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原则在《法律基础》教学中的重要作用


  摘要法律原则在《法律基础》的知识结构中具有其独特地位,它对优化教材内容,帮助学生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促进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相互融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重视并充分运用法律原则,是破解法律基础教学难题,提高教学实效的关键。
  关键词法律基础 教学难题 教学实效 法律原则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33-02
  
  自2006年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改革以来,《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遇到了诸多难题。目前高校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大学生法律素质不高,与这些难题的悬而未决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过程中,教学内容是一个核心的要素,是课堂教学最根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完成教学目标的主要载体和重要保证。多年来,人们对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有许多误解,最典型的是把教材内容误以为是教学内容。因此,加强对法律基础部分教材的深入研究,激活教材中的“活性因子”,并将其转变为能动的教学内容,是高校目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我们发现法律原则在《法律基础》的知识结构中具有其独特地位,它对优化教材内容,帮助学生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促进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融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重视并充分运用法律原则,是破解法律基础教学难题,提高教学实效的关键。
  一、法律原则的运用能够优化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
  许多教师在进行法律基础部分教学时,面临的首要难题是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驾驭庞杂的内容体系。因为按照“05方案”规定的3学分的课程设置以及整合后的教材篇章结构比例,用于法律基础部分课堂教学的时间大概在10学时左右,许多学校甚至不足10学时;同时,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虽然缩为新教材的第七、八两章以及第五、六章的部分内容,文字也进一步缩减,但知识点却有增无减,几乎涵盖了法学的全部内容。面对这一新的变革,有的教师产生了错觉,认为《法律基础》的地位被边缘化,因而在教学中“蜻蜓点水”,甚至用录像替代课堂教学;有的教师虽然坚持《法律基础》地位重要,并希望把所有的法律知识教给学生,但苦于教学时间不足,在教学中只能“跑马观花”。这两种教学方式的存在,是当前高校法律基础教学面临困境的真实写照。
  实际上,此次课程整合的目的,既不是弱化《法律基础》部分的地位,也不是把高校的法制教育当成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而是要求授课教师正确处理好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的关系,突破法学理论的系统性和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的限制,优化教材内容,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实效性。我们在教学中之所以处于被动,一个重要原因是将眼光局限于法律规则,忽视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从而无法发挥法律原则在优化教材内容的重要作用。
  众所周知,法律原则的相关内容在《法律基础》教材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可以说,相对于数量庞大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只是冰山一角。然而,在法律体系中,法律原则比法律规则的地位更加重要。“原则是规则的灵魂,是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它为规则规定了适用的目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而规则就是原则的具体化、形式化和外在化。”①由此可见,虽然法律原则在教材中比重小,数量少,但其在法律基础的知识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授课教师完全可以利用这一点,以法律原则为中心来选择教学内容,从而有效解决教学中课时的有限性与内容的庞杂性之间的矛盾。例如:我们在讲授罪刑法定原则时,可以结合犯罪构成,排除犯罪性的事由,刑罚的种类等知识点进行教学。这样既抓住了教学中的重点、难点,实现知识传授的条理化、系统化,提高教学效果,又能由点及面,点面结合,节省教学时间,从而改变以前在教学中因追求面面俱到而遭遇的被动局面。
  二、法律原则的运用有助于学生深入理解法律的精神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②只有通过信仰的力量将外在的、他律的法律内容内化为内心的自觉时,人们才能真正认识法律,将法律的功效实现最大化。而对法律的信仰归根结底是基于法律体现着主体的价值追求与价值理想。只有法律的内容体现并反映了主体的价值追求,法律才会得到社会主体的普遍体认与认同,并从其自身的利益出发去遵守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最终完成信仰法律的理念塑造。
  因此,高校法制教育的核心不是单纯传地引导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应用法律知识,发展法律知识,而是更多地挖掘法律所蕴含的价值,通过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而生成健康向上的法律精神,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和法律信念,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
  在目前的教学中,许多教师希望通过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在校内组建模拟法庭,邀请法学专家来校讲学等实践教学活动来实现上述教育目标。但从实际情况看,这些实践活动往往因教学时间、教学经费等诸多条件的限制而无法顺利进行,并且,学生在这些有限的实践活动中所所体验到的法律精神也是零碎的、不完整的。有的教师在法律规则中探寻法律精神的愿望也因教学时间的限制而无法充分实现。在此情况下,寻求一种成本较低而又具备实效性的方法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
  以法律原则为核心组织教学,就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教学方法。心理学研究表明,大学生的思维能力达到了较高和较成熟的程度,随着知识的丰富、经验的积累,他们已经不再像中小学生那样仅仅满足于现象的罗列,开始主动地探究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同时,“法律原则是一定国家和社会的法律价值和基本精神的承载者,体现了法律的性质,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可以说,确立了什么样的法律原则,也就确立了什么样的法律和制度。”③基于大学生的思维特征和法律原则的特性,授课教师通过精心选择案例,利用多媒体等教学方法与手段,深入挖掘法律原则蕴含的价值追求,无疑能使大学生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接受系统的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熏陶,从而真正树立起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实现由被动守法到主动守法的转变。
  三、法律原则的运用有助于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
  “05方案”将德育内容和法律内容整合于一本教材,不仅是“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贯彻,而且蕴含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相互融合的教育改革目标。在教学实践中,一些授课教师由于对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何以能实现融合把握不够好,对教材知识的挖掘不够深入,从而使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在教学中沦为简单的组合,使该课程改革的意义大打折扣。
  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两种不同社会规范,但二者存在紧密的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的制定者经常会受到社会道德中传统的观念或新观念的影响”、“道德中的最为基本的原则,大多也不可避免地被纳入了法律体系之中。”④“法律所追求和体现的‘公平’和‘正义’,实际上就是特定时期民众认同的价值和道德标准。在法律的具体运作中,民众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也应该与法律判断的结果大致相当。”⑤法律与道德之间这种内在的、本质的联系,既是课程整合的理论前提,也是我们在《法律基础》教学中体现思想道德性、政治教育性,实现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相互融合的基本依据。
  但问题的关键是在教学中以什么作为实现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互融合的切入点呢?只要对教材进行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这一点非法律原则莫属。因为法律精神、法律价值主要表现为法律的原则,而法律的原则实际上是一个社会人们共同的社会政治理想和公共的道德原则。比如,党的领导,人民主权,依法治国等不仅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也是我们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和追求的社会理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一项法律原则,也是爱的原则等等。正是法律原则所直接体现的道德特征,给予了法律特别的权威,也给予了我们对法律的特别尊敬;也正是法律原则所直接体现的道德特征,克服了法律规则与道德之间存在较远的距离,不容易进行联系,并且常常发生矛盾和冲突的弊端。
  因此,授课教师在对法律原则进行阐释的过程中,充分挖掘其蕴含的道德因素和政治因素,不仅能够帮助学生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律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而且能够帮助学生塑造良好的道德,树立崇高的政治理想,从而实现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有机统一。
  
  注释:
  张保生.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41.
  [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8.
  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8.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74-376.
  孙成山.浅谈法制教育对思想道德建设的作用.赤峰学院学报.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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