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问题


  摘 要 本文在简要论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送达的基本概念、立法沿革等方面后,总结、分析了送达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而在法律规定、送达主体、具体的送达方式等相关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民事诉讼 送达 方式
  作者简介:张镇强、张子澜,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76
  一、我国民事诉讼送达概述
  (一)送达的定义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诉讼文书送至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活动。使受送达人及时掌握和了解依法参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要求,有效地行使法定诉权,履行法定义务,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指法院派专门派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
  留置送达指适用于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的情形,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电子送达指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判决书、栽定书、调解书除外)的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指法院对于那些受送达人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居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指法院送达人员将应送达的诉讼材料通过邮寄方式交送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指军队中的军人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上政治部门或监所行政部门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将公告刊载在报纸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效果的送达方式。
  二、立法沿革
  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五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是法定送达方式,且直接送达为首选送达方式,公告是兜底的送达方式。
  1991年民诉法正式颁行又对直接送达进行补充,增加了诉讼代理人签收制,并对送达日期确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将公告送达届满期从3个月改为了60日。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民事送达制度,简易程序中允许捎口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送达开庭通知;留置送达见证人不愿到场的,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地点范围扩大到受送达人的从业场所。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对邮寄送达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2012年针对留置送达出现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问题,法定提供了两种方式:见证人制度和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留置送达法律文书。同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八十六条首次肯定了电子送达的效力,取消原仅适用简易案件的限制,提出经过当事人授权,可通过邮件等方式送达。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简易程序灵活适用的送达情形扩大到了整个民事诉讼中,放宽了留置送达的条件。
  2015年《民诉法解释》新增有关送达的条文共5个,第131条、第135条、第136条、第137条、140条。
  2017年7月,最高法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民事诉讼送达制度进行细化,强化送达地址确认书在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中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民事送达制度的相关规定过于宽泛与简单,使送达制度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导致民事送达存有一定的随意性,这样不利于我国送达制度的规范化与统一化。
  (二)送达主体不确定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并多次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但是,每一部《民事诉讼法》似乎都对送达行为存在忽视和偏见,都对送达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人都觉得法院应是送达的主体。但是法院作为机关法人有时无法实现直接送达,只能交由某名工作人员去完成。这个具体的工作人员是法官还是法警或是书记员,相关法律没有任何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无法统一。
  (三)具体的送达方式存在问题
  1.直接送达。以往人民群众对法院存在敬畏之心,人民群众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所以送达诉讼文书并不困难。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大多不愿配合法院送达工作,特别是法院工作人员询问当事人住址时,大多不予以配合。还有部分当事人居无定所,或者故意跟法院送达人员“躲猫猫”,让法院工作人员无迹可寻,不得不改用其他送达方式,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
  2.留置送达。我国法律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或者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现在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大多不愿意出面证明,所以大多数情况下,留置送达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凡是拒收诉讼文书的当事人,多数情绪比较激动,甚至有部分当事人对法院送达人员进行人身威胁,送达人员不得不把照片或录像资料删除掉,造成留置送达无法完成。
  3.委托送达。对于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为了防止被委托法院拖延时间,民诉法解释对受委托法院进行了时间限制,即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然而,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多數法院普遍存在,由于法院自身事务繁忙,导致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多被退回,非常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4. 邮寄送达。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也是法院普遍使用的送达方式,但是,由于对邮政机构送达不规范或者送达错误导致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没有相关规定,这就容易导致邮政机构在送达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错误,给案件的审理带来麻烦。

推荐访问:民事诉讼 送达 浅析 我国