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义利观下的“兴奋剂使用”_儒家义利观是什么

  摘要: “兴奋剂使用”在带给个人或群体“私利”的同时,也在侵蚀着竞技体育的精神根基,是一种不“义”之举。本文从儒家义利观来审视竞技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使用”,为保障公平、公正的竞技体育提供一种伦理道德上的思考。
  关键词: 儒家义利观“兴奋剂使用”
  
  1.“兴奋剂使用”与“利”
  
  一旦体育比赛的胜利受到某种神秘力量的控制,被畸形地拔高到意味着国家荣誉和巨额金钱时,就会产生令运动员难以抗拒的道义压力和物质诱惑力,使一些运动员不惜以牺牲健康为代价,冒险使用兴奋剂。归根结底,在所有的竞技场上,运动员使用兴奋剂都出于本质上相同的原因,即希望靠兴奋剂来提高成绩,夺取比赛的胜利。“人们对于功利的追求,既是使用兴奋剂产生的根源,又是推动人们不惜身败名裂使用兴奋剂的直接动力”。[1]兴奋剂确实有加强注意力,减少疲劳感,增强运动能力,提高比赛斗志和运动成绩的作用。所以,这种“灵丹妙药”被一些运动员视为提高运动成绩,获得比赛胜利的“秘诀”和“法宝”。
  运动员如果能够侥幸逃脱兴奋剂的检查,借助兴奋剂的神奇功效,就能完成国家交给的“光辉使命”,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这就意味着各种直接或间接的物质利益、精神奖励、情感回报将接踵而至,从而靠着兴奋剂的独特“魔力”接受来自各方面的利益和好处。另外,出于狭隘民族主义观念的作祟,一些国家、民族、团队为了实现本集体的短暂利益,对该集体中的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持默认的态度,更有甚者竟充当运动员的保护伞,暗地里鼓励和煽动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2.“兴奋剂使用”与“义”
  
  “兴奋剂使用”在根本上与体育运动的精神相悖,使得体育运动应有的伦理道德、公平竞赛和诚信无欺受到严峻的挑战。在体育运动中滥用兴奋剂,将使人沦为药物的奴隶和牺牲品,带来诸如不思进取、弄虚作假、欺世盗名的种种危害,毒害人类的心灵,背离体育运动的根本宗旨和目的。
  兴奋剂的使用破坏了体育运动的的道德原则。使用兴奋剂使体育比赛变得不公平,运动员不再处于平等的同一起点。现今国际奥委会的医学法规中明确说明:兴奋剂使用违反体育和医学科学的道德规范。兴奋剂泛滥体坛,掩盖运动员的真实水平,瓦解公平竞赛的基石,使得公正、公平的比赛沦落为赤裸裸的欺骗行为。运动员的这种不劳而获、少劳多获、不计手段来骗取功名利禄的不“义”之举,将给体育道德以沉重的一击,兴奋剂的使用相对于政治、经济、不良社会风气等对体育公平竞争来说,无疑是最不光彩的一页。[2]
  
  3.儒家义利观下的“兴奋剂使用”
  
  中国儒学积存丰厚、博大精深,具有无穷的魅力和永恒的生命力,蕴含着不为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政治形态所限定的普遍意义和恒常价值。在儒家看来,义和利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两种价值取向:“义”就是“当为”,即应当去做的道德行为;而“利”则是为自己盘算和计较,是“私”或“个人利益”的代名词,由此产生了儒家的重义轻利说。[3]传统儒家文化所宣称的“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理解为一种“利”,但是这种“利”不是狭隘个人“私利”,而是“公利”,要有利于他人,有利于大众,是集体的利益和价值,是一种外在的功利,是否符合公利,也就成为了人们一切思想、行为举止的基本出发点。儒家所“节”的“利”,只是私利而不是公利,公利正是仁义之人所共同追求的。
  先秦儒家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对当今社会某些领域所存在的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等狭隘价值观能够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为寻求更为理想的社会道德生活提供参考。众所周知,当代社会大环境不是缺乏对运动员个人“利”的满足,甚至有时候给优秀运动员以丰厚的物质及精神利益,而是某些具有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利己主义的运动员对自己所需履行的“义”还没有达到深刻的认识,更不用说实践这一道德要求。所以,用先秦儒家的“重义轻利”思想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领域进行精神上的洗礼十分必要,尤其是对于我们人类体育事业的良性运转,摆脱体坛兴奋剂泛滥这一历史痼疾,无疑将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归根结底就是运动员没有正确对待和处理好“利”与“义”的关系。先秦儒家的义利观要求人们把“义”字放在第一位,然后去考虑个人“利”的满足和实现,认为人们在思考每一件事、做每一件事的时候,首先必须分清并认识到这件事是否符合社会的道义,是否会对其他的人、集体造成坏的影响,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落实到现今的运动员身上,就是要他们在每一次行动中认真掂量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违背了社会大环境中所公认的道德标准和规范,做到三思而后行。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将不只陷自己于不“义”之中,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参加国际大赛,将毫无疑问地把国家、民族、人民的利益也牵扯进去,一经查出,国家、民族、人民将会被殃及,使整个国家、民族、人民也背上不“义”的罪名。原国家体育总局袁伟民局长曾在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大会上说,使用兴奋剂破坏了我国体育事业,给国家抹黑,造成的影响需要花很长时间、很多精力才能挽回,绝不是拿几块金牌能够抵消的。一时之“利”将经不起社会公认的“义”的考验,终将败下阵来,到那时将因一人所追求的“利”而使我们全部笼罩在世人不“义”的阴影中。运动员若是依着自己个人的私利去决定如何处理事情,那么就一定会招来许许多多的怨恨。所以,运动员在平时就应牢牢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和思想,做事要出于公心,要自我克制,不要被私利所蒙蔽,只要出于公心,以公众的利益为重了,也就做到了“义”。运动员要把自己追求“私利”的行为置于社会承认的“义”的参照系下,使“利”不偏离“义”的轨道,达到“义”与“利”的和谐统一。
  儒家诸子的“义”就是“当为”,也就是应该去做的道德行为,具体到运动员身上就是要做到公正、公平地参加体育竞技比赛,杜绝一切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的欺骗行为,坚决和兴奋剂说“不”;“利”是个人为自己盘算,运动员参加训练和比赛是为了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证明自己的人生价值,或多或少掺杂着为“私利”的想法,这是人之常情,关键是看运动员的思想和行为是否超出了“义”所允许的范畴。在儒家诸子看来,君子追求“义”,而小儿则追求“利”,君子能以“义”胜“利”,而小人则拜倒在“利”的“石榴裙”下。所以,在平时对运动员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贯彻儒家义利观的“以义导利”、“重义轻利”,以正确的道德观和义利论武装他们的头脑,这样才能使体育竞技运动事业不显得那么庸俗、低级,才能确保运动员以合理、合法的手段和途径满足自己的“私利”,实现大家的“公利”,使“利”能“取之有道”,以“义”来促进体育事业的和谐发展,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为人类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孟田.对竞技体育中使用兴奋剂的伦理思考[J].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5.
  [2]杨春莉,朱考金,陈建兵.兴奋剂问题的社会学分析[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1.6.
  [3]李抗美.中国伦理道德[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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