层建筑存在的原因及其归宿。民主、法治、宪政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文化精神、社会秩序和生活方式,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有效工具,其终极目的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真实关怀和对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的关怀。因此,我们不是为民主而民主,为法治而法治,为宪政而宪政,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对人的价值的追求是人类创设一切制度的基本动因,实行宪政无非是使被束缚的个性得到充分的解放,从而使社会生产力得到彻底解放。宪法作为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双向契约,就是保证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为人民服务。宪政的意义也在于此。宪政的目标就是要落实民权,实现民权至上。宪政既有法律形式部分,又有民主政治、人权保障等实体内容,表现出政治内容和法律形式的高度统一和有机结合。
  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融入到宪法学教学体系中去,通过理论的阐述使学生深刻的认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我国政权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总结已经实现宪政和正在实现宪政的国家的经验,达到法治和宪政的目标离不开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自由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这是宪政制度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首先有赖于明晰的产权关系的建立,“无恒产则无恒心”。人们没有对财产权的支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合法利益的追求,则不可能具有持久的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同时,市场经济要求有公平竞争和非垄断的市场规则,需要政府对经济的必要管理(间接管理为主)。再次,市场经济必然抵制特权,要求企业和经营者独立决策,自负责任,排斥政府和任何特权的干预。市场经济需要政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但市场经济拒绝公共权力的滥用,要求实现法治、要求实现宪政。这样才能保证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2.自由选择基础上形成的民主的政治制度。“民主”在我国当代的基本含义是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力属于人民,民主要求每个公民都成为统治者,但民主的实现有多种途径,而且在历史上,民主制度经常被歪曲和滥用,走向民主的反面,因此,必须有宪政。宪政是民主的升华,是民主制度的高级形态。它必须建立在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之上。没有这个制度不行,但仅有这个基础还不够。宪政的要求比一般的民主制度的要求更为严格。“宪政是以宪法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民主是宪政的基本内容,民主的制度化、普遍化只有在宪政秩序中才能实现。总之,没有良好的政治制度就没有宪政。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公民权利保障书。“三个代表”理论中最核心的是要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即要求实现民主和宪政。
  3.公民社会为基础形成的多元文化环境。宪政不仅是一种政治制度文化,而且更重要的它以先进文化作为背景和支撑,它可以说是一种崇高理念指引下的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们在社会文化环境中的生活方式。宪政所需要的文化是多元的健康的文化,是既体现自由竞争,又体现社会公正的人道主义文化。在许多实现宪政过程中的国家,都把“建立公正”作为普遍理念,包括“公平”、“关怀”和“分享”。“公平原则”指在强调公平的经济竞争和公平的政治参与;“关怀原则”则主要表现为照顾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分享原则”是指全社会大众分享公共资源,实行社会福利制度。这种以社会公正为主旨的宪政目标,实际上是一种文化重构运动。因此,宪政是以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的巨大进步为依托。总之,没有先进文化,就不可能有宪政。中国传统文化是没有宪政精神的,其外在形态只能是以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而存在。宪政精神代表着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一致的。作为先进文化的宪法精神,从观念形态上反映了当代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思想精神上代表当代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和鼓舞着人民群众的历史主动精神,促进着社会全面进步。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也始终代表宪政运动的发展方向。
  在讲清了这两者的关系以后,学生就能从理性认识的角度较深刻地认识到我们党中央为什么适时地提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有什么现实意义。引导学生从宪法学的层面上搞清楚“三个代表”的科学内涵及其所具有的时代意义,使学生增强为实现“三个代表”而勤奋学习的自觉性。更能加深对党的性质的认识,加深对党的感情。
  为了增加讲课的生动性,我们还将书面内容的讲解同活生生的客观情况结合起来,将“成文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结合起来进行讲授。传统宪法学教学中,案例一般不进入课堂。长期以来形成了就理论分析理论,就条文讲解条文,就中国宪政制度介绍宪政制度的教学方式,找不到案例的影子,即使教师在教学中偶尔提到个别案例或事例,也都是浮光掠影,点到即止,既无生动性,也缺乏理论深度,课堂气氛也往往是一潭死水,导致“老师不愿教,学生不愿学”的尴尬局面。为了打破这种局面,我们引入了案例教学。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是宪法学教学中行之有效的方法,该方法的应用不但不会冲淡其专业属性,而且会使得这门法学课专业性更强,品位更高,比较引人入胜。“三个代表”理论中最核心的是要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即要求实现民主和宪政。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在讲到公民基本权利时,我们结合实际讲到1998年四川遂宁市中区步云乡一乡长直选案所引发的“良性违宪”问题,《秋菊打官司》中的“官司”,和“丘氏鼠药案”首次从宪法角度提出了公民权利冲突问题,曾被学术界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200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所审结的“冒名顶替上学案”,即运用宪法规定,作出了一个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这些案例或事例,实际上包含了诸如“宪法权利冲突”、“现实宪法与法定宪法之对接”、“宪法的正当程序价值”等诸多深层次的法理问题。对这些个案的深入研究,亦可更加深刻地认识这些问题,挖掘到宪法学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价值。同时,为了保证权利的落实就必须涉及到宪法实施的问题,其中很重要的是宪政审查,没有宪政审查,权利就没有实质意义。我们又讲了孙志刚案、王凯峰案及所涉及到的宪政问题,收到了比较好的教学效果。
  
  二、在实践教学中注意学生从感性认识和直观的角度来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宪政理论的统一,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现在的大学生绝大多数是从高中直接进入大学的,对社会的了解不多,这必然会影响他们对宪法学的理解和学习兴趣。因此,宪法学教学就不能仅仅局限在课堂上,必须两条腿走路,就是在课堂上运用联系实际分析法,在宪法学的教学中始终贯彻联系实际的方法。另外还要充分利用我校的“两课”实践基地,组织学生走出校园,走出学校狭小的天地,深入社会,搞社会调查,去认识国情、民情、社情,参加社会实践,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根据宪法学课程自身的特点和需要,有计划地指导学生进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实践证明,大学生有强烈的参与意识,愿意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形成自己的看法,而结合宪法学教学的社会调查,能够使学生结合实际,严肃认真地思考社会问题,用自己所学理论分析社会问题。这样不仅可以验证课堂里学到的理论,而且通过实践会对理论产生新的感受、新的认识,加深对理论的理解。通过社会实践,既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又增强了学生学习宪法学的主动性、自觉性。使学生结合宪法学的学习从更高层面上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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