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调处中的不良情绪控制


  【摘要】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一方面要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另一方面也要切实提高社会矛盾调处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在社会矛盾发生发展中,不良情绪对调处工作的顺利进行构成比较大的障碍,必须科学认识和专业化应对,切实提升社会矛盾调处能力,才能使调处工作有效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社会矛盾 不良情绪 调解
  在社会转型期,旧体制走向新体制的过程中,由于各种现实原因,很多社会矛盾难以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需要通过调解方式来处理。社会矛盾调处的核心任务是“事要解决”,但是要顺利实现这一目标并不容易,除了各种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外,调处过程中最常见、也最令人头疼的问题就是当事人的不良情绪及其相关行为,必须科学认识和应对不良情绪,才能使社会矛盾调处工作有效进行。
  不良情绪对社会矛盾的负面影响
  社会矛盾的发展过程是各种主体发生利益冲突、认知差异和情感碰撞的过程,这期间会产生各种不良情绪极易诱发各种非理性行为,甚至升级为极端行为。具体而言,不良情绪会对社会矛盾产生三个方面的负面影响:
  第一,使社会矛盾加深加重,甚至产生极端行为。2013年发生的几起极端恶性事件都有不良情绪的影子。厦门居民陈水总,因为派出所将其年龄填写错误,导致他社保无法办理,又遭遇了部门之间的“踢皮球”,陈一怒之下泄愤纵火制造了公交爆炸案。北京两名驾车男子因不满一名推着婴儿车的女士挡道,双方发生争执,一名男子将婴儿车内的女童重重摔在地上,导致女童头部严重受伤身亡。这些极端事件的起因都不是彼此有什么深仇大恨,而是一些小争端在不良情绪的催化下演变成大事件。
  第二,衍生出其他的矛盾和争端。被广为关注的唐慧事件,最初是涉及其女儿被强迫卖淫强奸的事情,后来又衍生出唐慧被劳动教养的案子,这一案件又衍生出因劳动教养不合法产生的国家赔偿问题。在不良情绪的推动下,一些社会矛盾连续衍生,纵横交错,盘根错节,很多老上访户的案件因此剪不断理还乱。
  第三,使社会矛盾调处陷入困境。一些社会矛盾因历时时间长,冲突次数多,当事人涉入程度深,在社会矛盾调处中双方往往因为过度关注个体的感受,不良情绪趋向激烈,使得沟通协调的过程被争吵、辱骂、攻击扭转了方向,使调处工作难以回到理性谈判通道中来,问题处理陷入困境。
  不良情绪的来源
  就社会个体而言,不良情绪的产生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
  第一,来自于自身经历中的情绪积累。社会个体在成长过程中面临自身条件的束缚,客观物质环境的制约,与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的各种互动,这些决定个体命运的具体体验,会作为情绪的积累储存起来,成为个体行为的重要动力。因而,社会矛盾发生发展中个体的经历,特别是所经历的种种伤害,会转化为不良情绪,作为情绪的记忆储存、积累起来。
  第二,情绪的唤起,由外在的各种信息激发。个体积累起来的不良情绪,只有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时候才能被激发,表现出来。一些刺激因素使当事人产生强烈的心理反应,唤起以往所积累的不良情绪,引发相应的外在言行。而且,人在面对不良刺激时也会基于本能反应,产生不良情绪,只不过长期积累的情绪爆发更容易、更激烈、更频繁、也更难以控制。
  社会矛盾调处中的不良情绪控制
  要解决社会矛盾,最根本的还是解决诉求,化解争端,但这有赖于处理过程的顺利进行,而这一过程又不时受到不良情绪的干扰,因此必须有效控制不良情绪,把不良情绪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从而使调处工作沿着理性的方向有序进行。
  第一,承认和接受,释放不良情绪。要控制不良情绪,首先要积极认识和对待不良情绪,承认它,接受它,使不良情绪能够得到适当释放。适当释放有助于减少不良情绪的冲击力。如果不良情绪不断积累而得不到释放的话,它积累的能量就会越来越大,一旦发作就会产生巨大的破坏力。如果采取适当、可控的方式,比如倾听、包容当事人的情绪释放,对于降低不良情绪的冲击力,从而引导当事人回归理性谈判的轨道上来,具有积极意义。所以,在做社会矛盾调处工作时,必须对不良情绪有科学的认识,充分做好心理准备和应对预案,防止在具体的场景中相互指责,相互伤害,不欢而散,无果而终。
  第二,引入议事规则,约束不良情绪。适当释放不良情绪,则需要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去约束不良情绪。一方面要求会谈双方不要有攻击性言行,特别是骂人行为。很多严重冲突都是从骂人开始的。虽然这样要求当事人,未必能完全实现,但是在调处之前讲好规则,有助于当出现此类行为,必须制止当事人时,不至于使其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也就是说“如果人们在受攻击之前就已经了解对方这样做的理由,那么他们就不大可能发怒或变得有攻击性”。①另一方面,轮流发言,避免双方直接发生争执。一个巴掌拍不响,冲突的升级,大多是因为双方的互动造成的,因此要通过轮流发言,截断互动,如果有质疑要发言,可请对方写下有关问题,轮到他自己发言时再讲。
  第三,控制调处主体言行,规避不良情绪。在社会矛盾调处中,工作人员的言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不良情绪是不是被激发,也左右着对方情绪的发展方向,因此必须有效的控制调处主体言行,规避不良情绪。一方面,避免主动激发对方的不良情绪。不良情绪的发生都是具体的,对当事人的个性特征、事情原委和诉求争端掌握的越充分,越有利于了解当事人情绪的敏感点,有针对性的做好当事人工作,把握调处进程。在现实中,口气,表情、动作不当都会招惹到对方。特别是要注意肢体语言,“几乎80%的沟通是靠肢体语言传达的,姿势手势、面部表情、眼睛和语调比实际用到的语言对会话更有影响”,②不论是否愿意,调处方对当事人的态度往往通过肢体语言充分的流露出来,而且也能够被多疑的当事人敏感的捕捉到。因此必须调整好心态,通过专业化的肢体语言训练施以积极的心理暗示,避免激发当事人的不良情绪的,提高调处工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避免对方的不良情绪升级。在具体操作中,很难消除所有会激怒对方的各种信息,因此,当对方已经发怒的时候,所能做的就是避免冲突的进一步升级。面对攻击性言行,人们会本能的产生应激性反应,进行相应地反击,从事社会矛盾调处的工作人员也难以例外,重要的是必须清楚的知道反击的后果,必须清楚地知道哪些言行会引发对方更为激烈反应。所以,当谈话的一方有发怒倾向或怒火点燃的时候,要立即提高警觉,严禁自己做出不当的行为。如果不知道怎么去做,那就什么都不要做,等不良情绪消散后,再进行下一步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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