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毒品犯罪透视


  摘 要: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毒品犯罪猖獗,农民(包括少数民族)是贩毒的高发群体。这除了跟特殊的地缘位置有紧密联系之外,还与他们自身的弱势地位有关。各种能力的弱势和地理、文化的边缘性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他们参与贩毒,从而在贩毒方面表现为多体能型、马仔型的特点。要想遏制毒品犯罪,就必须加强边疆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弱势群体赋权,加强其各方面能力建设。
  关键词:生存;失范;弱势群体;毒品犯罪;边疆
  中图分类号:DF6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1.05.17
  
  由于地缘和历史的因素,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成为境外“金三角”毒品流向国际市场的重要通道和境外毒品的集散地,这就导致当地群众涉毒人数多,受毒品危害区域较广,一些无职业、低收入的贫困人口依赖贩毒为生,相当数量的吸毒者以贩养吸,吸、贩毒形成了共生关系。有极少数少数民族群众也卷入到毒品犯罪中,尽管数量较少,但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不过这一事实并未得到社会客观公正的认识,人们对少数民族毒品犯罪的原因常常以贫穷、愚昧、落后、无知、缺少法制观念等简单化、粗暴化方法来归纳,而忽视其真实的生存状态。鉴于此,本文把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毒品犯罪的研究建立在对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关注上,不是为他们开脱免罪,而是为了更加客观公正地看待这一现象,以便引起疗救注意。
  一、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与毒品犯罪
   (一)毒品犯罪所涉的地区差异及人群差异
  从世界三大毒源产地来看,不管是东南亚“金三角”的缅甸、老挝、越南,还是西南亚“金新月”的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以及南美洲“银三角”的哥伦比亚、秘鲁、玻利维亚、巴西等国家,这些国家既是罂粟、大麻和古柯等毒品原植物的主要生产地,同时又都属于经济落后的不发达地区,当地群众都依赖种植毒品原植物维持生活,形成特有的“毒品经济”。
  从我国毒品犯罪情况来看,区域分布很不平衡。国家禁毒委员会确定全国毒品危害严重的6个省区中,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就占了5个(云南、广西、贵州、四川、甘肃)。在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确定的全国毒品问题重点整治的13个地区中,除了东、中部少数几个县市如广东普宁、安徽临泉以外,西部地区就占了8个(云南巍山彝族自治县、贵州六盘水、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甘肃省临夏州的东乡县和广河县、陕西省的潼关县和西安市的新城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同心县);而在这13个重点县市中,甘肃广河县三甲集、宁夏同心县和安徽临泉被称为中国内地主要的三大毒品集散地。这些地区历来是我国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同时也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离中心文化和核心政权较远,社会控制力一向较弱。
  在这些不发达地区,低收入、低文化的农民和社会无业人员是贩毒的两大群体。上世纪90年代,云南省公安机关破获的贩毒案件中,农民犯罪案件占了总数的65%左右,且呈上升趋势。云南省1996年经检察机关批准共逮捕毒犯3505人,其中农民2604人,占74.3%;1997年上半年逮捕毒犯1916人,其中农民1521人,占79.4%[1]。云南永德县1992-1997年查获的毒案中,农民作案222起,农民毒犯338名,分别是总数的72%、81%;农民毒犯居住于富裕地区6人,温饱地区61名,贫困地区271名,占总数的80%[2]。
