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专业“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法律专业

  摘 要:本文从“双师型”教师的理解出发,结合高校法学专业的特点和现存问题,指出建设高校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必要性,提出“双师型”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四种途径,明确只有不断提高教师知识运用的实践能力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培养需要。
  关键词:法律专业 双师型 教师队伍
  
  严格意义上,“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并非在传统的高等教育领域,而是在职业教育中提出的,但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对应用型人才需要迅速增加,在非基础研究教育领域,对大学毕业生的知识运用能力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学生专业技能逐步向实用化转变。社会需要和学生能力衡量标准的变化促使高等教育教学方法与手段也要适应这一变化,仅就专业课教师队伍的建设而言,也应逐步向“双师型”看齐,这对于解决大学生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有重要意义。
  
  一、对“双师型”教师的定义与理解
  
  我国较早提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在1998年,原国家教委在《面向21世纪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了职业学校要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目前高校中对教师的任职要求首先是取得教师资格,这是一个教师所应达到的最低要求。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有具备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双师”的概念,有许多不同的理解。从“双职称”概念(讲师+工程师)到“双证书”概念(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资格证),再到“双能力”概念或叫“双素质”概念(即教学教育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人们对双师型教师的理解逐渐全面和深化。①但不管从哪个角度理解,所谓的“双师型”教师的概念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有意义,这就是当前高校重理论、轻实践的背景。一些院校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自己的双师型教师的标准:如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双师型”教师指既能讲授专业理论课,又有一定实践经验(即具有所教专业相关的社会职业岗位经历、资格或能力)的教师。就本人理解,双师型教师的基本标准不应该局限于对证书的要求,而应该重在能力的要求,作为高校教师具备教师资格这是法定必备条件,这是双师型教师当中的“一师”,但衡量的另一个标准应以实践能力为宜,因为如果以证书为标准,则会使教师陷入为获取证书而努力的局面,证书的获得与能力的运用有着巨大的差距。
  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和发展关系到大学生的基本能力的培养。这些教师既要有从教的资格,是教育教学的骨干,具有与从事教育工作相适应的理论水平和能力;又要有职业经历和实践技能,能够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和行业最新技术,熟悉和精通相应专业的技术和业务,因此应该给予高度重视。
  在高等职业技术领域,2005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高职高专院校要抓好“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使他们既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又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学校在职务晋升和提高工资待遇方面,对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应予以倾斜。这是教育部对高职高专教师的要求,对于一般的本科院校教师,这种要求是否适用?这需要结合不同学科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就高等教育法学专业而言,“双师型”教师这一标准应该是同样适用的。以下试从法学教育的特点和现存问题论述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作用与意义。
  
  二、法学学科教育的特点与存在问题
  
  如我们所知,美国的法学教育设在研究生阶段,是一种单纯的职业教育,主要培养律师;日本的法学教育的时间较长,其法律教育主要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相对而言,如今中国的法学院系已有五百多个,中国法学教育的数量发展是非常惊人的,近30多万法学院系的学生在校。②培养学生的目标也大体相同,主要培养的学生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去充实法官、律师及检察官队伍,或者从事专门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整体上法学教育的本质属性,是以实施素质教育、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造就高级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法律专业的学生培养基本标准,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分析与解决法律问题,这就要求开设法学专业所要求的全部核心课程,有一定数量的合格专业教师和办学条件,作为一门实用学科,要求学生有很强的动手能力。而非以单纯的理论形态出现,其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而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从法学总体来看,是一种人类在解决法律问题中形成的经验……法律知识的真谛是经验而不仅仅是知识”。③
  但从目前就业市场反馈的信息可以看到,在我们大学中所传授给学生的课程内容很多已经不符合实际市场需求,造成许多法律专业大学生毕业后面对一些实际操作却无法上手。说明许多高校的法学专业很少考虑到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成为单纯的理论知识传播。许多法律专业毕业生进入社会后,面对实际问题和具体案件时,却不知如何着手。在接待当事人、查阅卷宗、调查取证、接触法官、法律文书写作等方面,学生没有操作过,就不知如何面对。教师单纯的讲解教科书上的知识已不足以解决学生毕业后适应社会的能力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与在法学教育上一直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缺乏法律操作技能传授有重要的关系。许多法律专业的教师虽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但自身不参与法律实践,不了解法律实务,缺乏在实务中的丰富体验,就很难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很难把法律理论生动而适用地传授给学生。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会和使用法律。现在大多法学院校都在进行课程改革,如推行案例教学法、观摩审判、法律诊所法、模拟审判等,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培养目标和教学手段的变化给法律专业课教师提出新挑战,要想上好每一门具有实践性的专业课,单单准备教案、按照教案教学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这就要在法律专业课教师队伍中培养“双师型”教师。
  
