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海运中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应对策略


  随着我国航运市场的不断开放,目前采用FOB条款的出口合同已达60%至70%。而有些指定货代企业居心不良,与国外进口商恶意串通,搞无单放货,使我国国内出口企业货款两空。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出口人有必要加强事先防范和事后控制措施。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由于我国实行贸易管制、进出口实行许可和代理制度,在许多情况下承运人对交易的情况并不了解,随着无单放货案件的不断增多,有关当事各方很可能会滥用诉权,将贸易上的纠纷和过失转嫁给无辜的善意承运人,因此承运人也有必要从事先防范和事后控制两个方面来采取措施。
  
  一、出口人针对恶意承运人无单放货的事先防范对策
  
  1.国内出口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者CFR出口合同,尽量避免签订FOB出口合同,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2.如外商坚持我方签订FOB出口合同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以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我们必须认识到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3.如果外商仍然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了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货代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的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才能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4.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管理办法,因此国内出口企业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因为如果接受指定货代提单,货物的控制权就始终掌握1在境外货代手中,实际承运人无法控制货权,只能听从货代的指令。一旦指定的境外货代与收货人恶意串通搞无单放货,就会使国内出口企业货款两空。
  5.国内出口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要警惕企业内部业务员或者离岗业务员与境外货代或者国外进口商恶意串通骗取货物。
  
  二、出口人针对恶意承运人无单放货的事后救济对策
  
  1.在无单放货的案件中,为了对提单持有人进行最有效的保护,不但应当允许提单持有人自由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而且应当允许提单持有人同时以侵权和违约二个理由起诉。
  2.另外,提单持有人与船舶代理人、仓储保管人、提货人之间没有任何的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在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的时候,提单持有人作为货物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如果同时告承运人、船舶代理人、仓储保管、提货人和其他关系人,或者不告承运人而告船舶代理人或者仓储保管人或者仅告提货人的情况下,只能提起侵权之诉,不能提起违约之诉。
  3.如果承运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无单放货时,提单持有人可以将承运人和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主张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4.如果提起侵权之诉,提单持有人有三种救济方式:要求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5.如果提起违约之诉,提单持有人也有三种救济方式:要求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提单持有人货物损失及其可得利益的损失。
  6.在出口贸易中一旦发生了无单放货的案件,不要轻易与进口人协商货款支付或者进行谈判,而是应该结合客户的资信、实力以及承运人的资信、实力进行综合考虑。
  如果承运人实力雄厚,首先应当向承运人主张正本提单的权利,例如扣船、要求承运人提供担保或者直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必须避免直接向提货人索赔。因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在各国法律上都是一种非法行为,因此承运人必然会败诉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进口人实力雄厚,而承运人已经找不到或者赔付能力特别差,这时也可以选择与进口人协商。
  最佳的选择是先与承运人协商,在承运人同意出口人直接向进口人主张权利而且不丧失对承运人主张权利的前提下,由出口人先向进口人主张权利,在无法实现权利时再向承运人主张权利。
  另外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提单持有人明知承运人无单放货,但仍积极协助无单提货人提货,或为无单提货人提货提供其他便利条件,该行为可以推定为提单持有人已经认可了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故其无权就该行为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以外提单持有人均可以同时向承运人和进口人主张权利。
  7.在出口贸易中发生了无单放货的事实后,出口人一定要注意相应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出口人向承运人主张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时起计算,并且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出口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对进口人主张权利的时效期间为四年,从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并且出口人向进口人提出权利主张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诉讼时效作为受害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它对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发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善意承运人的事先防范和事后救济对策
  
  如果我们站在承运人的角度,我们会发现随着无单放货案件的频频发生,对善意承运人提起的索赔案件不断发生,因此为了保护善意承运人的利益,笔者从事先防范和事后抗辩两个角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1.在租约或提单中约定免责条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下,许多中小船舶所有人并不具备与承租人讨价还价的实力,而许多船舶所有人明知风险极大却又常常迫不得已而无单放货。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不大可能通过订立万无一失的免责责任限制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即使在班轮交易中,这种条款也不可能被接受,承运人甚至无法提出签发加入这一条款或者并入此类内容的提单。即使承运人能够加入这样一个措辞明确的免责及限制条款,也有可能在激烈辩论的法庭上不被承认。尽管如此,承运人在签订租约,特别是使用船舶所有人自己拟定的标准格式提单时,还是应当争取拟定能够有效免除或者尽可能减轻自己因无单放货所可能承担责任的条款。当然承运人不太可能在合同中订立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条款。但是通常承运人能够通过争取订立一旦货物卸下船后,承运人就不再对货物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来达到完全免责的目的。
  2.只接受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所签发的保函。承运人为了减轻自己所承担的风险,应只接受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虽然该保函并不能免除承运人凭单交货的义务,但是却为承运人提供了一条从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挽回其经济损失的途径。承运人还要注意金融机构所出具保函的措辞,使措辞的外延尽可能广泛,以便能涵盖承运人无单放货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3.谨慎选择卸货港船代。承运人无单放货案件的出现经常是由于卸货港船代的疏忽大意所导致,因此必须谨慎选择卸货港船代并加强业务培训,明确强调必须凭单交货而且不能随意接受实力和背景不明的金融机构所签发的保函。
  4.拒绝向自称货主的提货人交货。承运人无单放货案件的出现还有可能是因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因受到自称是货主的提货人的蒙骗而无单放货,使承运人面临因无单放货而遭索赔的风险。因此承运人有义务告诫船长和船代应坚决拒绝向自称是货主的提货人放货。
  5.坚持主张等待正本提单的到来后再放货。对于承运人来说,最安全可靠的办法就是不交付货物而等待正本提单的到来。但是承运人为了避免滞期费的损失并尽到合理速遣的义务,以尽可能地先把货物卸到岸上同时保证承运人支配货物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这种做法并不现实,一般情况下收货人都会向承运人要求凭保函和副本提单提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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