  在抓获的农民毒犯中,包括部分少数民族人民。1996年兰州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583名毒品犯罪嫌疑人中,有少数民族成员227名,占38.9%[3]。近年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毒品案件中,案犯多来自欠发达西部地区甘肃、青海、宁夏,72%的案犯为少数民族,文化程度以小学、初中为主,个别案犯甚至是文盲[4]。根据1991年云南省劳改局对省第二监狱局在押1062名毒犯的分析,少数民族占总数的35.12%[5];到90年代末,云南在押少数民族毒犯,占全省毒犯总数的39.7%[6]。这些少数民族毒犯涉及到23个民族,除了云南特有的傣族、景颇族、哈尼族、拉祜族、阿昌、佤族、傈僳族等16种少数民族外,内地的少数民族主要集中在四川凉山的彝族、甘肃临夏的东乡族、宁夏同心县的回族以及新疆维吾尔族等。
  (二)毒品犯罪方式的差异与社会、政治经济作用
  边疆民族地区的毒犯与我国内地、沿海地区相比,在犯罪的方式和手段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1“马仔型”、“山地型”居多
  在毒品种植、加工、贩运、消费整个环节中,边疆民族地区的毒犯由于缺乏资金和技术而很少参与毒品的加工和销售,主要受雇于他人充当马仔从事毒品运输的工作,俗称“骡子”。他们运输毒品主要有两种形式:(1)“离土不离乡”型。主要发生在边境地区,当地边民多是跨境民族,因为人熟、地熟、情况熟而经常被境内外贩毒集团拉拢利用。他们大多是山地民族,主要采取昼伏夜行,人背马驮,绕过关卡走山路的方式短途运输毒品,所以又被称为“山地型”。(2)“离土又离乡”型。主要指的是离开家乡外出到边境或到缅甸、老挝、越南境外打工的农民,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低,又无一技之长,很难即刻找到收入较高的工作,加之携带的生活费用很少,生活难以为继,境内外毒贩就盯住他们,诱之以一、二千元的运费,雇用他们将毒品从境外长途运到昆明等大城市。此类运毒方式风险较大,主要采用体内运毒的方式,毒品在体内一旦破裂很容易丧命。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刘 婷: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毒品犯罪透视
   比起内地,边疆民族地区毒犯多体能型,少智能型;多马仔少毒枭;他们处于犯罪链条的末端,手段简单,主要靠出卖体力赚取运费,获利最小,却承担最大的风险,是低端线路者。有学者指出:“只消对那些把合法与非法的买卖联系到一起的网络仔细观察,就能将跨国毒品经济的微观因素与宏观因素、地方因素与全球因素联系起来。在这种经济中,穷人当的是零售商,卖命推销毒品,而结果无非是给高层次的批发商保证巨额利润,毒品小贩冒着风险,拼着性命,养肥了那些批发商。”[7] 正如在皮艺军《犯罪学研究概要》中有国外学者指出“官方犯罪和被逮捕的犯罪者乃是由和其行为的损害性毫无关联的社会力量所产生。最成功的犯罪人少被抓、少被起诉、亦少受惩罚。这些是有权、有钱和聪明的人。较不成功的犯罪人则较常被惩罚。他们则是缺乏权力、贫穷和较笨拙的人。”
  2群体贩毒突出
  少数民族很少单独作案,通常是二三人结伙作案,大都是由同籍贯、同乡、同村的人组成,或者是由同民族、同家支、家族或家属组成,浓厚的地域观、民族认同感、同宗、同族和交错的亲缘情感,使得他们形成相当的信任关系,成群结队、翻山越岭,多走山路从事贩毒活动。这和他们的生活环境有关,他们大多生活在山区或半山区封闭的环境里,见识短,阅历少,形成胆小的性格,不敢轻易离开自己熟悉的环境,对外界存在陌生感和恐惧感,表现在贩毒的的过程中,通过集体贩毒的方式抵御对陌生世界的恐惧。另一方面,从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看,少数民族的互动同化心理强于其他人群。所谓互动同化心理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社会交往过程中,相互产生影响和作用,以至于个体的心理和行为因为这种影响和作用而逐渐趋向一致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少数民族犯罪中非常明显,当看到有人贩毒赚钱“衣锦还乡”、修房建屋,他们的心理会产生一种震动,贩毒致富的方法被认同和模仿,出现同一地方的人犯罪手法也趋同。同时,群体贩毒使个体抱着责任分担的侥幸心理,加速了罪责感的弱化,罪责感弱化的结果就是无视法律的存在,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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