  三、法学教师“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途径
  
  法律专业的“双师型”教师与高校其他专业的“双师型”教师有所区别,因为在我国可以从事法律职业的自然有其特殊要求,如果从事律师执业,需要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通过实习取得执业证才可从事法律服务;如果从事法官检察官,也一样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才可以取得法官和检察官资格,因此如果以职业资格证来衡量“双师型”法律专业课教师的条件,其条件更高。事实上,很多法学院校的一部分教师很多都是兼职律师,一些法官和检察官也被法学院校聘请为兼职教授,法学教师“双师型”特征越来越明显。
  综合现在具备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人群,可以看出,今后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鼓励教师在取得本专业讲师以上资格证书的前提下,参加各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现在最主要或是最权威的法律类职业资格就是号称“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意味着对一个法律学习者综合知识能力的的承认。其他的法律资格类考试还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以及具有法学本科学历的人申请取得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等。鼓励不应该只限于口头,可以采取对获取“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教师采取报销考试资料费、差旅费和一次性奖励,在晋职评优中优先考虑。
  (二)应该明确,取得法律行业资格仅是具备实践能力的开始,还要支持这些教师进入社会积极参加各类法律实践活动。法学院的管理者应改变这种观念,认为法学教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是个人的事,很可能会为了律师执业而影响教学任务,从而持反对或是压制态度。如前所述,法律专业的教师如果不能将所具备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又如何能教会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因此在不影响教学的基础上,应支持教师的法律实践活动。
  (三)创造条件为专业课教师参加各类法律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每一次国家有重大法律文件的出台,各个地方都会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参加新法的学习,专业课教师也应积极参加,在学习与培训中掌握新法的运用细节与技巧。这也是知识运用能力提高的一个重要途径。此外还可以选派专业教师以脱产或半脱产形式,直接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行挂职实践锻炼,在耳闻目睹中提高实践能力。
  (四)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兼职教师。在法学院的学生教育中,“法官进课堂”、“检察官进课堂”、“律师进课堂”是许多高校所采取的手段,这当然也能够成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手段,但由于这三类主体进课堂的形式大多是采取讲座的方式进行,具有短期、暂时性的特点,所以未必取得良好的效果。为了有一个稳定的又具备丰富实践的教师队伍,可以采取聘请这三类主体成为兼职教师的方法,目前许多高校也都有类似做法,如作为“客座教授”出现。这些人在社会上是各自行业的骨干力量,进入高校则成为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对提高大学生能力的培养起到一个重要作用。
  总之,社会经济建设对法律专业学生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高校为满足这种需要也要进行自身培养方式和培养能力的转变,这一转变就是要提高教师队伍的建设,而“双师型”的法学专业课教师队伍的建设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只有不断提高教师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加强“双师型”的师资队伍建设,才能满足高校法学专业教学质量提高的要求。
  
  注释:
  ①刘勇.论结构型“双师”教师团队建设[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年10月11日,第29页.
  ②21世纪的中国法学教育[N].法制日报,2006年5月11日.
  ③徐中起.法学的知行统一特性和法学教育方法[N].法制日报,2007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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