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在农地制度、内在农地制度及适应性


  [摘要] 农地制度是由外在制度与内在制度构成的。内在农地制度由人类经验演化而来,它体现了人类通过合作解决冲突的各种办法,包括农地习惯、农地习俗、农地惯例等;另一种农地制度的产生方式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理性设计的结果,由这种方式产生的农地制度称为外在农地制度。如果人为设计的外在制度不能适应内在制度的要求,则外在制度的效率会下降。要使我们设计的外在农地制度能够有效实施,一个重要前提是外在农地制度能够与内在农地制度相适应。这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农地制度有一定启示:一是平均主义的观念作为一种内在制度,对农地制度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二是习俗作为一种内在制度,对农地再分配产生某种影响。
  [关键词] 外在农地制度;内在农地制度;制度适应性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6)05—0053—05
  人们一般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角度对农地制度结构进行探讨,本文则从农地制度起源的视角,将农地制度结构分为内在制度、外在制度等。有效的农地制度安排必须使农地外在制度与内在制度之间相互适应,如果外在制度与内在制度不相适应,则人为供给的外在制度效率就会下降。
  
  一、内在农地制度的内涵及制度安排
  
  如果一种农地制度是通过演化的方式产生的则这种农地制度称为内在农地制度,而演化的过程就是人类经验的积累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逐渐发现某些使他们避免冲突和更好地合作的行为规则,该规则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采用;当采用该规则的人超过一定的临界点,这一规则就成为社会传统而被保持下来。所以,内在农地制度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它体现了人类通过合作解决冲突的各种办法,包括农地习惯、农地惯例、农地习俗等。
  让我们从惯例开始对内在农地制度进行分析。在相互合作的博弈中,由于人们会调整自己的行为,所有参与者的处境都会得到改善。如果不存在利益上的根本冲突,那么,在至少两人参与的情况下,不会存在任何一个人偏好任何形式的纳什均衡。一旦达到某种特殊的均衡,惯例发生作用时,没有人能够通过单方面的行为背离它而使自己获利。由于单方面破坏规则,仍然不会使任何参与者变得更好,他们会保持自我约束,因此,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般将惯例称为第一种类型的内在制度。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的伦理规则是第二种内在农地制度。囚徒困境博弈是只有一个情况的纳什均衡,在一次博弈中,背叛总是一种工具理性。如果囚徒困境中的参与者被证实将要达成合作解,他们必然将囚徒困境博弈转化为另一种不同的博弈,博弈参与人就可能采取内在化的策略,把合作当作“应该做的事情”。换言之,由于采取了内在化的策略,参与人违反规则的收益大大地减少,或者说合作的收益大大地增加了,因而参与者以这种方式来内在化特定的制度,即使与狭义的自利相冲突,他们还是要本能地遵循。这种内部实施的农地制度是第二种类型的内在农地制度。
  农地习惯或者习俗是第三种内在农地制度。穆勒是较早认识和研究农地习惯或者习俗的经济学家,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穆勒专门用了一章的篇幅来对农地习惯和习俗进行研究。穆勒认为,在市场经济,对市场发挥作用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即竞争和习俗,但经济学“一般都惯以为常地特别重视第一种力量,即夸大竞争的作用,而忽视另一种力量和相互矛盾原则。英国的政治经济学家更是如此。他们容易在一切情况下把竞争想做到的事当成实际做到的事。……重视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认为竞争实际上具有这种无限制的支配力,这是对人类事务实际进程的一种很大的误解。”“然而其结果仍不取决于竞争,而取决于习惯或习俗;竞争或者根本没有出现,或者以一种与通常自然会采取的方式完全不同的方式起作用”。在农地制度安排中,习俗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于农地市场的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穆勒指出“在最近的社会以外的一切社会形态中,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关系,以及农民对地主的各种支付,是按当地的习俗决定的”。长期以来,中国农村是一个典型的传统社会,不同地区农村在农地利用过程中,面对国家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为协调有关当事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了相应的习俗制度,并且,作为一种自发秩序的习俗,有其自己的实施机制。例如,在农地面积、农地市场流转、农地纠纷解决等方面都有相应的习俗。在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农地习俗不仅是大量存在的,而且还具有共同性、多样性与差异性。
  
  二、外在农地制度的内涵及制度安排
  
  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观察,除了自发的内在农地制度外,另一种农地制度的产生方式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理性设计的结果,由这种方式产生的农地制度称为外在农地制度。外在农地制度被清晰地制定在土地法律、法规和条例之中,并由一个诸如政府之类的权威机构来执行。从我国外在农地制度设计的实践来看,外在农地制度可能通过宪法、民法、土地管理法、耕地承包法、农业法、草原法等实施条例,以及中央政府的政策、地方政府的政策等得到体现。我们对外在农地制度的分析重点是弄清谁或者是哪个利益集团设计了这种制度?设计这套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什么?依靠何种手段来实施这套制度?外在农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灵活性如何,能不能与内在农地制度相适应?
  土地法是第一种外在农地制度安排。土地法是调整人们为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一切土地,节约建设用地,保护耕地,维护土地公有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可分为直接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和间接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两个方面,直接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是指直接规定人们在行使土地产权、开发利用土地,保护整治土地和管理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间接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指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并非土地,但其中涉及到土地的利用和保护问题,要以土地法律规定为准。前者的法律规定如《宪法》《民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后者的法律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在土地法律中,宪法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和法律效力,又是人们设计其他外在农地制度的根本依据。在我国还没有出台《土地法》之前,《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地管理的基本法(基本法是指按照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制定的法律)。
  农地行政法规是第二种外在农地制度。农地行政法规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如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等。
  地方性法规是第三种外在农地制度。地方法规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在不同宪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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