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民族地区社会工作职业化探讨


  摘 要:我国西部民族地区落后的现状客观上向社会工作提出了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迫切要求。考虑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从政府角色转变、NGO的发展以及专业社会工作教育三方面对西部民族地区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发展策略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社会工作;职业化;西部民族地区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089-02
  我国自1987年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建立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以来,社会工作理论研究和专业教育得到极大发展,职业化进程也逐步加快。在政府的支持和倡导下,从2003年开始,上海、北京、福建、重庆、广州等城市在社会工作职业化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试点。2006年的7月20日,民政部和人事部正式发布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要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聘用专业社会工作者、提供规范优质社会服务的要求。随着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沿海发达地区逐步推广,社会成员对社会工作的认知度也逐渐提高。与沿海地区的蓬勃发展相比,西部地区的社会工作发展普遍滞后。而我国中西部地区在解决农村贫困、民族关系、地区发展等问题上需要大量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但服务机构和人才的缺乏,政府在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过程中动力不足使得少数民族社会工作基本处于空白阶段。迫切的需求和专业发展的滞后客观上要求西部民族地区要将社会工作的发展纳入到政策框架内,积极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进程。
  一、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概念
  职业化的社会工作在西方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西方国家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已经相当成熟。而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引入社会工作,经过初步发展,专业社会工作者正在解决社会问题、维持社会稳定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尹保华的论述,社会工作职业化是指在满足人类特定需要基础上的社会工作活动被社会认定为是一种专门的职业领域并获得专业化发展的过程。首先,作为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能够满足人类特定需要并不断得到社会的认可。王思斌教授认为,当今讨论的社会工作职业化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工作的合法化或社会认可问题;其次,职业化是指社会工作能够通过相关职业人群,发挥其专业功能、达成其专业目标、实现其专业理念和价值的过程;再次,在职业化过程中,社会工作职业群体的利益逐渐被确认并获得市场保护;最后,职业化进程是与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发展相辅相成的[1]。
  二、西部民族地区发展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发展涉及社会工作的本土化问题。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社会工作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中,将会遇到来自不同民族和文化的服务对象,制度性差异和文化的异质性是需要专业社会工作者注意的重要的方面。这就需要我们立足于多元民族文化的视角去发展民族社会工作。
  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大多集中在西部农村地区,无论从资源的占有、利益的再分配方面,还是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生活水平等方面来看,西部少数民族都是弱势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社会工作者参与民族地区的扶贫与地区发展中,以专业方法和价值理念的实践,能够帮助少数民族人口发掘自身的潜力,提升自尊自信,增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同时通过践行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促进不公正制度的改变,使贫困的民族地区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这对于社会稳定与和谐有积极意义。
  三、西部民族地区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发展策略
  西部民族地区在发展社会工作过程中,除了要坚持一般意义上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和方法外,还应该考虑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族习惯等方面的特殊性,充分利用优势、尽量规避不足,探索出积极有效的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发展策略。
  (一)转变政府角色
  在推动“小政府、大社会”的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需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变大包大揽做法,由过去直接提供社会服务转变为主要通过非政府组织间接提供。将一些原来由政府完成的社会服务功能让渡给社会工作机构,而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对社会工作机构进行政策引导、服务以及规范管理。
  考察发达地区的经验,政府主导成为社会工作发展的主要模式。一般是由政府设岗,购买服务,再由民间组织运作实施。目前,沿海地区社会工作机构已经涉及青少年、妇女、老人、医务、禁毒等领域。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对于初期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但政府对民间组织的干预性较大,服务领域限制仍然较多,政府现行人事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也压缩了社会工作者发挥作用的空间[2]。
  就西部地区而言,由于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财政力量有限,即便是由政府主导推动职业社会工作的发展,在项目拨款以及工作待遇方面也远远不及东部发达地区,这都不利于培养和留住社会工作人才。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政府购买的服务需要侧重于有迫切需求的地区和服务领域;另一方面,西部地区尤其需要将民间力量引入到民族社会工作中,支持民间慈善机构以及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积极引导其开展民族社会工作,开放服务领域,减少行政管理限制,为其提供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重视NGO在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中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以下简称“NGO”)与政府制度外的公民社会联系密切,承接着政府机构改革转变出来的部分职能,成为建立精简高效政府机构的有效补充,到2006年底,我国登记注册的非政府组织已达26万个[3]。西部作为扶贫工作重点关注的地区,在政府扶贫工作之外,NGO在扶贫项目的开发和实施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NGO与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的关系来看,民间社会服务机构在发展背景、功能定位上与社会工作相契合,也对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观理念和方法有较高的认同度,因此大多数民间组织十分欢迎社会工作毕业生到机构中去发展。另外,我国有200多所院校开办有社会工作专业,每年培养学生过万人,民间机构也成为容纳社会工作学生的就业的主要渠道。因此,支持NGO的发展不仅有助于政府解决行政力量难以全面触及的社会问题,也有助于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发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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