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域外经验


  摘 要:与一般刑事犯罪被害人相比,性犯罪被害人在获得社会同情的时候,往往又容易被一般的社会舆论所中伤,其所受到的身心损害既持久又不易恢复;因此,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主要从性犯罪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免受二次受害权、请求赔偿和补偿权出发制定一系列非常细化、有效的规范,以实现对性犯罪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关键词: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DF0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4.05
  
  性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对被害人所带来的损害既明显又持久。一般的刑事犯罪被害人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被害并能获得持久、广泛的社会同情与支持,而性犯罪被害人往往对自己受到性侵害的事实讳莫如深,而且希望被知晓的范围越狭窄越好。在社会评价体系中,尽管一般人也会给予必要的同情,但同时内心会滋生被害人已被玷污、已有污秽的看法,进而对其外在的个人价值大打折扣,在极端的个例中甚至贬损性犯罪被害人的人格。正是这种普遍的社会舆论,客观上导致很多性犯罪被害人宁愿忍辱负重也不愿将受害事实公诸于众,甚至在国家机关已将作案者抓捕归案,有些被害人还矢口否认被侵害的事实,不积极协助国家机关的追诉。 有鉴于此,常规的被害人权利保护方式已不能从根本上维护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需要有更具针对性、更行之有效的保障体系。
  由于在我国的立法、司法中并未根据性犯罪的特点来设置相应的保障体系以及进行相应的实践,而且在观念上也一直认为性犯罪被害人无异于一般犯罪被害人,无须制定特别程序赋予特殊权利,客观上导致性犯罪被害人没有办法获得来自官方的有效救济,这种状况甚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但欧美等其他国家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已经很清楚地意识到性犯罪的特殊性,也相继建立了较为有效地保护性犯罪被害人的特别机制,这可以为中国大陆完善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提供有益借鉴。
  
  一、西方国家对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一)美国
  在美国,女权主义运动对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起了最直接的推动作用。女权主义运动最初关注的便是性犯罪和家庭暴力中女性被害人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所处的地位和所受的待遇。他们认为,传统犯罪学排斥了女性的遭遇,并且忽视、忽略甚至歪曲了女性被害人,使得女性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非但得不到社会的同情与救助,反而再一次被害,因此主张重新客观的审视女性被害人的处境,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保护女性被害人[1]。而在女权主义运动中,重点讨论的问题之一便是对被强奸妇女的处理,该运动指责司法系统对待被强奸妇女不公并要求改变强奸罪所需要的证据及鉴定标准,同时还要求警方采取更人道的行事方式。女权主义运动坚持要求为妇女提供医疗和心理检查设施,呼吁改变检查被奸妇女的方式和场合。女权主义运动对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起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1)女权主义运动推动了社会对性犯罪被害人权利的关注与救助,比如女权主义运动本身对许多居民区设立强奸热线电话起到了很大作用[2];(2)女权主义运动推动了学术界对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关注,如1973年在波士顿举行了题为“妇女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全天专题讨论会,会上重点讨论妇女怎样以暴力自卫、反对强奸,并且指出不仅需要修改法庭审理程序,而且需要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3)女权主义运动推动了对性犯罪被害人权利特殊保护的立法,正是在该运动的推动下,美国不仅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立法,而且针对性犯罪被害人进行了特别立法,如1994年的《控制暴力犯罪和法律实施法》规定,对性暴力等被害人设立新的权利,比如实施家庭暴力、性侵害、虐待儿童等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向被害人承担赔偿义务,对性犯罪被害人予以赔偿,这是非常重要的国家态度。譬如我国对犯罪损害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性犯罪被害人由于性犯罪案件基本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此类案件的被害人没有办法提起相应的赔偿诉讼,也使得一些性犯罪案件发生后,最后以“私了”的方式解决,为了获得赔偿不能不说是其中非常重要的诱因。 该法的第四编则是“女性暴力防止法”。
  自1970年代以来,美国很多州开始对其规定强奸罪的法律进行改革,通过删除或修改相关规定,以解决法律在实际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如革除那些想要证明犯罪人有罪很难的证据规则,特别是加强证据规则与反抗证据的要求,并废除了法官指示陪审团在确定有罪时应当特别小心的制度,改革后的制定法还引入了“强奸盾牌法”,限制被害人以前的性历史方面的证据的可采性。
  美国法中对性犯罪被害人保护最大的贡献是“强奸盾牌条款”的确立,该条款1978年经由美国国会通过,并在联邦证据规则第412条中具体体现;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在一切涉及不正当性行为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中,任何证明被害人其他性行为或性倾向的证据,一例不予采纳。此条款使被害人在强奸案件中不会受到过多对于其道德、操守和之前行为的无谓拷问,不会再出现因为无地自容而在审判中精神崩溃以致怀疑、憎恨司法的情况。
  (二)英国
  英国法律规定,对于性犯罪中的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即当被害人出庭接受盘问时,被告人本人回避,由其律师代为进行对性犯罪被害人的盘问。英国于199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针对被害人尤其是性犯罪被害人作证的改革,通过《1996年被害人宪章》、《1998年为正义发言》、《1999年青少年司法法案》和《1999年刑事案件证据法案》等法律法规,英国引入了一系列在庭审程序和证据规则方面的新举措,主要包括:(1)允许被害人在屏风后向法庭提供证人证言,不在法庭上与被告见面;(2)采纳被害人以录音录象的形式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言;(3)允许被害人在与法庭相邻的房间内通过闭路电视向法庭提供证人证言;(4)注意清理法庭外走廊等地方的闲杂人员,确保被害人作证时隐私权利的保护;(5)法官和律师不带假发、不穿法袍和律师袍,以降低法庭庄严气氛对被害人的影响;(6)采纳在正式庭审程序前质证被害人证言的录像;(7)允许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与法庭和被告方律师沟通。
  对于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除了在作证上做特殊规定外,还在其他可能对性犯罪被害人不利的方面做了特殊规定,如《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中对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出了具体建议,如禁止被告人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反问强奸案的被害人;为易受伤害和受恐吓的证人提供更多的手段,如事先准备好录像证据;为诸如性犯罪的被害人那样的被害人保密,以鼓励报案和披露;对暴力犯罪和性犯罪,采用新的判决,使那些遭受最痛苦经历的被害人或目睹这些犯罪的证人相信罪犯将受到惩罚以及他们将受到保护。2003年通过的《刑事司法法》,对性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规定了更为具体的内容,如肯定了对被害人性生活史的证据或者问题的限制。该规定实际上吸收了美国“强奸盾牌条款”的合理内核,使对性犯罪的指控变得更为容易。 
  在审判阶段,为了减少犯罪被害人特别是性犯罪被害人的精神压力,在他们出庭作证时,法官可以穿便衣,或离开法官席走下来询问,证人可以利用麦克风小声讲话,或在遮挡板的后面作证,也可以在法庭以外的房间里通过电视进行询问,还可以播放事先录好的录像和录音;实行把性犯罪被害人与被告人在法院的接待室分开的制度,以免除性犯罪被害人面对被告人的不安感;在被告人被释放后,重大犯罪的加害人被释放的信息,其相关情报应向犯罪被害人提供,并制作犯罪被害人对其安全是否担忧的调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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