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法治与德治建设新思路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是对我国经济建设、国家发展和良好社会秩序的向往和目标。和谐社会所追求的是利益分配较均衡、社会成员及社会各阶层心态比较平和、社会发展稳定而且有序、其实质是民主化、法治化的社会,法律的作用和道德的建设在新时期、新阶段面临社会转型阶段的诸多问题,需要在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治理念的树立上建立新的思路。同时在道德大厦的建立中需要建立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三管齐下,法治道德教育、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三力合作实现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德治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90-02
  
  构建和谐社会是对我国经济建设、国家发展和良好社会秩序的向往和目标,和谐社会所追求的是利益分配较均衡、社会成员及社会各阶层心态比较平和、社会发展稳定而且有序、其实质是民主化、法治化的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法律是一个最基本的保障,一定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规范作用和保障引导推进的社会作用,但由于法律作为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不是万能的,社会主义法律有其固有的局限性,需要有道德辅助和补充,特别是近期新闻媒体报道的贵阳六中的45岁女教师与两个18岁的男同学之间因为三角恋爱引发的一死一被法律判决的案件中对女教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问题非常值得我们思考,同时因为涉及公公与已经亡夫的儿媳(但已经有孩子)进行婚姻的问题、近亲进行结婚但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的问题都直接撞击法律和道德的两面钟;上海发生的袭击警察事件和东北发生的警察打死大学生案件以及高级官员的职权利等新问题直接面对现代社会特权人物和特殊身份人员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自身积极的因素也值得我门深思;特别是2008年发生的比较大的群体性事件,2008年6月28日的贵州瓮安事件、7月的云南普洱事件、11月的甘肃陇南事件直接将百姓利益的私权利和政府、行政司法机关公权利 进行武力的撞击,造成的社会影响和负面效应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和完善依法行政、改变政府职能和发挥官员问责等相关制度建设,同时必须以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道德大厦,形成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积极发挥道德的协调约束作用,充分利用法治与德治的两种调整机制,形成和维护稳定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爱的社会主义新生活。
  
  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和前提,必须突破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瓶颈
  
  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是有秩序的生存和发展,是在人的主观能力性下发挥作用的,随着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利益的不均衡、发展的不平横、市场竞争的日趋加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必然带来社会成员和各社会阶层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加剧,由此法律的约束和强制性规范作用势必发挥积极的作用和效能。
  
  (一)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形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统一完整、协调齐全、和谐有序的法制新秩序
  随着我国十六大以来提出在2010年要基本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近年来在物权法、合同法、债权法等民法法典的制定和完善、刑法的不断补充,实现罪刑法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经济领域的法律的不断充实,必将实现这一目标,这些目标的实现主要表现在立法体制健全、科学民主,确立宪法的权利和地位,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發质量,特别是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角度出发的各项法制建设必须实现科学、民主;注意加强社会转型时期的循环经济、资金资本运作等方面的制度和法律建设,实现有法可依、确立和完善法律在社会地位上的重要性和突出性。继续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完善和统一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继续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新理念
  随着我国在十五大上提出建立依法治国的国家方略,十六大、十七大都予以新的阐释和表述,在公平效率、正义秩序的引导下,使多元化思想和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在不断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过程中,使法治理念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公民标准。法治的基本精神主要可以概括为两个重心和一个基本点,即以立法和施法为重心,严格实现“治官限权”的基本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新理念,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实现法治理念的中国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中国法治理念可以理解为“依法治国、服务大局、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从而实现法治理念的科学体系。
  
  (三)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政府工作法治化
  正如著名法学郭道晖所说的“法律的作用既要治民,更要治吏,制约政府,”使政府的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由直接的利益享受者转变为利益的调节者,政府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精神,探索新的行政管理体制架构、继续引深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社会事务的体制改革,推进政府的法治建设和法治化进程,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积极作用。同时要在行政执法机关中落实法治理念和人本管理理念,实现执法和管理的科学性、人本化,树立法律至上和服务大局的观念,避免引起群体性事件和成为矛盾的聚集点;在司法领域要真正实现司法的独立性,使权力、金钱、舆论影响等退位于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公平性,是法律成为人民维权、保利益的诉求渠道,并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德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内在因素,合力构建社会主义道德大厦新基石
  
  (一)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建立和谐文化
  构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必须三管齐下,即确立“基线”,建立社会公德子系统;突出重心,建立以从政道德为主导的职业道德子系统;夯实基础,建立现代家庭子系统;加强宣传,建立优秀道德品质个人子系统。只有实现个人品德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的全社会各层面、各群体的有机结合,成为推进社会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要指导地位,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共塑和谐典范、建立和谐文化。从而引导人们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社会、用宽容理性的态度看待和处理问题,形成人人追求和谐,维护和谐的局面。只有实现这些合力下的社会,才会避免贵阳六中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的直接碰撞,公公于亡夫儿媳进行婚姻登记对下一代子女的迷茫,也才能减少生活中撞击道德和法律两面钟的困惑。
  
  (二)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社会各阶层共同思想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基本的层面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三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四是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把以上四个方面的要求融入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融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坚持以此来引领和整合多样化的思想观念和社会思潮,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共识,最大程度巩固社会各阶层共同的思想基础,是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是推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
  
  (三)充分利用道德调整机制,加强和重视法治和道德教育改革和教育发展,重新建立利益分配新机制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分配不公、利益不平衡、政府职能转变不能适应社会转型的需求,产生了许多需要道德调整机制重新审视和度量的社会问题,为此,需要全社会各职能部门,加强普法教育、完善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三个合力作用,从青少年的行为养成、家庭伦理道德培育、社会法制帮助、教育,并在充分发挥刑法的引导、威慑作用下,实现道德的基础性建设和新形式下的道德防线建设。正如康德所说:“这世上唯有两样东西才能深深震撼我们的心灵,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准则” 。
  
  三、重视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实现构建和谐社会新局面
  
  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国家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其他社会职能的有利武器和重要手段,也为道德建设提供了客观政治基础和物质基础,思想文化基础,有利于建设良好的道德风尚。随着我国法治理念在政府行政机关、公民个人、市场主体中的进一步形成和加强,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立法民主化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实施,法律的效用必将发挥出积极的保障作用。
  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即法律应当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以德治来保障法律的准确理解和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从而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发挥道德调整的有机补充。从道德的角度加强全民素质和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从和谐文化的建设重新审视道德调整机制的效能和作用,发挥积极的调整和调适作用。
  两手抓、抓两手,充分实现德治和法治的综合治理,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格局。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修订,实现有法可依,通过道德和社会教育实现有法必依,通过行政司法体制改革实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形成和谐进取向上的社会风尚,形成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而形成和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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